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未查清是否還有其他繼承人,卻先將保險金支付給了妻子

【掘地三尺侃保險】今天我們分享的這個案例是保險合同在沒有指定繼承人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把保險金支付給了妻子,我們來看看這樣是否妥當?

保險公司未查清是否還有其他繼承人,卻先將保險金支付給了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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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9年11月,周某在某電子公司打工期間,因意外事故死亡,生前,周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根據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支付4萬元賠償金,保險合同未指定受益人。

2009年12月,周某妻子持保單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向周某妻子支付4萬元保險金。

2010年1月,周某父母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保險公司以已支付給持有保單的周某之妻為由拒絕。周某父母以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

周某父母稱,保險公司在沒有查清周某全部繼承人的情況下,將全部保險金給付周某妻子不妥。

保險公司認為,周某妻子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其持有保單,保險公司已履行保險金給付義務。

【案例疑惑】

保險公司將全部保險金給付給周某妻子,是否妥當?

【案例分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涉嫌人身保險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根據《保險法》第42條的規定,保險金應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周某妻子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在核實其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後,支付了全部賠償金,已盡到合同約定的支付保險金的義務。至於周某父母,女兒以及周某妻子內部的保險金分配問題,屬於法定繼承法律關係,與本案保險合同糾紛不是同一法律關係,可另行解決,故駁回周某父母的訴訟請求。

【法律知識】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保險金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被保險人的繼承人要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保險人以其以向持有保單的其他繼承人給付保險金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我國繼承法雖然沒有規定遺產管理人,但對遺產保管人作出了規定,在《繼承法》第二十四條,遺產保管人不僅可以適用於法定繼承,也可以適用於遺囑繼承中。只要擁有被繼承人的遺產,就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

【總結】兩個字:合理!三個字:妥妥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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