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反傾銷調查為何總拿中國企業“開刀”?

印度反傾銷調查為何總拿中國企業“開刀”?

前 言

據印度商業信息統計署與印度商務部統計,2017年1-6月,印度貨物進出口額共計3681億美元,其中印度與中國雙邊貨物進出口額為395.9億美元,佔比超過10%。而中國早已取代美國和阿聯酋,成為印度第一大進口貿易伙伴。

印度反傾銷調查為何總拿中國企業“開刀”?

圖表來源:中國商務部網站《國別貿易報告》


然而談及中國產品在印度遭遇貿易救濟調查之頻繁程度,相信在印的中資企業都心有慼慼焉。據統計,僅就2017年上半年,印度在全球對華髮起的37起貿易救濟調查案件中,佔了12起,超過美國的11起,成為對華髮起貿易救濟調查數量最多的國家。上月,印度商務與工業部長希塔拉曼(Nirmala Sitharaman)更表示印度政府自8月9日起對從中國進口的共計93種產品徵收反傾銷稅,包括化學制品與石油化工產品、鋼鐵和其他金屬製品、纖維和紗線產品、機械零件、橡膠和塑料產品、電動和電子產品、日用消費品等等。而據中國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發佈的最新消息,2017年8月1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充氣子午線輪胎反傾銷調查終裁,裁定自中國進口的充氣子午線輪胎存在傾銷並對印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建議對上述產品徵收245.35美元/噸至452.33美元/噸的反傾銷稅。

印度反傾銷調查為何總拿中國企業“開刀”?

圖表來源:中國商務部網站《國別貿易報告》


印度儼然已經成為國際間使用反傾銷措施最多的國家,根據WTO發佈的199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統計數據顯示,印度累計已共發動818件反傾銷調查案件,調查案件數及課徵反傾銷稅件數超越排名第2的美國及第3的歐盟,居所有WTO會員國之首,其中對中國共計發動193件反傾銷調查案件,其中149件採取了相應的反傾銷措施。面對高額反傾銷稅,一些中國的相關出口企業無法承受,最後不得不選擇退出印度市場,加諸對印度反傾銷法律制度缺乏瞭解,中國企業應訴率及勝訴率普遍較低,導致絕大多數案件以印度最終採取反傾銷措施結案。是以,本文以下謹簡介印度反傾銷相關法令,以盼協助我國企業能對印度執行反傾銷調查的規範有初步認識,以克服進入印度市場的障礙。


一.印度反傾銷調查之法律依據

印度1995年修正通過《1975年關稅法》 (Customs Tariff Act, 1975 ),其中第9A條、第9B條及第9C條為其中央政府執行反傾銷案件調查之法源依據,另針對執行細節則訂有《1995年關稅規則》(Custom Tariff Rules, 1995),對傾銷進口品的認定、傾銷稅的評估與課徵、產業損害的認定等予以規範,該規則並有2項附件,附件1說明正常價格、出口價格、傾銷差額的認定原則,附件2則說明損害認定的原則。

印度為WTO會員國,其國內反傾銷規則及程序大致符合WTO協議中對反傾銷之相關規定,即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議第6條 (Article 6 of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及其執行協議(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6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1994) 。


二.印度反傾銷調查機關

印度反傾銷案件調查機關為商工部(Ministry of Commerce & Industry)商務部門(Department of Commerce)下設的反傾銷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Anti-Dumping and Allied Duties),負責傾銷事實、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的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及建議送交反傾銷稅課徵的執行機關財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中央貨物稅及關稅局(Central Board of Excise and Customs),該局於審視終判報告後會向財政部長(Finance Minister)做出最終建議,財政部長對課徵反傾銷稅一事擁有最後的決定權。


三.印度反傾銷調查流程

印度商工部反傾銷局收到其國內廠商申請反傾銷調查案件後,將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及證據是否齊備,若未齊備,該局會在收到該申請案當日起算20天內發函請申請人補正;若相關證據、文件已經齊備,該局將於申請文件齊備日起算45天內決定是否展開調查。若決定展開調查,該局會公告通知利害關係人配合調查並填寫問卷。問卷填答期限為展開調查公告日起算40天(包括在途期間)。初步報告(Initial Findings)通常於展開調查公告日起算150日內提出,最終報告(Final Findings)通常於初步報告公告日起算150內完成,終判之前2至3周內,反傾銷局會提出基礎事實揭露報告(Disclosure Statement)供利害關係人評論。商工部反傾銷局提出調查最終報告後,隨即送財政部確認,財政部得於最終報告公告日起3個月內做出是否課稅之決定。另需注意的是,完成反傾銷調查之期限原則上為1年,得延長6個月(詳請參酌以下流程圖)。

印度反傾銷調查為何總拿中國企業“開刀”?


