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還可以恢復執行嗎?有哪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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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一般可以請求法院中止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法院恢復執行,但是如果被執行人已經履行和解協議的全部內容,一般法院就不會同意恢復執行,而是直接終結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67條,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過程中達成的和解協議的,經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恢復執行程序。

最高法《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條,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可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執行和解事實上是一個當事人相互妥協、討價還價的程序,一般需要申請執行人作出一定的讓步,如免除被執行人一定的利息或者部分債務,被執行人自願一次性或者分期還清全部債務。然而,執行和解有時也會成為被執行人拖延執行的手段

因此,建議申請執行人仔細辨別、審查被執行人是否具有償還能力,如果達成協議後發現被執行人根本沒有償還意願,建議及時申請法院恢復執行。


法律知道


法院執行人員私自制作顯失公平的和解協議,被執行人沒有完全履行。申請執行人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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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不按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的,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按原判決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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