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8年「套路貸」案件審判白皮書

2016-2018年“套路貸”案件審判白皮書


“套路貸”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與被害人簽訂“虛假、陰陽借款合同”等明顯對其不利的各類合同,通過“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等方式“強立債權”“虛增債務”,進而向被害人索要“虛高借款”的行為。近年來,民間借貸市場異常火爆,隨之而來的騙局、陷阱也越來越多,以民間借貸為幌子,誘騙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貸圈套,通過各種方式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呈現愈發嚴峻的趨勢。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套路貸”出現了從傳統民間借貸向“網絡貸”蔓延的新趨勢,犯罪手段涉及的關聯犯罪不斷擴張,被害群體也從普通民眾向在校大學生髮展,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人身權益,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為了加強對“套路貸”犯罪的打擊力度,遏制愈發蔓延的犯罪形勢,回應廣大人民群眾的關切,形成司法機關與相關部門的有序聯動,現將我院及所轄法院2016年以來“套路貸”案件審判情況通報如下:

一、“套路貸”案件基本情況

2016年以來,我院及所轄法院共審理一、二審“套路貸”案件31件,涉及被告人124人,被害人達211餘人,涉案金額總計1.43億餘元。其中:2016年1件,涉案金額110餘萬元;2017年15件,涉案金額9400餘萬元;2018年以來共15件,涉案金額4800餘萬元。上述31件“套路貸”案件平均每件涉案金額460餘萬元。(案件數量和涉案金額變化見圖一)


2016-2018年“套路貸”案件審判白皮書


上述31件“套路貸”犯罪的主要方式有:以貸款公司名義行騙共計9件、涉詐騙未成年人共計4件、以典當行名義行騙共計4件、放高利貸個人行騙共計9件、以資產管理公司名義行騙共計2件、高利貸中介行騙共計3件。(見圖二)

2016-2018年“套路貸”案件審判白皮書


二、近幾年“套路貸”犯罪的特點

(一)案件情況比較複雜,民刑交織事實難查

“套路貸”案件一般伴隨著民事糾紛,常常表現為民刑交織,由於案情複雜,司法機關往往難以查證。分析所有的“套路貸”犯罪案件,在一般的“套路貸”案件之中,發現案件往往多是由民事糾紛引起,比如民間借貸、車貸、信用貸等形式,表現為正常的生活消費或者生產經營活動,所以“套路貸”主要是因為借貸的原因造成的。犯罪分子先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與受害人簽訂明顯不利的合同,甚至辦理公證,然後為把虛增款額“坐實”,誘導受害人制造一條“銀行流水與借貸合同一致”的證據鏈,擾亂被害人視線,司法機關難以查證。

(二)犯罪活動組織嚴密,分工協作管理專業

“套路貸”案件往往不是由一個人來實施,而是由一整條犯罪利益鏈、黑色產業鏈來操作,呈現嚴密的組織化、集團化特點。犯罪集團分別由上游的負責放貸的一端、中游的各種中介機構和下游的各種催討機構組成。從犯罪內容上可以分為:協助製造銀行走賬記錄的;協助辦理司法公證的;提供資金、場所、交通等幫助的;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幫助轉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收益,套現、取現的等。犯罪集團上中下產業鏈組織嚴密,紀律嚴明,分工合作,形成產業化、企業化、集團化的模式操作。犯罪集團中各個成員經過專業的訓練,掌握了一套完整流程,熟悉公證、訴訟等多個環節,經驗豐富。

(三)借貸形式看似合法,手段方式實為犯罪

各種各樣的“套路貸”案件,往往披著“民間借貸”“經濟糾紛”的外衣,顯示正常的借貸關係。犯罪分子通常製作形式正規的合同,留下銀行流水痕跡,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各種借貸活動看似合法。但實際上,犯罪分子放貸的目的並不單純,為了獲得更大的利益,往往採用威脅、逼迫、誘騙、拘禁等非法手段,不斷使得被害人債務放大,給被害人造成極大的痛苦。犯罪集團聘用部分有訴訟經驗的成員,他們往往參與過許多案件訴訟,具有非常豐富的應訴經驗。公安機關經常因涉民事糾紛、證據不足等原因,難以認定為刑事案件,法院往往因為“誰主張、誰舉證”,不能支持被害人的主張。被害人常常缺乏法律意識,不能留下有力證據,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

