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注意了:獎勵員工的機票能抵扣嗎

會計注意了:獎勵員工的機票能抵扣嗎

4月份,廣大納稅人如期迎來了增值稅稅率下調的紅利,在企業的日常經營中,由於增值稅涉及企業全業務鏈條,可謂牽一髮動全身,同時又由於業務類型千差萬別,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說一下獎勵員工的機票能抵扣嗎?

一、C公司準備購買20張"上海-三亞"往返機票,用於獎勵公司優秀員工團隊。請問購票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C公司能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購買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甲公司用於獎勵員工的20張機票,屬於集體福利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A公司是2018年1月設立的納稅人,2018年9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A公司應以什麼期間的銷售額來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是僅計算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以後的銷售額嗎?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統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統稱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按照上述規定,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時,一般納稅人在屬於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需要參與計算。因此,A公司應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來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

三、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一般納稅人,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時,是否應包括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因此,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時,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應包括在內。

四、請問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其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稅額,能否在5月稅款所屬期按照10%計算加計抵減額?

答:按照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在2019年5月稅款所屬期計算加計抵減額時,4月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屬於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不能加計10%計算加計抵減額。

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會不會影響期末留抵稅額?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因此,加計抵減額不會對期末留抵稅額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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