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受賄……濰坊這兩個官員被訴至法院,一人剛剛宣判

12月6日,青州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濰坊市交通局原局長張某某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案。濰坊和青州兩級監察委及青州政法委派員旁聽庭審。

貪汙、受賄……濰坊這兩個官員被訴至法院,一人剛剛宣判

本案由法院院長宋保華擔任審判長,檢察院檢察長王兆生出庭支持公訴。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控辯雙方圍繞起訴書指控的貪汙、受賄、挪用公款三項罪名的具體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並進行了充分的法庭辯論,被告人張某某作了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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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受賄……濰坊這兩個官員被訴至法院,一人剛剛宣判

法院將在查明案情後,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擇期依法宣判。

12月7日上午,安丘市人民法院對安丘市商務局原黨委委員、三產辦原黨支部書記張學義犯受賄罪、貪汙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並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間,被告人張學義利用先後擔任安丘市民政局副主任科員兼優撫安置科科長、安丘市民政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0.8萬元,為他人在退役士兵安置、農村重點優撫對象住房困難補助申請、退伍軍人帶病回鄉補助申請等方面謀取利益。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張學義利用擔任安丘市民政局優撫安置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自己辦理虛假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並將自己安排在傷殘軍人名單中領取撫卹金。自2009年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張學義共騙領傷殘撫卹金44 595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學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張學義應予數罪併罰,故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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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學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 000元;犯貪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 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0 000元,限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張學義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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