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人,高鐵“霸座”等12種情形將可能被處以最高2000元罰款

注意啦!

高鐵“霸座”“阻撓發車”等

12種情形將可能被

處以最高2000元以下罰款。

@广西人,高铁“霸座”等12种情形将可能被处以最高2000元罚款

針對廣西鐵路建設實際外部環境情況以及新形勢下出現的鐵路安全問題,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已提交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當中明確,高鐵“霸座”“阻撓發車”等12種情形均屬於危害鐵路安全行為,對個人可依法擬處以最高2000元以下罰款。

車輛穿鐵路橋樑、涵洞有“限制”

@广西人,高铁“霸座”等12种情形将可能被处以最高2000元罚款

廣西山地多、平原少,鐵路橋隧比重較高,颱風、暴雨等惡劣天氣較多,隨著鐵路路網特別是高速鐵路網的快速擴充,列車開行速度越來越快,動車開行密度越來越大,鐵路安全面臨的風險也越來越嚴峻。

《條例》草案結合廣西區情和特點來加強鐵路線路安全,擴充了鐵路線路安全保障規範。包括:充實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的禁止行為、限制行為和相關管制要求;補充電氣化鐵路接觸網及其支柱和電力線路導線兩側管理規定;細化設置、拓寬鐵路道口、鐵路人行過道規定,明確整治鐵路沿線地質災害風險隱惠的責任劃分等。

同時,擬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和鄰近區域兩側杆塔、林木的管理進行了細化;對機動車通過橋樑、涵洞的規定進行了補充,要求駕駛機動車通過上跨鐵路橋樑或者下穿橋樑、涵洞的道路,應當遵守限載、限高、限寬、限長、限速等規定。

12種情形屬危害鐵路安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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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市交通路網不斷髮展,現代鐵路尤其是高鐵安全是企業、建設者、運營、乘客等多方關注的焦點。

為此,《條例》草案完善了鐵路建設與運營安全保障規範,明確危害鐵路站車秩序、鐵路安全的禁止行為,包括此前出現的“霸座”“阻撓發車”等行為在內,以下12種情形均屬於危害鐵路安全行為。

(1)干擾閘機或者車門開、關,強行進出閘門,上下列車;

(2)在站臺上滯留、翻越站臺;

(3)強佔他人席位;

(4) 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等危險乘梯;

(5)圍堵列車、阻礙發車,或者強行登乘、拒絕下車等影響列車運行;

(6)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方飛行無人駕駛航空器;

(7)向運行中的列車拋擲影響行車安全的物品;

(8)在禁止吸菸的列車上、列車的禁菸區域內吸菸或者能夠產生煙霧的香菸替代品,以及在動車組列車上食用可能誘發煙霧報警的自帶加熱食品等;

(9)擅自進入鐵路線路、車站封閉區域和其他禁止通行區域;(10)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等工作區域;

(11)擅自進入設備管理和行車調度等工作場所;

(12)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鐵路站車秩序和鐵路安全的行為。

違反以上規定者,將被處以重罰,對個人擬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擬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多渠道設立公開舉報投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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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在行業監管和社會監督方面制定規定,要求設立行業監管與屬地監管相結合、企業負責、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社會監督方面,擬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佔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誌、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有權告知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向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未依法履行職責,影響鐵路安全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權依法投訴、舉報。

同時,條例擬規定接到投訴、舉報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面通知投訴人、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鐵路運輸企業、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或者運用移動終端、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公眾投訴、舉報提供便利。

編審:戴珊珊 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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