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成陌生人貸款擔保人,討說法銀行竟稱「敲詐勒索」!咋回事?


莫名成陌生人貸款擔保人,討說法銀行竟稱“敲詐勒索”!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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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莫名提供擔保,因借款人沒有及時還款,還上了不良信用記錄,這事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

近期,河南洛陽市居民杜先生反映稱,其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莫名在河南某商業銀行成了陌生人鉅額貸款的擔保人,而且所擔保貸款還出現逾期,導致杜先生產生了不良徵信記錄。

更可氣的是,儘管杜先生多次向事發銀行反映,要求消除不良徵信記錄,並對自己“為何會成為陌生人鉅額貸款的擔保人”一事做出解釋,然而銀行非但遲遲未能給予其合理答覆,反而將其行為定性為“敲詐勒索”。

杜先生沒有辦法,就求助媒體幫助。來到該銀行時,在“對外貸款擔保信息”一欄中顯示,杜先生共有三條擔保貸款記錄,第一筆擔保貸款合同金額為120萬元,擔保貸款發放日期為2017年6月30日,被擔保人姓杜。杜躍國說,這筆擔保是幫自己的親哥哥做的擔保貸款;

第二筆擔保貸款合同金額為50萬元,擔保貸款發放日期為2016年12月31日,被擔保人姓張。杜躍國表示,這名被擔保人是他的朋友,他也認識;

然而,第三筆擔保貸款合同金額為200萬元,擔保貸款發放日期為2017年6月30日,應還款日為2018年6月30日,被擔保人姓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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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趙這個人我根本不認識他,而且按照徵信記錄上顯示他應當在今年6月30日還款,但是這筆錢到底有沒有還?我至今也不知道。”杜先生擔心,對方如果一旦“玩失蹤”不還款的話,那麼很有可能他將揹負鉅額的債務。

杜先生提供了當日客服人員反饋的電話錄音,在錄音中,客服人員回覆:1.投訴人(杜躍國)反映自己從未到劉店鎮支行簽字,情況屬實;2.關於投訴人要求經濟賠償問題,我行建議其走法律渠道依法解決;3.投訴人在得到我行明確答覆的情況下,就同一事項反覆投訴並進行鬧訪屬於敲詐勒索行為。

嘖嘖,銀行客服單方面就認定杜先生反覆上訴屬於“敲詐勒索”!還真是一方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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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常有朋友提到對擔保的瞭解不夠清晰,不知道作為擔保人具體會有什麼影響,所以今天就對擔保的瞭解與大家說道一二。

作為貸款擔保人肯定要承擔貸款風險,但通常不是刑事責任而是民事責任。

(一)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1、一般保證責任。

擔保人所負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

擔保人所負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未知情況下成為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應如何劃分?

1、銀行未盡到嚴格審查的義務。

在銀行貸款過的人知道,銀行在辦理貸款業務時應當仔細審查貸款人的相關信息,而彭先生的案件中,擔保合同中的簽字並非彭先生本人,銀行也並未審查是否是彭先生本人簽字,對於因銀行自身失誤給彭先生造成的影響,銀行應承擔起消除彭先生不良信用的記錄,承擔因此給彭先生帶來的一些損失。

2、不影響主借款合同的生效。

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都是作為借款合同的附隨合同或條款而存在的,在彭先生的案例中,雖然彭先生作為擔保人的擔保合同是無效的,但是擔保合同的主借款合同還是有效的,只是該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對彭先生是不發生效力的。借款合同中的債務人依然有償還債權人借款的義務,合同中部分條款的無效並不影響合同中其他部分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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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做擔保人是一定要仔細考慮清楚自己能否承擔責任,以免給自己的生活帶來麻煩和損失!

信用是無價的,擔保有風險,擔保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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