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疑」學校爲他人提供的借款擔保是否有效?

借款合同中,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是否可成為適格的保證人?

是否可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他人債務設定抵押?

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能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他人債務設定抵押。

推薦案例

公益性民辦學校為他人借款擔保無效——重慶市兩江新區潤通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何旭、劉璐、重慶鑫百利食品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市聚英技工學校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民辦技工學校作為非企業單位具有社會公益性,所簽訂借款擔保合同因不符合法定的保證人主體資格而無效,但對擔保合同無效仍應承擔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

案號:(2016)渝05民終5168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5期(總第808期)

【評析】

擔保法規定以公益為目的的學校不得為保證人,聚英技工學校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具有社會公益性,因其不符合法定的保證人主體資格,故所作保證無效。

1.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系不適格保證主體。本案中,聚英技工學校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故其性質應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即具備社會公益性。擔保法第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該條規定的側重點是不適格保證主體的公益性,且立法原意是防止擔保行為損害公益事業。擔保法並未將學校限定為公立學校或民辦學校,故具有公益性的民辦學校也應禁止作為保證人。

2.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能為他人借款提供擔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3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此種擔保有效有兩個前提:一是抵押物為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非公益性設施;二是該抵押是為學校自身的債務所設定。本案中,聚英技工學校作為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明顯不符合上述情形,故此類擔保應屬無效。同時,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經費雖非出自於國家財政,但其作為傳道授業解惑的教育機構,穩定的資產不僅有利於教育這一公益目的的實現,還能更好地保障民辦學校教職工隊伍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若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可作為保證人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將會嚴重危害民辦學校、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導致辦學的社會公益目的難以實現,並會造成此類案件難執行。

3.聚英技工學校對擔保合同無效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本案中,因聚英技工學校不符合保證人主體資格,導致所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故聚英技工學校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否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則要看潤通公司是否因此受到損失。若何旭、劉璐能清償時,則潤通公司不存在損失,此時聚英技工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若何旭、劉璐不能清償時,因聚英技工學校對潤通公司損失系間接因素,應依法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何旭、劉璐及潤通公司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聚英技工學校不具備保證人資格,所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對何旭、劉璐所欠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的保證責任。但若對保證合同無效存在過錯,則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郝紹彬、屈冬梅:《公益性民辦學校為他人借款擔保無效》,載《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5期。)

裁判規則

1.民辦高級中學屬於公益性學校,為他人提供的保證無效——陽曲縣日昌隆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劉陽、郝巧香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民辦高級中學屬於公益性學校,為他人提供的保證無效。在簽訂保證合同時,該學校及保證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明知該中學屬於公益性學校而簽訂保證合同,致使該中學不能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過錯,民辦高級中學應承擔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案號:(2016)晉0109民初231號

審理法院: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8-06-24

2.具備公益目的的民辦幼兒園不得作為保證人——佛山市南海區獅山明日之星幼兒園、廣東南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具備公益目的的民辦幼兒園和金融機構均明知幼兒園不能擔任保證人仍簽訂保證合同由幼兒園提供保證,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幼兒園應在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號:(2017)粵06民終8221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8-03-13

3.民辦普通本科院校的國有劃撥教育用地不得抵押——湖南湘江新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麓谷支行與吳松、趙敏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的財產不得抵押。民辦普通本科院校的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國有劃撥教育用地,在該土地使用權上設定的抵押權無效,該院校應當對擔保無效承擔過錯責任。

案號:(2016)湘0104民初6056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8-03-01

4.民辦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與黃石市尚品油茶專業合作社、鄂州市宏樓房地產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民辦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不得作為保證人對外提供擔保,其與他人簽訂的保證合同應屬無效。民辦非營利性學校與他人簽訂保證合同存在過錯,其應對借款債務在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5)鄂黃石港石民初字第00342號

審理法院: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7-12-01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

(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三條 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國家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五條 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第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九條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第三條 民辦學校分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經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發給辦學許可證後,依法依規分類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七條 正式批准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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