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變化快:官方最新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二)

政策變化快:官方最新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二)


第三章 增值稅發票開具特殊規定

第一節 貨物銷售

一、成品油發票

成品油發票專指銷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成品油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納稅人需要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

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一)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二)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三)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應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填寫相應數量,銷售折讓的不填寫數量。

(四)成品油經銷企業某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可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總量,應不大於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同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

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前,應登陸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已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信息,並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下載上述信息。

二、收購發票

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信息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收購發票,系統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收購”字樣。

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一)納稅人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須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納稅人識別號”欄內打印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如購買方需要抵扣增值稅稅款,該欄必須填寫。

(三)填寫“購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時,“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應換行打印在“購買方名稱”的下方。

(四)“完稅憑證號碼”欄內打印代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完稅證號碼,自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此欄為空。

(五)納稅人銷售免徵增值稅的機動車,通過新系統開具時應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欄選填“免稅”,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欄自動打印顯示“免稅”,“增值稅稅額”欄自動打印顯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不含稅價”欄和“價稅合計”欄填寫金額相等。

(六)如發生退貨的,應在價稅合計的大寫金額第一字前加“負數”字,在小寫金額前加“-”號。

(七)納稅人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如在辦理車輛登記和繳納車輛購置稅手續前丟失的,應先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補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手續,再按已丟失發票存根聯的信息開紅字發票。

補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具體程序為:1.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複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2.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並登記備案;3.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四、稀土產品的發票開具

(一)從事稀土產品生產、商貿流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銷售稀土產品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欄內容通過系統中的稀土產品目錄庫選擇,“單位”欄選擇公斤或噸,“數量”欄按照折氧化物計量填寫,系統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XT”字樣。

(三)銷售稀土產品以及其他貨物或應稅勞務,應當分別開具發票。銷售稀土礦產品和稀土冶煉分離產品也應當分別開具發票,不得在同一張發票上混開。

(四)銷售稀土產品不得彙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節 交通運輸服務

一、備註欄內容填寫

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二、鐵路運輸企業發票開具

鐵路運輸企業受託代徵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提供貨物運輸服務,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所開具的鐵路貨票、運費雜費收據可作為發票清單使用。

三、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申請在非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並辦理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2.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證》。

3.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三)納稅人將營運資質和營運機動車、船舶信息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後,可向非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向代開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1.《貨物運輸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按機動車號牌或船舶登記號碼分別填寫《申報單》,掛車應單獨填寫《申報單》。《申報單》中填寫的運輸工具相關信息,必須與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信息一致。

(四)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按照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向代開單位全額繳納增值稅。

(五)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後,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需要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重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退稅等事宜的,應由原代開單位按照現行規定予以受理。

四、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

(一)經省局批准,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可以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代辦相關涉稅事項。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並辦理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2.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證》。

3.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4.註冊為該平臺會員。

(二)納入試點範圍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佈的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且試點資格和無車承運人經營資質在有效期內。

2.平臺應實現會員管理、交易撮合、運輸管理等相關係統功能,具備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

(三)試點企業按照以下規定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試點企業僅限於為符合條件的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貨物運輸業務代開專用發票。

2.試點企業應與會員簽訂委託代開專用發票協議,協議範本由省局統一制定。

3.試點企業使用自有專用發票開票系統,按照3%的徵收率代開專用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以試點企業代開的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4.試點企業代開的專用發票,相關欄次內容應與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運輸業務,以及本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信息應統一存儲,以備核查。

5.試點企業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會員代開專用發票。試點企業可以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並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6.試點企業代開專用發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節 建築服務

一、備註欄內容填寫

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異地發票代開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第四節 金融服務

一、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發票開具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貼現、轉貼現業務發票開具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彙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發票開具

採取彙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地市級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四、保險服務發票開具

(一)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二)為自然人提供的保險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五、個人代理人彙總代開具體規定