(四)犯罪手段不斷翻新,犯罪活動隱蔽性強

“套路貸”案件手法多樣、花樣翻新,犯罪分子實施各種各樣的犯罪行為,攫取被害人財產,肆無忌憚。犯罪分子為規避法律,往往以“押金”“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各種藉口,不斷製作虛高的借貸合同、銀行流水等。與一般的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普通犯罪不同,“套路貸”犯罪案件往往以被害人的房產、汽車等為目標,處心積慮設計各種情節,隱蔽性強,被害人經常過於輕信犯罪分子,無從察覺,落入犯罪分子處心積慮設計的“法律陷阱”之中。司法機關無法取得有力證據,無從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利。

(五)犯罪手段網絡化,被害群體年輕化

“套路貸”網絡化成為新的趨勢,從傳統的普通民間借貸,演變成為以網絡宣傳、電話宣傳、社交軟件宣傳為手段,以借貸平臺為依託,以廣大網民為下手對象。犯罪分子在網絡上以“小額貸款公司”“P2P”等名義,招徠被害人,一旦有人上鉤,“套路”就緊隨其後。犯罪分子通過“網絡兼職”“賺外快”等為由,招募其他犯罪分子,誘騙被害對象,網絡成為他們實施犯罪的溫床。犯罪分子通過發佈虛假消息,實施詐騙,以各種理由誘騙被害人實施網絡貸款。許多網貸平臺本身並不規範,貸款門檻低、利息高、資格審查不嚴,媒體經常出現如裸貸、信用貸等新聞。網貸平臺亂象頻出,各類如“房貸”“車貸”“手機貸”“校園貸”“裸貸”等名目繁多,許多初入社會或者在校學生紛紛中招,在應聘時或者消費時被“下圈套”,因無法償還貸款,被逼輟學、自殺、賣房抵債等。

三、“套路貸”犯罪誘發原因分析

隨著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套路貸”犯罪層出不窮,犯罪分子採取各種非法方式佔有、侵吞被害人合法財產,甚至導致被害人輟學、自殺、賣房抵債等嚴重後果。深究該類犯罪發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點:

(一)融資渠道相對單一,滿足群眾多元需求的金融體系有待完善

隨著經濟的發展,群眾有關金融方面的需要日益多元,然而,滿足群眾多元需求的金融體系卻亟待完善。資金實力較強的公司、企業及個人借貸、融資較為容易,但一般的中小企業及個人仍存在借貸難、融資難的問題,且隨著國家對P2P等融資平臺的從嚴打擊,投融資渠道更為單一,而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或融資需要較長的時間、較繁瑣的程序及一定的資金實力作後盾,這對在瞬息萬變、機會稍縱即逝的市場中從事經濟活動而又不具備較強實力的中小企業或個人來說,無疑是力所不逮的。因而,滿足群眾多元需求、針對中小企業和個人信貸簡便易行的金融體系有待完善。

(二)犯罪分子違法手段多樣,不易識別且偵破難度較大

“套路貸”犯罪具有其自身特點,犯罪分子實施該類犯罪的手段花樣翻新,給被害人識別借款陷阱及辦案機關偵破案件帶來了較大難度。犯罪分子通常打著小額借貸公司的旗號進行虛假宣傳,大幅降低借貸門檻,隱瞞實際資費標準,設置借貸陷阱,利用被害人急於用錢的心理,導致被害人輕易上當受騙。一旦被害人與犯罪分子開始簽署合同,犯罪分子即以違約金、保證金、行規等各種名義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等,併為擔保債權實現同時訂立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各類合同。犯罪分子為掩蓋自身罪行,刻意製造銀行流水痕跡,使虛高借貸金額與銀行賬面流水能夠互相對應,給辦案機關認定犯罪和偵破案件帶來困難。犯罪分子製造各種藉口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甚至採用拒接電話等方式,其目的就是在被害人無力或無法償還借款的情況下,通過非法手段進一步虛增借款金額,如採用層層平賬的方式壘高借款金額等,進而利用各種手段或採取虛假訴訟的方式向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施壓、催討債務,最終非法佔有被害人合法財產。

