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元朝和清朝:被一粒鹽壓垮的大帝國

當舉報大鹽梟黃玉林的密摺出現在道光皇帝面前時,大清帝國最重要的產鹽地——兩淮鹽場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危機。

作為清政府財政收入的第二大來源,鹽稅始終佔到帝國財稅的1/5以上。而其中,又以兩淮鹽稅為最大宗,政府每年從這裡獲取的鹽利超過400萬兩(道光時期每年全國鹽稅大約750萬兩),比全國任何一個省的田賦收入都要高。對此,曾任兩江總督兼管兩淮鹽政的陶澍說過:“東南財賦,淮鹺最大,天下鹽務,淮課為最重。”

但是,根據官方統計,在道光十一年(1831)以前,兩淮歷年虧減的鹽稅竟然高達6300萬兩。作為帝國最顯赫的兩淮鹽商,這些鉅富中,竟然也有人撐不下去,資本蝕空,以破產收尾。原因當然有很多,但私鹽的泛濫是導致帝國財稅虧空和鹽商鉅富破產的主要原因。

在這種情況下,清朝最大的鹽梟案,爆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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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帝國財政支柱 圖/攝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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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鹽業專賣政策,起源相當早。最早可以上溯到春秋時期,管仲治理齊國時提出來的“官山海”政策,即主張由國家壟斷經營鹽業、礦產以及各種山林資源。再往下,就是漢武帝時期,桑弘羊為漢武帝構建的國有經濟體系,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正是鹽鐵官營。

漢武帝推行鹽鐵官營,一個主要原因是壟斷利源,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用於填補常年對匈奴戰爭的財政漏洞。但還有一個原因鮮為人知,那就是要限制大商人和地方豪強的勢力,防止他們成長為鹽鐵鉅富,重演漢初七國之亂的悲劇。

所以,鹽鐵專賣從一開始就帶有國家控制的雙重目的:不僅是中央與地方豪強、富商巨賈的經濟利益之爭,同時也是政治控制的一個重要手段。

只不過,經濟控制和政治控制,歷史越往後走,前者越發掩蓋了後者。分界點出現在唐朝中葉,安史之亂爆發以後。

唐朝自618年立國後,有140年對鹽業實行無稅制,任其自由買賣。但安史之亂後,國家經濟困窘,政府要搞錢,第一時間就想起了老祖宗管仲和桑弘羊。

758年,理財名臣第五琦實施鹽業專賣法,政府通過壟斷鹽業來開闢財源,增加收入。自此,終結了唐朝鹽業140年不上稅的歷史,也終結了中國歷史上食鹽自由買賣的歷史。此後歷朝歷代,鹽業都是高度壟斷的行業,無一例外。

第五琦的鹽政方案,被後人歸納為“民制、官收、官運、官銷”。也就是除了食鹽的生產由鹽戶完成,其他環節包括收購、轉運、出售等等,都是政府來做。政府之所以要把所有環節都捏在手裡,是不想假手他人,從而獲取最大的利益。但是,高度國有化的弊端總是十分明顯。後來的宋朝,也曾實行過這種高度國有化的官鹽政策,結果宋仁宗初期垂簾聽政的劉太后有一次問大臣:“聽說外頭都在埋怨食鹽的品質很差,是真的嗎?”大臣們回答說:“只有御膳和宮中的鹽是好的,外頭吃鹽就跟吃土一樣,難吃死了。”劉太后聽後,長嘆一口氣:“不是這樣的,御膳用的鹽也多土,根本不能吃。”這就是政府把一種東西完完全全壟斷後,所能呈現出來的“品質”。

第五琦的鹽政方案實施幾年後,唐代另一個理財大師劉晏就發現了其中潛藏的問題,於是對鹽法進行完善,改為“民制、官收、官賣、商運、商銷”。劉晏的改革,最大的不同是引入了商人的角色:政府只負責從鹽戶手中收購食鹽,再轉手賣給鹽商,中間的差價就是國家的財稅;至於後面的轉銷環節,政府抽身出來,直接交由商人去辦。

這雖然也是國家專賣制度,但政府大包攬的程度相對有所降低了。

劉晏的鹽政改革,影響很大。帝制時代叱吒風雲的鹽商階層,就是在劉晏改革後產生的。而且,鹽商“不屬州縣屬天子”,中央直管,可想而知,在壟斷行業裡分得一杯羹,迅速積累財富那是分分鐘的事。史書記載,唐朝一個名叫龔播的人,出身貧困,以販賣蔬菜瓜果為業,劉晏改革後逮住時機,成為政府認定的鹽商,獲利豐厚,十餘年間積財鉅萬,竟然躍升為四川地區的首富。真是典型的站在政策風口上,豬也能飛。

