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對未成年人嚴重犯罪行為進行刑事懲治

【建議對未成年人嚴重犯罪行為進行刑事懲治】“未成年人殺人案,每年都披露出幾件,都無法可治,對社會的影響很不好,它發出了一個錯誤的信號,就是未成年人殺人放火都沒關係,這個導向非常可怕。如果沒有刑事責任和刑法處置,不足以震懾。所以,對未成年人不光是預防犯罪的問題,還要有懲治犯罪的內容。” 為了預防更多的人犯罪,鄭功成委員建議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對嚴重的犯罪行為進行刑事懲治。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建議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給予矯治及處罰。應通過收容、教養等措施加大處罰力度。“如果不對這樣的未成年人作出處罰規定,將導致社會公平正義和正常秩序受到極大的挑戰。一方面,不能使受害人得到法律的救濟和補償,甚至會引發受害人的家屬打死打傷加害人的極端報復行為。另一方面,也會讓一些未成年人有恃無恐、為所欲為,不利於預防犯罪以及犯罪之後的教育和改造。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物質的極大豐富,青少年發育越來越早,14歲以下的青少年很多都身強力壯,而且獲取信息途徑的便捷,讓青少年接觸有毒有害信息越來越多,對一些傳統上不接受的觀念接受程度也越來越高了。”周敏委員說,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犯什麼罪都不會受到刑事處罰,只是責令家長或者是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由政府收容教養。導致不時有人公開揚言說自己不滿14週歲不會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殺了人也沒有關係。她建議在修法的時候統籌考慮一些問題。比如,對於屢教不改又實施極端殘忍行為的未成年人,是不是還要與其他未成年人一視同仁地保護?再比如,應該怎麼做才能使得收容教養取得更好的效果?建議對這些問題進行認真研究作出相應規定,既能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又要有一定的懲處功能,更好地維護社會的秩序,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節選自 法制日報 《“一放了之”還是“一判了之”? 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關注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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