“套路貸”犯罪與民間借貸在某些方面有共同之處,且借貸門檻非常低,使被害人不易識別該類借貸陷阱。同時,犯罪分子製造虛高借款金額和銀行賬面流水對應的假象,而被害人實際往往只拿到其中一小部分借款,該種手法給辦案機關在犯罪認定及證據鎖定等方面製造了較大困難。且實踐中,犯罪分子層層設置陷阱,形成犯罪集團,或與黑惡勢力相勾結,對被害人合法權益造成更嚴重的侵害,也給案件偵破和查處帶來更大的困難。

(三)相關部門協調防範措施未健全,監管和打擊力度有待加強

隨著金融市場的繁榮,各種借貸公司尤其是門檻低、放錢快的小額借貸公司等數量眾多。相關金融監管部門面對大量各類融資機構、借款平臺等,難免在監管上有所疏漏。“套路貸”手段多樣、犯罪隱蔽,辦案部門在案件的定性上也有待進一步統一,實踐中,辦案部門容易將“套路貸”犯罪按照民間借貸處理,對犯罪分子未能有效打擊。面對“校園貸”等各類陷阱,教育部門防範、引導職能應進一步加強。

“套路貸”犯罪有各種各樣的名目和類型,金融監管部門、公檢法機關、教育部門協調防範措施未健全,在形成協調聯動、各環節統一監管方面有待加強。針對各種“套路貸”犯罪,預警機制未能及時跟蹤犯罪萌芽,辦案機關未能按照刑事犯罪及時、高效查處,教育部門未能從根本上增強學生的風險防範意識。綜上,應建立、健全針對“套路貸”的協調防範措施,進一步增強監管和打擊該類犯罪的力度。

(四)被害人風險防範意識薄弱,辨別借貸陷阱的能力欠缺

從被害人自身角度來說,其風險防範意識薄弱,面對手法多樣、犯罪隱蔽的“套路貸”犯罪,未能及時發現其中隱藏的陷阱,而是較為容易地被騙入局,並在其中越陷越深、難以自拔。

有的被害人徵信較差而又急於用錢;有的想投資但投資、融資渠道單一,在大型、正規金融機構難以貸到款;有的如“校園貸”中的受害大學生,涉世未深,或嚮往與自身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消費水平。這些情況或心理都容易被犯罪分子所掌握並加以利用。

被害人在借貸之初往往認為只是普通的民事借貸,對訂立的合同未能有效審查,聽任犯罪分子將借貸數額層層壘高,進而一步步走入犯罪分子設置的圈套。因而,“套路貸”犯罪的產生,與被害人自身風險防範意識和能力的缺乏也是有所關聯的。

四、預防和遏制“套路貸”犯罪的對策

“套路貸”作為一種非法金融活動,嚴重破壞了金融和社會秩序穩定,有效打擊和遏制“套路貸”不應僅依靠刑法進行事後懲治,更需要多部門密切配合,構建較為完整的防控體系。

(一)加強預防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公眾識別和處置能力

由於“套路貸”的套路極深,普通老百姓識別圈套難度大,預防和遏制“套路貸”犯罪首先要加強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使群眾能夠識別“套路貸”。監管部門、公安部門、教育部門、宣傳部門、新聞媒體等要切實負起責任,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介,發揮網絡媒介、自媒體的優勢,利用互聯網網頁播放、地鐵、公交車站公益廣告投放等多種形式對“套路貸”的防範知識進行廣泛宣傳。深入群眾和社區宣傳“套路貸”作案手法,通過真實的案例提高群眾對此類型案件的警惕性和辨識能力,讓廣大群眾樹立防範意識,避免被“套路”。學校、教育部門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特點,加強防騙教育,引導其形成正確消費觀,提高防騙意識。宣傳防騙知識的同時也要傳授陷入“套路貸”圈套之後的處置方法,引導受害者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由於“套路貸”犯罪行為手法複雜、欺騙性強,普通群眾難以有效識別,往往是在不知不覺中陷入“套路貸”陷阱。為了避免被“套路”,群眾在日常生活中應當提高警惕,努力提高對“套路貸”違法行為的辨識能力。具體來說,不要輕易相信無抵押貸款、當天放款的廣告和推銷電話,需要辦理貸款時儘量選取有正規資質的金融機構,如果採取民間借貸的方式,在簽訂借款協議時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簽署不符合實際借款金額的借款協議,以房產等重要財產作抵押時要慎重。歸還借款後,及時將借條等相關憑據討回並銷燬,必要時還可讓債權人寫下收條。如果在借款過程中發現自己遭遇了“套路貸”組織暴力催款,要沉著應對,避免直接與對方產生暴力對抗,同時儘可能完整地保存所有相關證據,並儘快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如果對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也不要驚慌失措,及時學習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時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向法院說明真實情況,協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實。