伴隨著一批鹽業鉅富的誕生,朝廷則成為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根據史書記載,劉晏主持鹽政近20年間,把政府鹽利收入從40萬緡提高到了600萬緡。鹽利收入,佔到唐朝財稅收入的一半。司馬光在《資治通鑑》中說,“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宮闈、服御、軍餉、百官俸祿皆仰給焉”。以後的朝代,對鹽利的依賴同樣有增無減。最高峰時,南宋高宗時期,鹽利佔國家財政總收入的54%以上。

唐以後的朝代,除了個別時期,基本都沿用劉晏的鹽政政策,長達850年。一直到明朝萬曆後期,才被袁世振主導推行的綱運法所取代——政府不再收鹽,由鹽商直接向鹽戶收購運銷,即實行“民制、商收、商運、商銷”的鹽商專賣制。

而晚明的這一新政策,則開啟了此後綿延300餘年權力尋租最高峰的紅頂商人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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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明清鹽商的影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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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尋租是壟斷的衍生品。就像硬幣的兩面,腐敗與壟斷共生共存,不管朝代如何更替。這不是人的問題,是制度的問題。

唐朝中葉以後1100多年的帝制時代,每個朝代的政府都對鹽政進行過或多或少的改革,但其核心目的,不在於打破壟斷,而在於堵塞漏卮,儘可能提高政府的鹽利收入。這就決定了無論如何改革鹽政,權力尋租和腐敗都如蠅附羶,驅之不去。

劉晏在政府鹽業壟斷中引入鹽商群體,是以“官商共利”的形式,讓商人協助政府攫取鹽利,提高效率。在這種情況下,鹽商實際上是政府的代理商,到了清代,大鹽商甚至要替政府組織緝私隊,打擊私鹽,成為半官半商的官商。

歷史學家王家範說,歷代鹽法多變,此中有許多機巧,其主軸則始終是政府與鹽商分割利權的糾葛。鹽商的命運也隨之而波動起伏,但鹽商似乎是商人之中最善於利用政策、屈伸自如的蜥蜴。他又說,

鹽商為傳統中國的特產,在帝國絕大多數年代,他們之中能暴富者,多走官商串聯、權錢交易的門路,老實經營者的處境則始終不脫“艱難”兩字。

從帝制時代的鹽商誕生之日,他們就是權力尋租的堅定執行者、順從者和受益者。

大鹽商真正暴富的原因,並非來自於賺取食鹽低買高賣的差價,而是有太多附生在權力之上的生財之道。最典型的一種操作,就是鹽商夥同鹽政官吏一起坑朝廷。官吏允許聲稱湊不足鉅額現錢的鹽商賒銷官鹽,事後再把這些賒賬做成壞賬,能賴則賴,反正虧空的是國有資產,利益卻進了個人口袋。

唐朝後期查處過一個名叫盧昂的福建鹽官,不僅搜出了30萬貫贓款,還從他家裡發現了金床、金枕頭。一個地方的鹽務官員,已經貪汙、奢靡到這種程度,在其背後供養他的那些大鹽商,又該富到什麼地步呢?

在宋代,由於鹽業的暴利,使得一些軍隊、官員“赤膊上陣”,參與倒賣私鹽,牟取暴利。南宋末期,宰相賈似道

利用個人權勢,指使下人大量販賣私鹽,當時人寫詩諷刺說:

昨夜江頭長碧波,滿船都載相公鹺。

雖然要作調羹用,未必調羹用許多。

一個統治時間兩三百年的王朝,必定要屢次改革鹽政,為什麼?每一次鹽法改革初期,國家鹽利收入大增,隨後商蠹、官蠹必定串通起來侵蝕鹽利,導致國家鹽利銳減,於是不得不進行新一輪改良。

但是,改良改良,越改越涼。

明朝是鹽法改革最為頻繁的朝代。最初實行“開中法”,要求商人押送糧食到“九邊”(9個軍事邊鎮)換取鹽引,獲取鹽業專賣商資格,然後憑鹽引到鹽場兌鹽,再轉運到指定的銷售區域內賣鹽。這項政策出臺後,憑藉地理優勢的山西、陝西商人迅速崛起,成為帝國最具實力的山陝商幫。白銀盛行併成為明朝的通用貨幣後,政府在鹽政上推出了“運司納銀製”,不用鹽商運糧到邊鎮了,只要直接給鹽務部門交納白銀,就能換得鹽引。這一下,靠近兩淮、浙江鹽場的徽州商幫,逐漸取代山陝商幫,成為帝國鹽業中新的大佬。

