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印發《福建省貫徹〈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實施細則》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印發了《福建省貫徹〈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實施細則》,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貫徹〈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實施細則》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了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規範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等有關黨內法規,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省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以下簡稱派駐紀檢監察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駐在部門(含綜合監督單位,下同)黨組(包含黨組性質黨委,下同)管理的縣處級黨員幹部涉嫌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和內部審理,經派駐紀檢監察組集體研究,提出黨紀處分初步建議,與駐在部門黨組溝通並取得一致意見後,將案件移送省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以下簡稱紀檢監察工委)進行審理。

第三條 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加強與有關方面溝通,特別是對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縣處級正職以及相當於縣處級正職的黨員領導幹部違紀案件,在駐在部門黨組會議召開前,應當與駐在部門黨組和省紀委充分交換意見。對敏感特殊案件,派駐紀檢監察組報省紀委批准後,可以不移送紀檢監察工委審理。

第四條 紀檢監察工委對移送審理的案件材料應當進行形式審核。經審核符合移送條件的予以受理;經審核不符合移送條件的,按程序報批後,可以暫緩受理,通知派駐紀檢監察組補齊相關手續和材料。

第五條 紀檢監察工委對移送的案件應當認真履行審核把關和監督制約職能,在規定時限內形成審理報告並反饋派駐紀檢監察組,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紀檢監察工委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派駐紀檢監察組溝通。派駐紀檢監察組原則上應當尊重紀檢監察工委的審理意見。如出現分歧,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紀檢監察工委將雙方意見報省紀委研究決定。紀檢監察工委將省紀委決定意見反饋派駐紀檢監察組。

第六條 經紀檢監察工委審理後,派駐紀檢監察組將黨紀處分建議通報駐在部門黨組,由黨組討論決定黨紀處分建議與黨組的意見不同又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派駐紀檢監察組將雙方意見報省紀委研究決定後,將省紀委決定意見通報駐在部門黨組,由駐在部門黨組作出黨紀處分決定。駐在部門黨組作出的黨紀處分決定應當正式通報派駐紀檢監察組。

第七條 派駐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在案件審查和審理過程中,需報省紀委交換意見或者研究決定的事項,由其對口聯繫的省紀委監督檢查部門受理。對口聯繫的省紀委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會同省紀委案件審理部門提出意見,經省紀委相關負責人審批後回覆。

第八條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審查和審理的案件,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後,由黨組討論決定。在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前,應當徵求派駐紀檢監察組意見。

根據工作需要,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直接對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管轄的鄉科級及以下黨員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進行審查和審理,經集體研究提出黨紀處分建議,移交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按照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後,由黨組討論決定。必要時,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將黨紀處分建議直接通報駐在部門黨組,由黨組討論決定。

第九條 省紀委監委指定下級紀委監委管轄的黨員幹部違紀案件,經下級紀委監委審查審理並提出黨紀處分建議後,由省紀委監委將相關材料交被審查人所在部門派駐紀檢監察組,派駐紀檢監察組再移交黨組討論決定。

第十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派駐紀檢監察組或者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提取相關材料,依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集體研究討論,提出黨紀處分建議,按規定履行審理程序後,通報或者報告駐在部門黨組,由駐在部門黨組討論決定。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司法機關決定不追究刑事責任,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派駐紀檢監察組或者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提取相關材料,依據生效行政處罰決定等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按規定履行相應立案和審理程序後,通報或者報告駐在部門黨組,由駐在部門黨組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給予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縣處級以及相當於縣處級黨員幹部黨紀處分,給予鄉科級黨員幹部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黨紀處分的,由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在黨紀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黨紀處分決定及相關材料報紀檢監察工委備案;駐在部門未設立機關黨委、機關紀委的,由派駐紀檢監察組報紀檢監察工委備案。紀檢監察工委對備案材料應當進行認真審核,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並督促解決。

紀檢監察工委應當定期總結分析案件審理和備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原因,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形成專項報告,每季度向省紀委、省直機關工委報告,必要時可以隨時報告。

給予向省委備案的黨員幹部黨紀處分的,駐在部門黨組應當按照規定將黨紀處分決定通報省委組織部。

第十二條 對於黨的組織關係在市縣、幹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黨組的黨員幹部違紀案件,凡由派駐紀檢監察組查處的,由主管部門黨組討論決定,並向市縣黨組織通報處理結果。

對於市縣紀委首先發現並依照有關規定直接立案審查,接受上級紀委指定或者與派駐紀檢監察組協商後由市縣紀委立案審查的上述案件,應當由市縣紀委按照程序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向主管部門黨組通報處理結果。在作出立案審查決定及審查處理過程中,市縣紀委應當與主管部門黨組和派駐紀檢監察組加強溝通協調;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報共同的上級黨委或者紀委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黨組作出的黨紀處分決定由黨組負責宣佈、送達、歸檔,並辦理職務職級、工資、生活待遇調整等處分決定執行相關工作。派駐紀檢監察組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四條 紀檢監察工委在省紀委領導下建立健全對省直機關審查處理違紀案件的質量評查機制,對黨組討論決定、派駐紀檢監察組審查處理的案件事實證據、性質認定、處分檔次、程序手續等進行監督檢查,採取通報、約談等方式反饋評查結果。

第十五條 黨的工作機關、直屬事業單位領導機構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派駐紀檢監察組給予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幹部政務處分,參照本實施細則辦理,並以派駐紀檢監察組名義作出政務處分決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同時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應確保黨紀和政務處分依據的事實和定性不矛盾、處分檔次相匹配、程序手續相銜接。

第十六條 市縣應當結合實際積極探索集中統一、分片交叉、上下聯動等案件審理工作模式,將派駐紀檢監察組審查的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黨員幹部涉嫌違紀案件,移送相應紀檢監察工委或者紀委監委審理部門、其他授權機構審理,提出黨紀處分初步建議,由駐在部門黨組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共福建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10月11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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