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正軍/圖
醫院因醫療過錯致使患者左下肢功能喪失,經醫調委調解,患者與醫院簽訂了過低賠償的調解協議,並要求患者“不允許以其他方式主張權利”。近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樣一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醫院作為專業的醫療機構,在患者不具有專業知識的情況下,簽訂的調解協議顯失公平,依法撤銷醫院與患者簽訂的調解協議。
■案件回放
2014年7月,黑龍江省滿洲里市的患者關某到黑龍江省醫院做了人工全髖關節置換手術。手術後,關某患肢腫脹,創口出現淡血性滲出,一直不封口,當地醫院診斷為“左側髖關節置換術後切口感染”。在隨後的3年中,關某的病情加重,醫院影像片顯示“左股骨上移、假體脫位下沉、假體鬆動、髖關節活動障礙”。
關某認為,自己的病情是黑龍江省醫院手術不成功導致的,於是向該醫院索賠。黑龍江省醫院表示,根據黑龍江省相關規定,醫療糾紛賠償申請數額超過1萬元的,醫院無權擅自處理,需經黑龍江省醫調委調解。
2017年5月,在醫調委的調解下,關某和黑龍江省醫院達成《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書》,由醫院賠償關某12.3萬元。
2017年7月,關某病情加重,司法鑑定的結論為:黑龍江省醫院存在醫療過錯,其過錯與被鑑定人目前狀況存在因果關係,參與度40%,關某左下肢障礙,評定為七級傷殘。
面對這樣的鑑定結論,關某認為,在之前的調解中,醫院和醫調委專家應當知道,自己的病情與醫院的治療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可能構成傷殘及傷殘等級較高的情況。但是,醫調委專家忽視該情況,給出較低的賠償意見,並且還在調解協議中做出“不允許以其他方式主張權利”的禁止性規定,顯失公平。
關某再次找到黑龍江省醫院,要求賠償。醫院卻表示,通過醫調委調解,雙方已達成調解協議且實際履行完畢,醫院已無賠償義務。
無奈之下,關某將黑龍江省醫院起訴至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雙方簽訂的調解協議無效。
■法院判決
終審認定協議顯失公平
哈爾濱市香坊區法院審理認為,關某在醫調委調解過程中,提出了傷殘賠償金的賠償申請,由此可以推定,關某在簽訂調解協議之前對自身傷情有一定的認知,其在簽訂調解協議時不存在重大誤解,醫院也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是關某自願接受調解的,所以調解協議合法有效。據此,法院駁回了關某的訴訟請求。
關某不服,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調解協議。
哈爾濱市中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關某與黑龍江省醫院簽訂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書》是否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根據《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時,關某未進行傷殘等級評定,而後關某被鑑定為七級傷殘,據此計算包括殘疾賠償金在內的賠償數額明顯多於調解協議確定的賠償數額。另外,黑龍江省醫院作為專業的醫療機構對關某所受損害程度及可能達到的傷殘等級應當有充分認知,在關某不具有專業知識、對自己的損傷程度及是否構成傷殘不能充分認知的情況下,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時對醫院的醫療行為與關某損傷的認知水平和認知程度均不對等,所以該調解協議符合顯失公平的法定情形。
據此,哈爾濱市中院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調解協議。
■律師觀點
避免“和稀泥”
2011年,黑龍江省7部門聯合成立了黑龍江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1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由醫調委負責調解,患者與醫院不再直接面對。據悉,醫調委是獨立於醫方和患者的第三方調解機構,調解是在醫患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獨立進行。然而,該案終審判決將醫調委調解意見的公正性推到了風口浪尖,如何提高醫調委調解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引發關注。
黑龍江承啟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孫威認為,調解既然成為法律評定的一種,首先應當考慮合法性,其次才是自願。法律層面的定紛止爭不是當事人暫時不告、規勸回家就完事大吉,而是應當把問題徹底解決,消除後患,又對雙方公平公正。因此,必須提高醫調委的公信力,其作出的調解結論要經得起法律的推敲。調解委員一味講求調解效率的做法應當從源頭上杜絕,要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不能給違約侵權者再次侵權保駕護航,這樣的不公平調解不僅不能定紛止爭,還會產生更大的紛爭,給調解工作蒙羞,也為醫調委的長足發展帶來傷害。
黑龍江承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薛長柱認為,要充分發揮醫調委作用,首先應從重建公信力入手,其解決醫患糾紛過程及程序需透明公開,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讓醫患雙方“親身參與、有目共睹”。務必保證調解人的專業性和職業操守能經得起社會各界的檢驗,務必保證調解的程序客觀公正、透明。
醫調委調解應是建立在查清基本事實的基礎上進行的,而不能認為既然是調解,那基本事實就不重要,把調解做成大家各退一步“和稀泥”式調解。同時,還應該注意構建人民調解和訴訟的有效銜接。要避免久調不決,影響醫患雙方的訴訟權益。如果醫調委能在患者心中建立起良好的社會公信力,能在查清基本事實的基礎上作出調解使各方滿意當然皆大歡喜。即便經過調解工作,最終不能達成和解,也希望醫調委的工作成果不會盡皆付諸東流。
原標題:醫療糾紛後“被”簽訂不公平協議 患者求撤銷獲法院終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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