(一)接受稅務機關委託代徵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佣金費用後,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彙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保險企業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申請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徵稅款的詳細清單。

保險企業應將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詳細信息,作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清單,隨發票入賬。

(三)主管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內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字樣。

(四)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五節 現代服務

一、物業管理服務發票開具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辦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可以按3%向服務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勞務派遣、安全保護服務發票開具

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

三、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發票開具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四、經紀代理服務發票開具

(一)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徵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貨款。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六節 生活服務

一、旅遊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教育輔助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提供“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就代為收取並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一扣繳增值稅。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代為收取並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七節 銷售不動產及不動產租賃

一、銷售不動產備註欄填寫

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二、不動產租賃業務發票開具

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徵收率減按1.5%徵收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小陳稅務補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三、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

(一)其他個人委託房屋中介、住房租賃企業等單位出租不動產,需要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由受託單位代其向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於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後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自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開增值稅發票:

1.“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徵收率。免稅、差額徵稅以及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優惠政策減按1.5%徵收的,“稅率”欄自動打印“***”;

2.“銷售方名稱”欄填寫代開稅務局名稱;

3.“銷售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代開發票稅務局代碼;

4.“銷售方開戶行及賬號”欄填寫稅收完稅憑證字軌及號碼(免稅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不填寫);

5.備註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6.差額徵稅代開發票,通過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稅”字樣;

7.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代開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

8.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徵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

9.其他項目按照增值稅發票填開的有關規定填寫。

10.代開發票部門應在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四、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

(一)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通行費電子發票)分為以下兩種:

1.左上角標識“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適用稅率或徵收率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稱徵稅發票)。

2.左上角無“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不徵稅”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稱不徵稅發票)。

(二 ) 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流程

1.辦理ETC卡或用戶卡。ETC卡或用戶卡是指面向社會公開發行的用於記錄用戶、車輛信息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交費功能。客戶可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及車輛行駛證前往ETC客戶服務網點辦理ETC卡或用戶卡,具體辦理要求請諮詢各省(區、市)ETC客戶服務機構。

2.發票服務平臺賬戶註冊。客戶登錄發票服務平臺網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憑手機號碼、手機驗證碼免費註冊,並按要求設置購買方信息。客戶如需變更購買方信息,應當於發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變更,確保開票信息真實準確。

3.綁定ETC卡或用戶卡。客戶登錄發票服務平臺,填寫ETC卡或用戶卡辦理時的預留信息(開戶人名稱、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手機號碼等),經校驗無誤後,完成ETC卡或用戶卡綁定。

4.發票開具。客戶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選取需要開具發票的充值或消費交易記錄,申請生成通行費電子發票。發票服務平臺免費向用戶提供通行費電子發票及明細信息下載、轉發、預覽、查詢等服務。

(三)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規定

1.ETC後付費客戶和用戶卡客戶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徵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徵稅發票。

2.ETC預付費客戶可以自行選擇在充值後索取發票或者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

在充值後索取發票的,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ETC客戶服務機構全額開具的不徵稅發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ETC客戶服務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均不再向其開具發票。

客戶在充值後未索取不徵稅發票,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徵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徵稅發票。

3.未辦理ETC卡或用戶卡的現金客戶,暫按原有方式交納通行費和索取票據。

4.客戶使用ETC卡或用戶卡通行收費公路並交納通行費的,可以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第10個自然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起,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選擇相應通行記錄取得通行費電子發票;客戶可以在充值後實時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選擇相應充值記錄取得通行費電子發票。

5.發票服務平臺應當將通行費電子發票對應的通行明細清單留存備查。

6.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後,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

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持稅控設備前往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由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通行費電子發票選擇確認。

第八節 其他開具規定

一、差額徵稅發票開具

納稅人或者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二、預付卡業務發票開具

(一)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單用途卡髮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3.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售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二)支付機構預付卡(以下簡稱“多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按照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3.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支付機構從特約商戶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三)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以下簡稱“預售單位”)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

