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篇一:別說沒提醒,立遺囑時忽視這些小細節的,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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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篇一:別說沒提醒,立遺囑時忽視這些小細節的,遺囑無效!

近年來,因財產繼承發生的糾紛屢見不鮮,很多人為了避免子女因遺產繼承產生隔閡、矛盾,漸漸的喜歡在生前先訂立一份遺囑,確保大家都無爭議。但是現實中,常發生遺囑人所訂立的遺囑屬於無效的情形,那麼遺囑應如何訂立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一)自書遺囑的生效條件

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親自簽名,然後註明年月日

案例:繼承人劉某向法院出具了一份《繼承書》,稱其為被繼承人的自書遺囑,但是其僅書寫了年、月,而未註明具體日期。後經司法部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該《繼承書》確為遺囑人本人書寫,但是,因該遺囑缺乏具體的年月日,法院認定其形式要件不合法,不能有效成立。

因此,我們一定要注意自書遺囑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確保該遺囑是遺囑人親自書寫,不能由他人代寫或記錄;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簽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日期要具體到天,這才是有效的遺囑。

(二)代書遺囑的生效條件

法律規定因遺囑人由於身體疾病或不識字等原因無法自己書寫的,可以委託他人代寫遺囑。

代書遺囑需注意以下幾點:1、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2、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要點,然後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代為書寫,寫成書面遺囑後,代書人向遺囑人宣讀。3、必須註明年月日,並由代寫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上第3點可能有人會有疑問,對於立遺囑人只是按手印而沒有簽名的代書遺囑又是否有效呢?

法務幫認為,這個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即調查確認遺囑人當時是否真的存在無法書寫的情況,以及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按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來認定,可以認為該遺囑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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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錄音遺囑的生效條件

遺囑人也可以用錄音機錄下自己的口述遺囑,但進行錄音遺囑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①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②遺囑人、見證人必須分別說明自己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所在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等,確保遺囑內容的明確具體;

③需要說明製作錄音遺囑的具體地點以及年月日,甚至是時間;

④錄音製作完成後,該錄音磁帶應封存起來,由遺囑人或交見證人保管,封條上註明年月日,並由遺囑人與見證人在上面簽名。

(四) 口頭遺囑的生效條件

口頭遺囑的效力是最低的,一般只在遺囑人的生命遭遇威脅的情況下才口頭立的遺囑,例如在前線作戰、船舶遇險、飛機失事、遭遇颱風、地震洪水等意外事件。設立口頭遺囑也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對口頭遺囑當場作出書面記錄的,要註明年月日,並由記錄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

注意:如果以上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可以用以上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或者已經用了其他形式設立遺囑的,該口頭遺囑即無效。

(五)公證遺囑的生效條件

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這種遺囑的效力最高,因此,立遺囑人在申請公證時即可以立公證遺囑,也可以立代書遺囑等,有公證人員代為書寫,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注意,公證人員也必須是兩人以上。

如果遺囑人立有多份遺囑的,最終以哪份為準可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即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繼承篇一:別說沒提醒,立遺囑時忽視這些小細節的,遺囑無效!

下面是五種遺囑都需要注意的事項以及遺囑內容有效的實質要件:

1、以上五種遺囑的公證人員不能是這些人,否則無效

①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②繼承人、受遺贈人;

③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2、符合形式要件的遺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無效

①遺囑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②遺囑是受脅迫、欺騙所立的;

③遺囑是偽造的;

④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要求進行分割的財產屬於遺囑人與他人的共同財產的,該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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