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醫院、高校取消事業編,病人看病會不會更難了呢?

公立醫院、高校取消事業編差不多已經是水到渠成的事了。按照事業單位改革要求來看,目前已經完成了對營利與非營利的區分,接下來是“效益工資”也就是多勞多得,少勞少得,然後是“全員聘任”做到按事設崗位,按崗聘人。取消編制的意義,不僅在於解決編制上本身存有的問題,更是為了專業領域內的服務質量,以此來競爭生存。

公立醫院、高校取消事業編,病人看病會不會更難了呢?

為什麼要取消事業編制?解決本身就存有的問題,在同一單位,同樣的工作,有編制相當於站在金字塔頂端,沒編制的處於金字塔末端。很多編制外的工作似乎更累更多,但編制內的似乎待遇卻要更好。這種弊端已經成為千夫所指,同一家單位,你在這,我在那頭,中間是不可逾越福利待遇的溝壑這句吐槽語頗具代表性

那公立醫院被取消編制後,病人看病會不會更難了呢?我們看下網友怎麼說:

揭開面紗看會兒:好的醫生醫院可以待遇提高到一定程度,甚至可以雙倍工資給他們,優勝劣汰機制,然後這些醫生要拿高的必須籤合同,合同可以籤長期的,那樣公立醫院不還是能留住人才,老百姓看病也一樣可看嗎?永新翁 :醫療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解決民眾的“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政府首先應從藥品採購、鄉村醫生隊伍建設、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讓群眾就地看病、破解醫院“以藥養醫”、促進社會辦醫、合理配置醫療資源、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等方面著手。有些地方借醫改之機急於取消編制,提高年薪的做法是本末倒置的。 ​雲水禪貓:自國企改革始,逐步甩包袱,並控制上游資本壟斷行業,也是不得不改。然教育和醫療行業市場化,社保醫保不完善情況下,窮人更加難以接觸好的醫療和教育資源。叛逆的小胖墩:編制代表著一種保障,但同時也是一種束縛。隨著公立醫院改革、醫保制度完善,分級診療制度充分執行,大型公立三甲醫院的發展空間可能會越來越受到限制。但同時,高端私立醫療集團逐步得到了充分的發展,而且國家大力支持私立醫療機構發展,多點執業的執行可行性越來越高,沒有編制的醫生們,當他決定走出去,可能需要的手續和阻攔也會更加減少,工作流動更加便利。

其實,公立醫院因其有編制的約束,會有很多醫學院畢業的學生因編制有限等其他制度的約束不能進入醫院,因此從事了其他工作,造成部分的人才流失。這些名額的限制或其他越則限制了編制內職工的晉升,限制了其“前途”,種種原因也會使得部分的人才流失。而在明年取消公立醫院的事業編制後,名額的限制會有部分的減輕,在一定程度上就會緩解大學生人才流失的現象。關於這個話題,你有什麼看法呢?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討論!

公立醫院、高校取消事業編,病人看病會不會更難了呢?

2019承德豐寧事業單位考試刑法和民法中的“年齡”

在如火如荼的公職考試中,法律一直佔有一席之地,而法律考試中刑法和民法又幾乎是必考科目。在刑法和民法的考查範圍內,有關自然人主體因年齡的變化而引起的的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發展變化,又是考查頻率較高的知識點。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刑法和民法中的“年齡”的變化,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刑法--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

我國刑法根據自然人不同的年齡階段,將自然人是否需要承擔以及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劃分成了三個階段。

1.《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一個孩子只要不滿14週歲(法律中“不滿”不包含本數,“以上、以下”包含本數),便為無刑事責任年齡人,不需要對任何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就如13歲少年殺母案件一樣,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而在14週歲到16週歲之間,也只需要對8種行為承擔責任,除此之外的則不需要承擔。比如明明今年15週歲,盜竊他人10萬餘元現金,也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最後是對於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來說,此時就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了,但是因為是未成年人,所以也是應該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並且絕對不能判處死刑的。這一點在考試中多數是結合案例進行考查,希望考生加以重點學習。

二、民法--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的確定

除了《刑法》對於自然人的年齡有所考查以外,《民法》中以自然人的年齡來確定民事行為能力的知識點也是常考的知識點。

《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至二十條規定:

1.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1)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2)八週歲以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理論上所有的民事行為都必須有其法定代理人完成。

其中有兩點值得我們注意,第一是十六到十八週歲之間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收入來源的也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二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之前的十週歲下降到了八週歲。

【例題】十六週歲到十八週歲之間能夠以自己勞動收入作為收入來源的,仍然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判斷題)

【答案】錯誤。解析:《民法總則》第十八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本題說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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