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科龍案”今日再審,顧雛軍堅稱“罪名都是被構陷的”

6月13日上午,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2005年8月,顧雛軍因涉嫌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等罪名被正式刑拘。2008年1月,他被判有期徒刑共10年。

身陷囹圄七年後,顧雛軍於2012年9月6日刑滿提前釋放。從那時候起,他就走上了漫漫平反路,期間,他多次要求重審自己的案件,並堅稱無罪。

直到2017年12月,最高法宣佈,將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顧雛軍案就是其中之一。

6月13日,案件正式開審。

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有西、廣東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童漢明,作為顧雛軍的辯護人參與訴訟。

庭審從上午8:30正式開始,分為兩部分:一是按照原判認定的三項罪名,即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分別進行調查;二是先對原判列舉的證據進行分組質證,再對新證據逐一舉證、質證。

在庭審的初始階段,顧雛軍大體保持了冷靜的態度。但在被審判長詢問到對辯護人的意見時,顧雛軍提出,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趙景川、助理檢察員楊軍偉迴避。

他的理由在於,趙景川與楊軍偉參與偽造證據,即證據七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技術性審查意見書》。他認為,他的要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

不過,顧雛軍的申請並沒有被審判長通過。審判長裴顯鼎回應稱,顧雛軍提出的“偽證”一說,需要在審理之後進行決定;因此,他提出的迴避要求理由不能成立。

在5月18日舉行的庭前會議上,檢辯雙方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證據材料。本次庭審同意將顧雛軍提交的證據材料一、張宏提交的二項證據材料以及檢察機關提交的七項證據材料作為新證據納入法庭調查。

顧雛軍提交的其他證據材料,雙方一致認為不屬於新證據,但有爭議的,可以在法庭審理時提出意見。

在陳述申訴環節,顧雛軍提出的申訴理由是:“違法動用公權力和司法權,對本人進行迫害,導致蒸蒸日上的優秀民營企業集團,一夜之間變得苟延殘喘。這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嚴重侵犯民營企業資產的惡劣案例。這些罪名都是被構陷的,完全是不能成立的。”

後續的法庭調查過程裡,辯方對其中的24項證據提出了異議。這些證據涉及了格林柯爾當初註冊資本、資金來源等不同方面。在庭上,包括顧雛軍在內的三位被告人對這些證據一一提出了自己的質疑理由。

在針對原有證據的分組質證環節中,顧雛軍不斷提出針對相關證據的不合理性,審判長也多次要求顧雛軍保持秩序,聽從法庭的指揮,就證據發表意見。

12:20分左右,審判員宣佈對原審認定的虛報註冊資本事實的法庭調查完畢。接下來將對違規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兩項罪名進行法庭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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