四.傾銷的判定

1、傾銷定義:傾銷意味進口產品以低於正常之價格進入另一國家的市場,導致該國已建立的產業受到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阻礙其國內產業之建立,反傾銷稅課徵之目的即在消除傾銷的負面影響。依據印度關稅法第9A條規定,所謂傾銷係指進口產品以低於正常價格輸入印度,傾銷差額為正常價格與出口價格間之差額。

2、 正常價格:所謂正常價格係指出口國境內供消費之同類產品銷售價格,該價格必須屬於正常交易,且需有代表性。若無此類價格,調查機關需採用涉案出口商輸出第三國之價格,此價格亦需屬正常交易,且具有代表性,或以出口國境內生產同類產品之成本加上合理之管理、銷售、一般費用及利潤,推算正常價格。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反傾銷調查實務上,因國外出口商多未參與調查,在此種情況下,印度反傾銷局常用其國內業者之生產成本加上管銷費用及合理之利潤推算出口商的正常價格。

3、出口價格:係指出口國出口涉案產品至印度的價格,倘無出口價格,或因出口商與進口商之利害關係人或有補償協議導致出口價格不可靠,則出口價格得以第1次轉售獨立之買方,若無獨立買受人或非以進口品之原狀轉售(例如再加工後轉售),反傾銷局得以其他合理方式推算出口價格。

4、 傾銷調查期間:依據1995年關稅規則附件1第2(i)條規定,傾銷價格之取樣期間至少需6個月以上,但實務上,傾銷的調查期間視個案而定,並無一定規則可循。

5、傾銷差額的計算:傾銷差額即正常價格與出口價格間之差額,依據印度1995年關稅規則附件1第6(iv)條規定,一般情形下得采用加權平均正常價格對加權平均出口價格或逐筆正常價格對逐筆出口價格之方式計算傾銷差額,但若出口商有涉及針對性傾銷之情形,調查機關可採用加權平均正常價格對逐筆出口價格之方式計算傾銷差額。


五.產業損害之認定

1、產業代表性:依據印度1995年關稅規則第5條規定,反傾銷局可透過依國內產業申請或依職權兩種方式發動反傾銷調查。國內產業申請反傾銷調查需符合產業代表性的當事人適格要件,印度有關此方面之規定亦與WTO反傾銷協議之規定一致。

2、關係人之認定:依據印度1995年關稅規則第2(ii)條規定,國內製造商與出口商或進口商之間是否屬關係人交易,需視其彼此之間是否有直接或間接之控制關係存在,或直接或間接同受第三者控制,或直接或間接控制第三者,且此控制關係影響前述製造商表現出有異於獨立製造商之行為。前述所謂「控制」,係指一方於法律上或營運上得以限制或指揮他方之情形。

3、損害認定:依據1995年關稅規則附件2規定,為認定產業是否遭受實質損害,反傾銷局需調查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與價格,對於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及國內產業的影響,且該局需證明傾銷與產業損害具有因果關係。

4、認定有損害之虞:若無法證明傾銷與損害具有因果關係,則需調查傾銷進口是否有進一步造成產業損害之虞。

5、損害資料蒐集期間:印度反傾銷法令對損害之資料蒐集期間並無規定,惟實務上,損害的資料蒐集期間為3年,與國際間之實務作法一致。


六.反傾銷稅之課徵

1、臨時性反傾銷稅:依據印度1995年關稅規則第13條規定,中央政府得於初步報告公佈後,對傾銷進口產品課徵臨時性反傾銷稅。另依據印度1995年關稅規則第21條規定,最終報告對於之前課徵之臨時性反傾銷稅,採多退少不補之原則,亦即,臨時性反傾銷稅若高於最終反傾銷稅,印度政府需退還稅款差額,若臨時性反傾銷稅低於最終反傾銷稅,出口商亦無須補稅。另對於最終決定不課徵反傾銷稅之案件,印度政府需全額退還臨時性反傾銷稅。

2、最終反傾銷稅:印度關於反傾銷稅之課徵系採較低稅率原則,反傾銷局確定傾銷差額後,另計算國內產業之損害差額,以此兩差額做比較,以較低者作為課稅之基準。有關損害差額之認定,反傾銷局首先計算國內產業之“未受損害價格(non-injurious price)”,此價格是以印度國內廠商生產同類產品之成本加上合理利潤推估,並考慮國內業者之原料使用情況、自用、產能利用率、現金流量及僱工情形等因素;反傾銷局算出未受損害價格價格後,即以此價格與進口傾銷品之落地價格(Landed Value,此價格係指進口品之應稅價格加上基本關稅)進行比較,所得之差額即為損害差額。

3、反傾銷稅課徵期限:依據印度1975年關稅法第9A(5)條規定,反傾銷稅課徵期限原則上為自課徵日起算5年。在此期限內之落日複查結果若認為終止對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可能會導致傾銷或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則課稅期限得自公告延長之日起算繼續延長5年。另依據同條規定落日複查必須於5年期限屆滿前展開,若於該期限屆滿後仍無法完成調查,印度政府得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但只能以1年為限。


七.小結

承上所述,印度國內反傾銷相關法規,雖大部分轉植於WTO協議之內容,惟缺乏下層更詳細之執行細則,因此,在執行上,印度調查機關擁有較大的裁量權,這也成為中國企業參與印度反傾銷調查風險較大之處。

而目前來看,印度已然成為美國之後最大的對華反傾銷國。雖然中國對印出口總額僅佔其出口總額2%,然面對一波接一波的反傾銷調查,中國企業不妨主動出擊,拿起反傾銷武器,保護企業自身的正當權益。考慮到印度貿易法令、傾銷問卷填寫、編制統計資料等甚為繁複,除非有相應的法律背景及對印度反傾銷法令有充分認知外,中國企業宜考慮聘請熟稔印度法令規定且具專業能力的律師、會計師協助處理遭控訴的案件,從而能積極參與反傾銷調查來作為因應反傾銷調查的不二法門;此外,長遠來看,中國企業也必須尋找能夠替代貿易的投資方式。這也是為何近年來越來越多中國出口企業選擇通過發展對印度直接投資,在印度設廠生產產品和組織銷售等方式,以規避印度對中國設置的例如課徵高反傾銷稅這樣的貿易壁壘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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