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具有四大特點

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具有四大特点

關於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讀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教授 孫鋼

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具有四大特点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新實施條例)已由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並公佈,這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四次修訂,距離上一次修訂已相隔七年之久。仔細閱讀新實施條例不難發現以下特點:

01

條文進一步簡明易懂

現行實施條例以及之前公佈的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都有48條,而新實施條例只有36條,從篇幅看減少了四分之一,但新個人所得稅法增加或變動的內容都涉及到了,所有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所需規範也都涉及到了。且新實施條例文字通俗易懂,簡潔而不失嚴謹。

02

體現了新舊個人所得稅法的銜接

新個人所得稅法將居民個人的認定標準由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調整為居住滿183天,這一重大調整影響面較大。為了體現進一步擴大開放的國家戰略,新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並且規定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既維護了國家權益,又可以打消境外人士來中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顧慮,有助於吸引境外各方面的人才。

03

明確了對新個人所得稅法的細化規定和操作規範

新實施條例對新個人所得稅法新增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細化,例如:

——對經營所得的概念不再侷限於個體工商戶,增加了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以及承包人、承租人等;

——對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其他扣除進行了明確,即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關於綜合所得按年計稅的規定增加了彙算清繳的內容,明確了綜合所得需要進行彙算清繳的四種情形。

04

維護納稅人權益

強化稅務部門的服務

以往的稅法較多強調納稅人的義務而較少體現納稅人的權益,新個人所得稅法和新實施條例除以“納稅人”的概念取代“納稅義務人”外,還在維護納稅人權益方面進一步強化。如新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提供的彙算清繳信息有錯誤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其更正,納稅人更正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辦理退稅;扣繳義務人未將扣繳的稅款解繳入庫的,不影響納稅人按照規定申請退稅,稅務機關應當憑納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辦理退稅。這使得稅法不再是冷冰冰的了,而是富有人情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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