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宣判科龍電器原董事長顧雛軍案:改判5年

2019年4月10日上午9時30分,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開宣判。

審判長裴顯鼎宣佈,本院經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一、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粵高法刑二終字第101號刑事裁定和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第二項對原審被告人姜寶軍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項對原審被告人張宏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四項至第八項對原審被告人劉義忠、嚴友松、張細漢、晏果茹、劉科的定罪量刑部分。

[10:02:50]

[審判長 裴顯鼎]:

二、維持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部分;第三項對原審被告人張宏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

[10:03:19]

[審判長 裴顯鼎]:

三、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已執行完畢)

四、原審被告人姜寶軍無罪。

五、原審被告人劉義忠無罪。

六、原審被告人張細漢無罪。

七、原審被告人嚴友松無罪。

八、原審被告人晏果茹無罪。

九、原審被告人劉科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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