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律師事務所)履約保證金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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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通常,招標人可以選擇在招標文件中指定中標人必須提交履約保證書,也可以選擇不對招標文件作出規定。但是,如果在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則中標後不得添加。

獨立性:履約保證金通常不包括在項目成本中,但與項目成本無關,僅用於保證合同的履行。

比例限制: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8條,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在實踐中,該比例一般為工程造價的5%〜10%。具體執行比例由招標人根據工程造價確定。通常,項目成本越高,比率應該越低,並且不應超過10%的最大限制。

履約保證金和相關概念之間的區別

履約保證金和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和保證金均應預先支付,兩者均為貨幣擔保,可以在雙方之間形成獨立的擔保合同,交付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的一方可以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和效力。的回報。兩者之間的差異主要是由於功能不同。保證金具有雙重擔保功能。如果支付保證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約定的債務,則無權要求退還保證金。收取保證金的一方未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退還保證金兩次。履約保證金不具有保證金的雙重擔保功能。如果接受履約保證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約定的債務,則只能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並且不能直接要求其退還履約保證金。兩者的金額限制也不同。保證金金額一般不超過主合同金額的20%,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0%。

履約保證金和違約金:

有人認為履約保證金是違約金的預付款,但小編認為兩者之間有很大不同。一方面,兩者的性質是不同的。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基於賠償,以懲罰為輔,履約保證金為“自然”,是為履行合同而建立的貨幣擔保。另一方面,兩者的功能不相同。違約金的主要功能是補償一方對另一方造成的損害,並對違約方施加一定程度的制裁。履約保證金的主要功能是監督合同的履行。另外,一般而言,履約保證金不能根據實際損失進行調整。這是因為如果基於實際損失允許提高或降低履約保證金,則履約保證金的履約保證功能將會減弱,這可能導致履約保證金事先變得實質性。違約金違背了履約保證金制度的初衷。

履約保證金和投標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也不同於投標保證金。付款主題不同,交貨時間和退貨時間不同。投標保證金通常與投標書同時提交,履約保證金通常應在正式施工合同簽訂之前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返還時間一般在簽訂合同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履約保證金的返還時間為接受工程經驗的日期或合同約定的其他時間。通常,履約保證金的金額高於投標保證金。當然,在確認中標人並簽訂合同後,中標人的中標可以轉移到履約保證金中,不足的中標人將補足。如果投標人在投標有效後放棄投標或中標,則投標人可以沒收所有投標保證金,但通常不能直接沒收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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