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息縣商人李彥栽在自己辦的4張信用卡上。2006年,銀行第一次出具的流水賬單稱他惡意透支未還款,他因此獲刑6年。10年後,銀行出具的第二份流水賬單卻顯示,“以上4張信用卡,從我行信用卡管理部查詢不到欠款及欠息記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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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彥向記者展示息縣農業銀行分別在2016 年、2017 年給他出具信用卡流水賬單,顯示不欠款。新京報記者 趙朋樂 攝
“因惡意透支未還款”,河南信陽民企老闆李彥被控信用卡詐騙近10萬元。2005年10月6日,李彥被抓。2006年8月2日,河南息縣人民法院判其有期徒刑6年。
2010年,李彥出獄後,開始申訴。
2016-2017年,銀行出具了一份與判決信息不同的流水賬單顯示,“以上4張信用卡,從我行信用卡管理部查詢不到欠款及欠息記錄信息。”
2018年10月22日,河南省高檢承辦李彥案件的檢察官表示,目前李彥的申訴案件正在辦理中。目前他已經和銀行對接,涉及賬簿問題,還需要做司法會計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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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惡意透支信用卡”被抓
今年65歲的李彥,曾是息縣當地的商人。
2001年,在農行業務員的推銷下,他辦了4張農業銀行信用卡,用作生意資金週轉。
這四張卡,有兩張是李彥用前妻王芸的身份證辦理,另兩張分別是用李彥自己和女兒李麗的身份證辦理。
息縣糧食局的一名職工為他做的擔保合同顯示,李彥辦理的信用卡屬於“準貸記卡”。
中國農業銀行關於準貸記卡的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個人申領信用卡時,需要提供擔保,擔保方式分為保證擔保、質押擔保、抵押擔保。信用卡及賬戶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在自動櫃機上取現,每人每日取現累計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持卡人備用金賬戶應保持足夠餘額,用於消費時可在髮卡行為持卡人核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
不能按規定償還透支款項的,髮卡行將取消其使用信用卡的資格,追回所欠本息。惡意透支或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國農業銀行準貸記卡章程顯示,準貸記卡是中國農業銀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功能的人民幣信用支付工具。
李彥因這4張信用卡栽了。2005年10月6日,國慶放假,李彥從新蔡縣回到息縣,被息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帶走了解情況。被審訊時,李彥才知道2001年在農業銀行辦理的四張信用卡出了問題,他被控“信用卡詐騙”。
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在李彥被抓的一週前,2005年9月28日,李彥的前妻王芸被息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帶走,訊問她信用卡透支情況。2018年9月28日,王芸告訴記者,當時她根本不知道辦信用卡一事。1997年,她與李彥因感情不和離婚後,把離婚證、身份證等證件都放在女兒家,“女兒和他關係好,應該是直接拿給他用了。”
但在當年被抓時,她念及夫妻一場還有子女,經多次提審,她跟警方謊稱說兩張信用卡是自己辦理並透支的,“我想李彥在外面掙錢,把錢還上我就能出去了。”此時,她不知道李彥也被抓了。
2006年8月2日,息縣法院判決書中認定,李彥尾號8203的卡透支近2萬元,李麗尾號4807的卡透支2萬元,王芸尾號4005的卡透支近2萬元、尾號6401的卡透支4萬元,共計99978.5元,將近10萬元。該欠款經過息縣農行催告後,未予還款,認定為惡意透支。其行為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特徵,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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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6年
王芸涉嫌信用卡詐騙被抓十個月後,因證據不足,2007年6月25日,息縣公安局撤銷了案件。
李彥回憶,當時辦案人員審訊他時,他表示四張信用卡都是他辦理的,至於有沒有透支需要對賬後才知道。王芸被抓後,他曾嘗試找銀行,但對方沒給他對賬單。
一審判決書顯示,2006年8月2日,息縣法院判決李彥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6萬元,同時責令他退賠詐騙息縣農業銀行99978.5元及利息。