預售單位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可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後,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記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與預售單位結算油款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根據實際結算的油款向預售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不徵收增值稅項目發票開具

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的“6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用於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下設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604代收印花稅,605代收車船使用稅,606融資性售後回租承租方出售資產,607資產重組涉及的不動產,608資產重組涉及的土地使用權,609代理進口免稅貨物貨款,610有獎發票獎金支付,611不徵稅自來水,612建築服務預收款。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徵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陳稅務補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解讀: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於應稅項目,但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中規定的不徵稅項目等。

【例】(參加天津稅務答疑)對於企業購買、充值預付卡,應在業務實際發生時稅前扣除。按照購買或充值、發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進行以下稅務處理:

一是在購買或充值環節,預付卡應作為企業的資產進行管理,購買或充值時發生的相關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二是在發放環節,憑相關內外部憑證,證明預付卡所有權已發生轉移的,根據使用用途進行歸類,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如:發放給職工的可作為工資、福利費,用於交際應酬的作為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前扣除);

三是本企業內部使用的預付卡,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時,憑相關憑證在稅前扣除。

四、營業稅涉稅業務發票補開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包括已經申報繳納營業稅或補繳營業稅的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應完整保留相關資料備查。

五、稅務機構改革涉及發票使用問題

2018年6月15日起,啟用新的發票監製章。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成立前原海南省國稅機關已監製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其他省市參考當地規定)

【小陳稅務補充】六、水資源費改稅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增值稅發票開具

原對城鎮公共供水用水戶在基本水價(自來水價格)外徵收水資源費的試點省份,在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期間,按照不增加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的原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所對應的水費收入,不計徵增值稅,按“不徵稅自來水”項目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水資源費改稅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的公告))

【小陳稅務補充】七、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開具發票稅率顯示

1.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稅率欄次顯示“***”號,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稅率欄次顯示應稅行為對應的徵收率;

2.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稅率欄次顯示應稅行為對應的徵收率。

【小陳稅務補充】八、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開具發票案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併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同時,小規模納稅人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仍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餘額為銷售額,確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舉例說明:

【例1】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2萬元。合計銷售額為9(=4+3+2)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服務和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9萬元,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例2】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10萬元。合計銷售額為17(=4+3+10)萬元,剔除銷售不動產後的銷售額為7(=4+3)萬元,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服務相對應的銷售額7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銷售不動產10萬元應照章納稅。

【例3】2019年1月,某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按月納稅)取得建築服務收入2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築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則該小規模納稅人當月扣除分包款後的銷售額為8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當月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第四章 增值稅發票開具相關懲處措施

第一節 刑事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小陳稅務補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規定: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第二節 行政處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

(四)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五)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七)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三節 其他懲處措施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稅收徵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二、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不能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二)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六條

稅務機關在做好納稅服務,提高辦稅效率的同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高效聯動的風險防控機制,科學設立風險防控指標,加強日常評估及後續監控管理,提升後續監控的及時性和針對性,跟蹤分析納稅人發票使用及納稅申報情況。對納稅人發票使用異常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重新核定發票限額及領用數量。

四、《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佈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關於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2016年版)》(發改財金[2016]2798號)規定

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或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或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屬於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稅務機關依規向社會公佈案件信息,並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對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懲戒的對象為當事人本人;當事人為企業的,懲戒的對象為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當事人為其他經濟組織的,懲戒的對象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當事人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懲戒的對象為中介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相關從業人員。

聯合懲戒措施包括:強化稅務管理、阻止出境、限制擔任相關職務、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向社會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強化檢驗檢疫監督管理、依法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禁止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及限制證券期貨市場部分經營行為。

第五章 增值稅發票的查驗

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登陸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發票信息進行查驗,單位和個人通過網頁瀏覽器首次登錄平臺時,應下載安裝根證書文件,查看平臺提供的發票查驗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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