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這7件事,讓你避免80%的醫療糾紛

相比於醫療技術的侷限,醫患關係可能是當下醫生最頭疼的問題。

做好這7件事,讓你避免80%的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雙方都可能有過錯和責任。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這個“事故”強調了醫務人員的過錯。

看一下與醫患關係有關的相關政策,從“醫療事故“處理到“醫療糾紛”處理,兩個字的變化,給了醫生很大的理解,其實也反應了當下醫患關係的主要矛盾和現狀。很多時候,醫患關係的緊張,並不是由於醫療事故造成的。

新條例特別強調了糾紛的預防,具體該如何預防呢?分析新條例的各項條款,其實重點就是做好以下幾項:

加強人文關懷與醫患溝通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以患者為中心,加強人文關懷。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對患者在診療過程中提出的諮詢、意見和建議,耐心解釋、說明,並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對患者就診療行為提出的疑問,及時予以核實、自查,並指定有關人員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溝通,如實說明情況。

加強人文關懷與醫患溝通,其實是很好的預防醫療糾紛的方式。畢竟醫生和患者並不是簡單的買賣關係,醫生面對的是活生生的生命,加強人文關懷與互動,醫患雙方才能良性互動。

做好這7件事,讓你避免80%的醫療糾紛

除了知情同意,這些告知義務也不能忽略

知情同意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實施手術或有風險的診療,應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情形,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發生醫療糾紛後的告知義務

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下列事項:

(1)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

(2)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

(3)有關病歷資料查閱、複製的規定。

屍檢告知義務

患者死亡的,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屍檢的規定。

以前醫療機構一般只有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方面的義務,只需要簽署相關的知情同意書,並沒有其他的告知義務。

新條例規定,在醫療糾紛發生後,醫療機構具有多方面的告知義務,包括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病歷的封存、啟封、複印、屍檢等方面,未盡告知義務按照新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九款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前屍檢的告知義務不清,對於患者死因不明確的,後來到底是誰不同意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往往說不清楚。新條例明確了醫方具有屍檢的告知義務,否則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做好這7件事,讓你避免80%的醫療糾紛

藥品、器械等,驗貨保管不能想當然

嚴格執行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藥劑、血液等的進貨查驗、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等不合格的產品。

醫院過期藥的頻現,不僅暴露了部分醫院藥事管理制度不足的問題,也反映了藥品在醫院的流通環節中醫護人員的疏忽。所以,任何時候都不能大意,該檢查核對的環節,一定要做到位,這既是對患者的負責,也是對醫務人員自己的保護。

主動做好高風險預案,防範風險

開展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應當提前預備應對方案,主動防範突發風險。

採用醫療新技術應當開展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

新條例重在預防,明確對於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具有高風險的預案義務,不僅僅只對醫療事故需要預案,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都需要提前做好預案,防患於未然,儘可能的減少醫療風險。

也就是說,醫生不僅需要履行告知義務,獲得患者方的知情同意,還需要切實做好預案,主動告知患者潛在風險、控制可能發生的風險,並儘可能的告知患者發生風險後院方可能採取的預防或者應對措施。

病例確保真實,修改、銷燬要規範

新條例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隱匿、毀滅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條例對醫院正常的、正當的符合規範的塗改、銷燬病歷並不禁止,給了醫生正常的醫療活動一定的自由空間。

作為醫生要注意的是,塗改或修改病歷一定要符合病歷書寫與管理的相關規範,正常、規範的進行修改,保留原來的字體內容清晰可辨,還需要修改人員簽名註明日期,否則會被認為屬於篡改而不是合理的塗改。

銷燬病歷同樣需要依照相關規範操作,否則就是惡意毀滅病歷資料。

做好這7件事,讓你避免80%的醫療糾紛

患者有權複印全部病例,醫務人員不得阻礙

患者有權查閱、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以及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病歷的全部資料。

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製服務,並在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時應當有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在場。患者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閱、複製病歷資料。

醫院通常只允許患方複印客觀病歷,不允許複印主觀病歷(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只能對主觀病歷進行封存。

這次新條例明確規定患方有權複印全部病歷資料,主觀病歷顯然也屬於病歷,如果患者要求,也應當一併複印給患者。

不同意或拖延屍檢,將負主要責任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

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拒絕簽字的,視為死者近親屬不同意進行屍檢。不同意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新條例明確瞭如何認定拒絕或者不同意的屍檢的方法。醫方履行完屍檢告知義務後,死者方近親屬拒絕簽字的則視為不同意屍檢,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患方如果要求進行屍檢的,院方有配合的義務,應當及時簽字,否則很有可能視為拒絕屍檢,需承擔法律責任。

醫路漫漫,且行且思考

在中國,醫患雙方實際上都是弱者,不僅僅是疾病籠罩下的弱者,也是制度運轉中的弱者。

這兩個本該處於同一戰壕的弱者,偏偏卻發生了激烈的衝突,這不能不說是一幕荒誕之劇。

各位醫生,醫路漫漫,既要低頭拉車,更需抬頭看路。

如何處理醫患關係?且行且思考!

2018《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200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界,創新醫學教育平臺和專業醫生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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