不過,大家千萬不要以為鹽商的輪番崛起是地理區位決定的。在地理區位的背後,其實一直隱藏著一張更深廣的關係網。鹽商走過的每一步,都有權力之手在操縱。水最深的一步,出現在用鹽引換鹽這一環節。商人們都拿著鹽引到兩淮鹽場換鹽,結果被告知,慢慢等著吧,前邊還有幾千號在排隊呢。沒有一個商人等得起三五個月,更不要說三五年,但鹽務官員或其親屬家人,有本事讓一個商人提前換到鹽。所以,到此為止,鹽商們真正的“肉搏”才剛剛開始,只是從來不是拼什麼商業模式或商業創新,而是拼關係,拼後門,拼權錢交易。

從明初宣德、正統開始,已經有一批官員及其親屬活躍在鹽商的背後,充當真正的大boss。到後來,這些幕後老闆將權力之手繼續往上摸:不是有錢有糧就能換鹽引、做鹽商,而是要先從他們手裡買一個“中鹽資格”。這種資格叫做“窩”,商人要通過錢財與關係網,從控制“窩”的人手中買“窩”,買到“窩”之後,才配稱為鹽商。

徽商在帝國鹽業體系中,最終超越秦商和晉商,正是因為更早意識到了從事鹽業資本要厚、關係要硬,所以舉家族、宗族之力,把在其他行業積累起來的資本都轉移到了兩淮鹽業中。

明清時期,有資格稱為“大賈”“上賈”的商人,基本都是鹽商,可見這個壟斷行業集聚了全國最有資本和權勢的商人。

帝國鹽商的興替,是那個時代上層圈子的權力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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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鹽商的一切付出,包括權力尋租的代價,終究是要從鹽業生意中加倍賺回來的。兜兜轉轉,為這一切埋單的,終究還是老百姓和國家財政。

萬曆後期,袁世振在兩淮實行“綱運法”改革,說明朝廷的鹽利已經被鹽業中的官商侵蝕得差不多了。“綱運法”打破了官員潛規則賣“窩”的灰色秩序,由政府直接指定資本雄厚的商人為綱運商人。這些資本雄厚的鹽商以“佔窩”的形式,成為承領鹽引、擁有“鹽綱”壟斷權的綱商,相當於總經銷商。綱商的出現,標誌著寄生性極強的鹽業壟斷型大鹽商的成立。

袁世振為了改革能夠順利進行,對原有的大鹽商“一概撫而用之”,使其成為綱商。綱商不僅有專賣權,而且有世襲性質,這無疑加劇了鹽商大規模輸獻的行為。因為一旦成為綱商,基本就能確保子孫金山銀山。

可見,在壟斷的前提下,無論如何改革,都逃不脫權力尋租的制度之弊。

明朝中後期到清朝初期,是揚州鹽商最輝煌的時期,身為帝國紅頂商人,一個個腰纏萬貫,無所不能。史載,揚州有個大鹽商,錢實在多得沒處花,相當鬱悶。手下人給他想了個辦法,用金條去買金箔,載至金山塔上,向風颺之,頃刻而散,天空中、草地上一片金光閃閃,大鹽商這才心情轉好。

但是,你以為這些大鹽商一個個都是人精,都是鉅富,其實他們也不過是帝國時代的提線木偶。歷史學家王家範說,這些大鹽商攀緣於國家財政政策提供的非常空間,既要與政治權力同流合汙,也要時時受到政治權力強烈的干預和百般勒索,更受國家政策和政治形勢波動,機體脆弱,命運無常,絕沒有把握自我的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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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一個盛產大鹽商的地方 圖/攝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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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居帝國財富頂層的鹽商,爭鬥起來尚且如此不堪;身處帝國底層的百姓,在“官商共利”的背景下,更是時刻會被犧牲掉的一群螻蟻。

從技術或經濟上來看,食鹽本身並無太大價值,但一壟斷之後,性質就徹底變了。官鹽專賣以來,鹽價長期居高不下。唐初的鹽價,每鬥10文錢,到第五琦改革後,鹽價飆升至每鬥110文錢,漲價10倍。到了元代,有官員統計,官鹽賣到百姓手裡,每斤加價到了800文錢,而且這個價格還在往上走。這名良心感覺到痛的官員,在上疏中慨嘆,“瀕海小民猶且食淡,深山窮谷無鹽可知”。史書中,歷朝歷代關於百姓“終年不食鹽”“食鹽之家,十無二三”的記載,並不鮮見。

鹽價死貴,平頭百姓已經吃不起鹽了。

但是,鹽價居高不下,從來不是由產鹽的成本決定的。事實上,產鹽的成本極低極低,隨著技術的發展,這個成本還在往下掉。為國家產鹽的

灶戶(鹽戶),作為帝國暴利行業的供應端,卻是極貧極苦的一個階層。元朝末年,紹興人王冕曾夜宿上虞曹娥廟,親眼目睹了當地灶戶被官府催繳鹽課,不堪忍受而自殺的情形。王冕因此寫下一首詩,記錄灶戶的血淚史:

