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審宣判張文中案:撤銷原審判決,判處無罪

5月31日,物美集團原董事長張文中再審案在最高法宣判。最高法再審判決張文中無罪。

最高法公開宣判原審被告人、民營企業物美集團創始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庭審現場,主審法官逐一認定了張文中案原審判決所涉的三項罪名,均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並採納了無罪的辯解意見,“都應依法予以糾正。”最高法判決,原審判決已經執行的罰金和追繳的財產,將依法予以返還。

最高法院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孫華璞擔任張文中再審案審判長。

今年2月,最高法院曾就此案召開開庭前會議,就有關管轄、迴避、申請調取證據、提供新的證據、申請證人出庭、是否公開審理等問題聽取了檢辯雙方的意見,並對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逐一進行了梳理。

知名企業家張文中多年前陷入行賄風波。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以衡檢刑訴(2007)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公款罪,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人民幣,下同);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宣判後,張文中提出上訴。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對張文中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量刑和詐騙罪的定罪部分;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與其所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原判生效後,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先後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7日決定提審本案。

今年兩會期間,兩高報告再次齊提產權司法保護:同步審查張文中案。澎湃新聞注意到,最高法院曾於2016年8月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涉產權錯案冤案甄別糾正工作小組”,建立工作機制,統籌協調任務落實工作。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決定啟動再審3起重大涉產權案件,其中直接提審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案,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案。同時,最高檢成立專門辦案組,與最高法同步審查該兩案,依法提出檢察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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