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提供虛假證據,原告、代理人和案外人被罰款

揚子晚報網4月27日訊(通訊員 陳德嚴 王昊 記者 馬奔)近日,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告文某祥、委託訴訟代理人葉某勇、案外人王某民在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偽造提供虛假證據,分別罰款2萬、5萬、8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20日原告文某祥因交通事故入住某醫院治療。文某祥住院期間,朋友王某民去看望他,聽說像文某祥這樣的情況得到的賠償將會很少,而隔壁病床上腦裡出血的人就會賠得多一點。2018年3月28日,文某祥在該院做了鼻中隔偏曲矯正+鼻骨閉合復位手術。2018年4月5日,文某祥傷愈出院回家,王某民又去看他。得知文某祥接下來不知如何處理賠償事情,王某民答應幫處理。隨後,文某祥就把片子、出院小結、病歷卡、醫藥費發票、事故認定書等材料都給了王某民。王某民拿到材料後,來到火車站附近找人把出院記錄上的內容改成了“腦挫傷及蛛網膜下腔出血”,然後打電話給律師葉某勇。因為擔心葉某勇拒絕幫忙,王某民隱瞞了改出院小結的事情。葉某勇接受委託擔任文某祥訴訟代理人向某保險公司等被告提出賠償請求16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文某祥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將理賠事宜託付其朋友王某民處理,而王某民與葉某勇認識,遂委託葉某勇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該偽造的出院記錄,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此三人的行為對於偽造重要證據的後果均應負有法律責任。因偽造的出院記錄系王某民一人所為,文某祥、葉某勇對此不知情,故王某民應負有主要責任;葉某勇作為職業律師,未能盡到律師嚴格審核證據材料的義務,負有相應責任;文某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未對涉及自身情況的訴訟材料予以過問,疏於核查,亦負有相應責任。

考慮到原告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在事發後主動撤回起訴,承諾放棄索賠,並退還被告前期墊付的醫療費用,悔過態度較好,法院最終依法作出上述罰款決定。決定作出了,上述三人當庭表示接受懲罰,並繳納了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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