自治区发布实施意见!教师工资要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

自治区发布实施意见!教师工资要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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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规定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要在现有编制总量内,盘活事业编制存量,优化编制结构,向教师队伍倾斜,增加教师总量。这是昨日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信息。

教师工资要不低于或高于

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

自治区人社厅工资福利处处长李晓明介绍,《实施意见》指出要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一是要求各地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在制定调整公务员收入分配政策时统筹考虑中小学教师,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二是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提高班主任岗位吸引力;

三是落实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按照不低于基本工资30%的比例计发;四是提出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绩效工资分配向一线教师、班主任、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要着力提升乡村教师待遇。”李晓明说,我区将完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落实苏木乡镇工作补贴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同时,还要推进高等学校教师薪酬制度改革,扩大高等学校收入分配自主权。李晓明表示,高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高校专业技术和科研人员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等获得的报酬、奖励,国家和自治区各类重点人才工程人员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科研项目绩效奖励、企业科研项目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学型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支持高校建立专项奖励制度,所需经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在现有编制总量内增加教师编制总量

自治区编办盟市处调研员马勇表示,编制作为重要的资源,在教师队伍建设中起着基础性作用,自治区要落实统一的编制标准。关于中小学教师编制,2016年自治区制定了城乡中小学统一的教职工编制标准,2017年自治区编办根据各地生师比和班师比为各盟市核定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下一步的重点是督促编制落地,确保中小学校正常教学的需要;针对高考改革将会造成高中阶段出现编制短缺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建立中小学教师编制“周转池”,专项用于高考改革,为推进高考改革提供编制保障;针对过去编制调整周期长、调整难的问题,《实施意见》要求创新编制管理办法,加大编制统筹力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强调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根据班额、生源变化及时统筹调配后,报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备案,提高了编制使用效率。

关于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编制,马勇表示,针对目前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编制紧缺和教职员工配备不齐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修订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下一步,自治区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修订完善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近些年,由于高校不断扩大办学规模,学校出现了编制短缺的问题。”马勇说,为此,《实施意见》提出推动高校人员总量备案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下一步,自治区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制定高校人员总量备案改革试点方案并启动改革试点工作,以缓解高校用人压力。

2017年,自治区制定出台了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政策,并设立了“人才专项编制”。马勇表示,我区要保障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单位编制的限制,使用专项编制进行安置。下一步,鼓励各高等院校创造条件,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推进高校“双一流”建设,提升高校教学科研和创新水平。

丨本期来源:呼和浩特日报(记者 苗青)

丨本期审核杨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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