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你為什麼會敗訴?聽聽基層法官怎麼說

前言。在這篇小文即將發出之前,作者得知剛剛結束原告為同一人的兩起民事訴訟,在抗疫期間開庭難度可想而知。第二起買賣合同糾紛案情複雜,需要查明的內容很多,因為法庭調查階段法官接連問了幾個問題,原告不耐煩,進而認為法官帶著情緒有針對性地在審他的案件,要求申請主審法官迴避。主審法官出於案件的考慮,主動申請了第一起案件的迴避。確實,此原告案件較多,該主審法官手中就有三個,第三個案子因為管轄問題在二審上訴。現在民事案件聚增,每起案件都不易辦理。被當事人申請回避除了心裡不太舒服外,主審法官甚至心中鬆了一口氣。打個不太恰當的比例,一個患者質疑他的主治醫生,要求換人治療,誰還會爭著搶著再給他治嗎?只有立馬放手。

民商事類民事糾紛中,原告敗訴佔有相當的比例,這一現象不容小覷。那麼原告為什麼會敗訴?聽聽基層法官怎麼說。

毋庸置疑,民事訴訟是一種複雜的社會行為、法律行為,它並非一兩句話可以說的清楚。那麼就簡而化之,作為原告你要多問自己幾個為什麼,在起訴前,你最起碼要想清楚三個問題:1、本次訴訟中法院是否會判決被告承擔責任?2、如果承擔責任,會判決被告承擔多少責任;3、共同被告中哪個被告最終會承擔責任,以及被告之間責任如何劃分等等。這三個問題是層層遞進的關係。民商事案件的訴訟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一種博弈,由法官居中裁判。位置決定腦袋,你作為原告,所思所想一定要接近法官的思維才會增加勝訴的幾率。套用一句當紅男明星的網絡用語“我不要你覺得,我要我覺得”,你不要用原告的思維想當然地認識這一場訴訟,而要考慮“法官會怎麼考量本次訴訟。”

民商事類糾紛審判實務中筆者所遇到的原告敗訴的情形五花八門,各不一樣,筆者試圖通過幾個案例來分類,深知掛一漏萬:1、原告不如實陳述事實。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是基本原則,原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訴訟中有些原告基於訴訟簡便或者規避法律規定的考慮,不向法院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情況,勢必導致他將面臨敗訴的風險。案例一,王某持有牛某所寫借條起訴要求牛某還借款30萬元,但沒有轉款明細,證明其借款經過的是二百多頁微信、支付寶轉款紀錄,面額3元、5元、10元、8元不等,也有諸如5.20元,520元有特殊意義的數額,數額也與借條所書的30萬元借款不符,且時間跨度半年之久。而被告牛某也舉出了其給原告轉款的數頁紀錄,並稱其為王某寫下借款條是因為戀人之間的玩笑,王某並沒有實際轉款借給他錢,微信、支付寶的轉款紀錄也是共同生活期間的生活支出。經審理查明,王某與牛某曾經是戀人關係,且訴訟期間也是剪不斷,理還亂,關係密切。經審理法院認為王某與牛某之間沒有形成借款合意,不存在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且原告沒有如實陳述事實,法院最後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原告服判沒有上訴。2、濫用擅用訴權。指原告出於故意或相當於故意的重大過失,缺乏合理的理由,違反訴訟目的而行使法律所賦予的各項訴訟權利,與相對方當事人捲入一場本不應該發生的訴訟中,其結果當然是原告敗訴。案例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有冷庫加工承攬合同,並實際履行。但是在履行過程中甲方為乙方安裝了38間冷庫,另有11間冷庫只把原材料運給乙方,並未安裝。乙方因為產品質量及安裝問題多次聯繫甲公司,甲公司考慮到自己的成本,沒有回應乙方。乙方按照約定陸續給付了甲公司大部分工程款。甲公司領導層換人後,沒有與乙公司對接該冷庫工程後續事項,而是直接起訴,且其到庭參加的委託代理人所提交的承攬合同並不完整,甲方對整個承攬合同履行的經過事實並不清楚,也沒有嚴格按照合同義務履行,更沒有本著和平友好的方法解決該問題,而是濫用擅用訴權,對待問題轉移責任,起訴了之,最後法院審理認為合同沒有履行完整,甲方要求乙方給付剩餘承攬工程款的訴請予以駁回。3、原告訴請不明。審判實務中原告訴請前後矛盾含糊不清,模稜兩可,因為與被告之間經濟往來時間過久,過於頻繁,已經不能自證訴請了,屬於主張不明確,提交證據的證明對象不明確,證據數量、質量不能滿足訴訟請求的要求。換句大白話來說,你自己都說不清楚自己和被告之間是怎麼回事,你讓法院怎麼支持你,官司怎麼判!案例三,馮某起訴高某等三人買賣合同糾紛,要求高某等三人給付其鋼材貨款30餘萬元,但在庭審中又稱因為被告等人多次拉貨,也給過貨款,至於給了多少,因為沒有和高某等人算賬,心裡不清楚。而高某等人也辯稱與馮某沒有算賬,欠馮某多少錢也說不清楚。在這種情況下等待馮某的只能是敗訴結果。4、訴訟請求無法實現。這一類情形主要是因情勢變更,原來的給付之訴已不可能履行,敗訴並非因為被告的抗辯,如果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的判決無疑於一紙空文。案例三,和某購買了張某的房子,二人訂立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和某給付張某房款後入住該房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卻發現無法過戶,該房子因為張某欠人錢款,被起訴到法院,標的房子已被法院查封,無法辦理任何過戶手續。但和某仍堅持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協助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且在訴訟中隱瞞該事實。法院審理查明事實後,駁回了原告的訴請。該案例中,原告應該另行提起訴訟,以合同無法履行為由,要求與張某解除購房合同,並返還購房款更為妥當。5、原告被駁回起訴。這其實不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敗訴。一般是法院認為原告或被告主體不適格,或者原告的訴請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範圍而做出裁定。與駁回原告訴請不同的是,被駁回起訴法院不收取訴訟費,這也從側面告訴原告,你的官司還不具備向法院起訴的條件。案例四。盛某起訴丙公司返還工程保證金,但其與丙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上,作為合同簽訂的一方,是盛某和案外人劉某,但僅只有盛某作為原告起訴,就屬於原告不完整,不適格。經做工作,盛某不同意撤訴,法院依據民訴法第119條的規定駁回了其起訴。

並非你是原告你就有理,你就可以隨意用訴權啟動一場訴訟,就會擁有最終的勝訴結果。套用一句掉書袋的話來說就是,你有損失了,有麻煩了,想通過打官司這條路來救濟。須知是損失在前,訴訟充其量最多是把損失彌補到小於等於損失,即損失≥訴訟結果,在這樣一個大前提下,作為原告是不可能通過訴訟產生新的收益,提起一場訴訟前多慎重都不為過。

原告,一場訴訟因你啟動,並非因你而必然走到勝訴的那一場,因此要珍惜自己作為原告的權利,慎用訴權,三思而後行,定會減少很多不必要的損失,減輕與訴訟對方的訴累,減少司法成本的支出,有利於經濟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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