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案情回放

張甲之弟張乙曾於李丙因口角發生過矛盾。這天下午5時許,張乙看見李丙和李丁等人在學校門口,逐打電話給張甲,稱有人要打他,要求張甲到 學校接他。張甲便約小平等四五個小兄弟一同前往去。張甲等人到學校門口後與李丙、李丁、劉某相遇,因張甲與李丙認識,兩人逐提出講和,並互相摟住對面的肩膀向一條小巷走,其餘人均跟隨在後面。這時張甲突然從後面用磚頭朝李丙打去,李丙逐與張甲發生揪打,隨後張甲邀約來的幾個人持刀將李丙、李丁、劉某刺傷。經法醫鑑定,其中李丙、劉某之傷為重傷。

5個月後,公安民警在一歌廳將張甲抓獲。庭審中,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李丙及被害人劉某、李丁的法定代理人達成協議,由被告人之家屬賠償被害人李丙、劉某、李丁的經濟損失。被害人均表示諒解被告人張甲,希望法庭從輕處理,給被害人張甲重新做人的機會。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瞭解到,被告人張甲案發時系某中學學生,本案發生後自行輟學。

法律評析

被告人張乙不能正確處理矛盾,邀約他人幫忙打架,在鬥毆中造成被害人李丙重傷,劉某重傷,李丁輕微傷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甲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鑑於被告人張甲在作案時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主動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且其認罪態度好,卻有悔罪表現,具備監護、幫教條件,依法可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款、第17條第1、3款、第72條第1款、第73條第2、3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張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其餘同案人另案處理。

與他人發生矛盾後,不能採取正確方法處理,而採取應邀他人幫忙打架的方式來解決,造成傷者致殘,打人者領刑,家長還要賠付受害人鉅額賠款,兩敗俱傷。青少年應當吸取教訓,對發生的矛盾,要心平氣和地解決,一時解決不了的,待冷靜下來再解決,或向老師、家長反映,尋求解決的辦法,千萬不要邀約打架鬥毆。這種過激行為不僅解決不了問題,反而會釀成更大的矛盾,甚至觸犯法律。

【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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