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隴川法院砍甘蔗?不,是強制執行!



雲南隴川法院砍甘蔗?不,是強制執行!

圖為隴川法院執行幹警全程在執行現場監督執行。


2019年4月18日上午7時30分,雲南省隴川縣人民法院專項強制執行行動小組在法院大樓前整隊集合完畢,即將前往位於隴川縣隴把鎮農場的一個承包甘蔗地現場,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楊某某拒不履行的法院生效判決一案。

出發前,隴川縣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楊國華再次對此次強制執行行動進行部署安排,同時強調了執行紀律,要求執行小組全體幹警在執行現場團結協作、服從安排,積極展示隴川法院執行良好精神風貌。

執行部署

考慮到該案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被執行人及其親戚朋友可能會邀約至執行現場發生阻礙、抗拒執行的過激行為,若嚴重會演化升溫為群體性事件,現砍運榨季即將結束,20畝的甘蔗作物需緊急砍運入榨,現場砍運人員和工作人員較多,且中心執行現場範圍較大,穩控難度較高。隴川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在強制執行前首先制定實施方案,積極向縣委政法委彙報,成立本次強制行動小組,並取得公安、農場管委會、醫療、消防等部門支持,邀請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共10人到場見證監督執行。同時,對此次專項行動開展多次部署和安排,確保執行行動有條不紊進行。

執行現場

上午8時30分,全體行動小組到達現場就位。此次行動的副總指揮、隴川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尚先翁再次對強制行動進行現場部署動員。動員結束後,各行動小組按照職責分工迅速就位。

執行辦案組法官按照執行法律程序,製作執行筆錄,同時負責做好被執行人的維穩和調解疏導工作;警戒組分佈現場四周,負責現場警戒工作,整裝待發,隨時待命應對突發情況;強制措施組負責監控辦案現場秩序,隨時準備控制抗拒執行、阻礙執行、擾亂執行的被執行人和其他人員,需要司法拘留的強制帶離執行現場及時押解送往拘留所,並用執法記錄儀攝像跟隨執行全程。

此次強制執行行動還邀請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紀檢監察組組長尹永昌見證監督執行。

執行進行

此次行動,施工清除組負責指揮現場工人砍運、耕犁清除甘蔗根苗,並交付20畝甘蔗地給申請執行人。

歷時兩天,此次毛某某申請執行楊某某排除妨害糾紛案強制執行行動全部執行完畢。這次行動,強制砍收爭議地上的甘蔗作物,耕犁清除甘蔗根苗執行行動,嚴厲打擊了抗拒執行、妨礙執行等非法行為,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力度,堅決維護了法律權威。

案情簡介

1999年,毛某某作為隴川農場職工,承包了農場土地,並於2011年與隴川農場管理委員會續簽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書》。合同書載明,甘蔗地面積、旱地53.2畝。其中,二類地面積20畝,三類地面積33.2畝。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起至原告毛某某退休日止。此案訴爭的20畝地,包含在33.2畝三類地面積中,屬於自墾地。毛某某將該20畝甘蔗地口頭委託第三人高某某管理耕種,後高某某又轉包給楊某某。之後,毛某某要求收回土地,雙方發生分歧。楊某某於2012年7月17日將毛某某、高某某訴至隴川法院,要求排除妨害。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楊某某不服判決,上訴至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德宏州中院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毛某某於2013年、2014年對該地進行了管理耕種;2015年楊某某又強行耕種該地。雙方對該宗土地反覆爭執,毛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承包權並判令被告楊某某返還地。

隴川法院於2018年1月30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楊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20畝甘蔗地返還原告毛某某管理耕種。後被告楊某某上訴至德宏州中級法院,該院於2018年4月24日作出民事判決書,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因楊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權利人毛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於2018年7月5日依法立案執行。

執行過程中,依法向被執行人楊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返還申請人毛某某20畝甘蔗地管理耕種,但被執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執行員至該案爭議地實地查看,受到被執行人及被執行人邀約的案外人一定程度的阻礙。經向被執行人詢問,其依然認為爭議地不屬於申請人毛某某訴爭的土地,明確表示不服人民法院的判決。執行員再次向隴川農場管委會核實情況,農管委對雙方訴爭的土地在庭審階段已作出充分的說明,並告之雙方之間不只是表面的案件爭議,雙方的親戚朋友之前就發生過鬥毆行為,積怨較深,也在一定程度上致使法院無法調解執行案件,該案執行難度極大。

合議庭根據案情和相關法律,提出執行方案:由法院選定或申請人推薦的第三人代為履行義務,即砍收爭議地上的甘蔗作物,拖拉機耕犁清除甘蔗根苗,由此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砍收、耕犁清除完畢後,將20畝甘蔗地強制交付申請人毛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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