(二)加強民間借貸市場監管,豐富金融信貸服務種類

民間借貸需求量的增加使小額貸款公司與日俱增,同時一些不具備放貸資質的企業為了賺取高額的利息,也從事放貸業務。工商監管部門應對開展貸款業務的相關企業的營業範圍與業務本身的合規性事前進行嚴格審查,通過事前監管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的小貸公司,扶持正規貸款企業。為了方便群眾準確選擇正規的貸款機構,監管部門還可以嘗試建立放貸人名冊制度以及放貸人黑名單,並及時向社會公開。建立違規放貸的舉報處理機制,及時處理群眾的舉報,經查實違法違規的企業情節嚴重的果斷查處,加入黑名單,並在工商管理網絡系統中向社會公示。為了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貸款需求,正規金融機構也應加大投入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滿足不同收入水平人群,尤其是金融弱勢群體的金融需求,適當降低貸款門檻,簡化貸款手續,縮短貸款辦理週期,滿足民間對貸款的需求。從根源上降低乃至消除“套路貸”產生的借款需求,讓“套路貸”無機可乘。

(三)建立信息共享交流平臺,形成多部門聯動防控體系

預防和打擊“套路貸”犯罪需要各相關部門之間密切合作,加強溝通和交流,形成打擊“套路貸”犯罪聯動機制。工商監管部門、社區組織、公安機關應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各部門在各自領域的專業優勢和信息優勢,建立打擊“套路貸”犯罪的信息交流平臺,共享信息數據,深入挖掘“套路貸”的源頭,構築立體的監管執法體系。工商監管部門對一些可能存在潛在風險的不規範放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管,並將監管的信息進行彙總。各個社區和街道應盡到管理職責,做好宣傳工作的同時及時向社區群眾瞭解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公安機關在破獲“套路貸”犯罪後及時將案件的破獲情況向社會公佈,製作“套路貸”的違法信息數據庫並進行共享,協助監管機構和社區組織利用這些信息來開展宣傳和監管工作。此外,發佈廣告的網絡平臺也要加強監管,嚴格審核信息發佈方的經營資質,及時清理虛假信息;銀行嚴格規範取款制度,警惕可疑轉取款行為;房產中介機構嚴格管理房屋籤售流程,認真審查各項資料,確保其真實有效;公證機構完善管理和審查機制,認真查驗核實情況,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四)妥善審理民商事糾紛,有效甄別和打擊“套路貸”犯罪

司法機關民商事審判部門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工作的評價、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情況、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切實提高對“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行為的警覺,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甄別,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的,及時聯繫公安機關。刑事審判部門在審理“套路貸”犯罪案件時應及時總結“套路貸”犯罪的作案手法,準確定罪、量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時,未採用明顯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則其行為特徵從整體上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產的詐騙行為,一般可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採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手段,又採用了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手段,同時構成詐騙、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等多種犯罪的,依據刑法的規定數罪併罰或者按照處罰較重的定罪處罰。相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明知真實借貸情況,幫助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正常生活行為,或者幫助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符合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的,對該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關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附:典型案例

案例一:張某詐騙案

2016年5月,被告人張某經貸款中介管某某(另案處理)介紹,誘騙在校學生黃某某(系未成年人)在實際借款人民幣22萬元的情況下,寫下借款金額總計105萬元的借條,並持借條向黃某某的父母索債。同年11月,經黃某某母親委託,杜某某(另案處理)出面與張某商談還款事宜,張某最終實際得款37萬元。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本案例的典型意義在於,隨著犯罪分子將罪惡之手伸向在校學生,尤其是未成年學生,這些學生往往社會經驗缺乏、法律意識淡薄,很容易就會落入犯罪分子精心設計的圈套之中,社會公眾應該更加警惕,教育部門、學校應加強宣傳教育,杜絕社會中個人或企業進入學校放貸,以防學生上當受騙。來源: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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