這一認定的證據源自農業銀行出具的對賬單,但這些對賬單裡,只顯示部分存取款金額,當前餘額欄裡,金額均為負數。
判決書顯示,2004年11月18日,銀行向他發了4份透支通知書,李彥簽了字。李彥稱,當時業務員拿通知書給他時,他認為是走形式,“我信用一直很好,沒有欠款。”
李彥辯稱自己沒有惡意透支,但法院沒有采納。“我覺得自己沒罪,當時也沒請律師。”最終,李彥被判刑入獄。他也曾要求銀行提供完整的信用卡流水賬單,但沒有人理會。
李彥上訴後,2006年10月20日,信陽中院刑事裁定書顯示,“經過閱卷,認定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李彥在服刑期間,並沒有繼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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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後銀行出具賬單顯示沒有欠款
2010年初,李彥出獄,隨後開始申訴。
李彥查詢到一份資料,我國某省關於辦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指引。其中一條表示,辦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銀行應當提供涉案信用卡自開卡之日起的全部初始賬單,由提供該賬單的銀行工作人員簽名並加蓋銀行公章,不得以銀行自行計算整理後的賬目賬單作為定案依據,此外,不能證明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不認定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他明白,還得通過查賬證明自己,經過多次前往農業銀行請求後,銀行為他查了信用卡流水單。
第一次查賬是在2016年11月24日,李彥向記者出示一份信用卡流水單,上面加蓋了中國農業銀行息縣支行的公章,一位張姓工作人員在結尾手寫道:“以上數據通過我行相應平臺發往省行科技與產品管理部查詢結果。情況屬實。”
流水賬單顯示,尾號6401的卡流水信息顯示,2002年9月26日透支兩筆共1000餘元後,又存入4萬餘元,2002年10月11日透支兩筆共4萬元,卡內還應剩4954.64元。
尾號4005的卡流水賬單顯示,2002年9月26日透支600餘元,存入3000餘元,2003年4月28日,透支2000餘元,存入2萬餘元,2003年5月5日透支2萬元後,卡內還應剩2857.37元。
尾號4807的卡,2002年9月26日透支兩筆共580元后,當天又存入580元。也就是說,這三張卡透支後一般在當天即存入錢款還上。
至於尾號8203的卡,經5筆透支,存入3筆錢後,卡內最終欠款19963.38元。
2017年11月16日,息縣農業銀行再次向李彥出具了關於他及妻子女兒信用卡查詢情況,並出具了原始憑證。這次,農行將四張信用卡開卡以來所有的流水信息調取出來。
四張信用卡的流水賬單顯示,尾號8203的卡,從2001年9月16日至2005年3月24日共計存現5筆金額83515.54元,取現3筆金額80000元;尾號6401的卡,從2001年9月15日至2002年10月11日共計存現3筆金額90981.00元,取現2筆90000元;尾號4005的卡,從2001年8月26日至2003年5月5日共計存現4筆金額52399.69元,取現2筆金額50000元;尾號4807的卡,從2001年9月16日至2002年9月26日共計存現4筆金額61174.42元,取現2筆金額60000元。
從上述還款日期信息顯示,最後一次還款是2005年3月24日,也就是說,李彥在判刑前,卡內並沒有欠款。
在銀行出具的上述情況說明上,並寫道“以上4張信用卡,從我行信用卡管理部查詢不到欠款及欠息記錄信息”。
北京京門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明勇律師表示,息縣農業銀行與李彥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借貸關係,通俗來說,李彥借了銀行的錢,銀行出具錢還完的流水賬單證據,並蓋了公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需要通過法庭認證。
2018年10月22日,息縣農業銀行副行長劉國軍告訴新京報記者,今年年初在河南省農業銀行又查了一次賬提交給河南省高檢,查詢結果與2017年11月16日出具的賬單基本一致,但他表示這一結果並不全面。“農行信用卡流水信息在2002年8月份以後才上網上系統,他的卡是2001年開的。目前我們報到總行,查詢他從開卡以來所有流水情況。”劉國軍說。
2017年11月17日,李彥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檢察院申訴,遞交了息縣農行查處的會計憑證彩印件、信用卡查詢情況說明等證據資料。
2018年10月22日,新京報記者電話聯繫河南省高檢承辦李彥案件的檢察官,他表示目前李彥的案件正在辦理中,正打算近期再去一趟息縣,也與李彥多次溝通。目前他已經和銀行對接,涉及賬簿問題,還需要做司法會計鑑定,同時需要再調取一些資料,才能進行審計。
(文中王芸、李麗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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