前夜總催罵,昨日場胥督。

今朝分運來,鞭笞更殘毒。

灶下無尺草,甕中無粒粟。

旦夕不可度,久世亦何福。

夜永聲語冷,幽咽向古木。

天明風啟門,殭屍掛荒屋。

食鹽,這一平常的日常必需品,變得越來越金貴,完全是由最愛君上面所講的各種白色、灰色以及黑色成本層層疊加的惡果——

白色成本:在鹽利成為政府的支柱財源之後,歷代都想著從這白色結晶體上面多多開源,遇到戰爭或動亂等極端情況,鹽業加稅更是順手且容易上癮的事兒。

灰色成本:鹽商通過鉅額輸獻獲得的專賣權、總經銷權甚至世襲總經銷權,以及自身由此獲得的鉅額財富,最終無一不是轉嫁到鹽價裡面。

黑色成本:鹽場、鹽務、鹽政官吏,都把鹽業當成肥缺,為了獲取相應的職位,他們同樣需要在官場內部進行權錢運作,而這些付出,通通是要有回報的。

帝國頂層圈子為了分蛋糕,需要不斷用錢開路,環境確實險惡;但他們不會看到,龐大的底層為了撿蛋糕屑,處境已經險惡到了需要以命相搏的地步。

強光之下,連陰影都會消失。只有在必要的時候,才會以極端的形式提醒整個帝國,陰影人群的存在。

私鹽問題,歷經1100多年,在帝制時代從未消失,恰恰證明了陰影始終未曾被驅散過。儘管每個朝代都對販賣私鹽者制定極其嚴苛的刑律,只要是三人以上盜販私鹽,帶頭的那個就是死罪,但這完全阻擋不住私鹽越來越氾濫的趨勢。北宋的蘇軾,在一封奏疏中說:“兩浙之民以犯鹽得罪者,一歲至萬七千人而莫能止。”一年抓了17000人,都剎不住私鹽問題啊。元朝初年,官府僅在松江府上海縣一地就先後捕獲了“鹽徒五千”。到清代,廣東的食鹽貿易有一個公開的說法,叫“官三私七”。就是說,有七成的市場都被私鹽侵蝕了。

從事私鹽販賣的群體構成,最愛君特別細分為兩大類:

生存驅動型:鹽戶、貧民、流民、失業者等等,社會最底層的人,在高鹽價逼迫下,走上販私道路。

暴利驅動型:官員、合法鹽商、鹽梟等等,社會上最擅鑽營的人,在鹽業暴利的誘惑下,知法犯法。

可怕的是,歷朝的緝私官吏都很“識做”:但凡遇到生存驅動型的私鹽販子,他們就窮追猛打,竭力搜捕,以應付差事、邀功請賞;但凡遇到暴利驅動型的私鹽販子,因為這種人要麼有團伙,要麼有靠山,要麼有行賄能力,他們就略而不問,甚至暗中成為其保護傘。

長此以往,促成了生存驅動型鹽販子向暴利驅動型鹽販子合流。私鹽販運的團伙化和武裝化,從唐末以後就日趨明顯。有些地方,全村出動,集體走私,甚至聯絡周邊幾個村落,統一行動,以團體武裝的形式增強對抗官府的能力。

這兩種鹽販子一旦合流,形成大鹽梟,一個王朝基本就走到尾聲了。類似的情形在歷史上多次上演,儼然是

鹽業對帝國統治的一個詛咒

唐朝末年,多次考科舉失敗的黃巢,與王仙芝共販私鹽,數月之間,聚眾數萬,給了唐朝致命一擊。與此同時,另一撥販鹽起家的鹽梟,比如王建錢鏐等人,選擇進入體制之內,在鎮壓黃巢起義以及藩鎮兼併戰爭中脫穎而出,成為五代十國割據政權的創立者。

元朝末年,“世以浮海販鹽為業”的方國珍,被仇家告發販賣私鹽,無奈之下,走上反元之路。方國珍被逼起事的最初支持力量,幾乎全部來自跟他一樣長於海邊的私鹽販子。他們起兵後,精準攻擊帝國的漕糧海運系統,燒官船,劫漕糧,盛極一時的元代海運在危機重重中被迫停運,造成元大都嚴重的糧食危機,加速了元帝國的衰亡進程。

一粒鹽拖垮一個大帝國,這真的不是危言聳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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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南巡,是大鹽商鉅額政治輸獻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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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鹽業問題去考察中國歷史,不難發現,偌大的帝國只有歷史循環,而沒有歷史進步。專賣壟斷—權力尋租—私鹽氾濫—起義抗爭—重新壟斷,這個歷史循環幾乎在每個朝代都要重演一遍,從未被打破。

清道光年間的大鹽梟黃玉林案,是唐朝中葉以後1100年間帝國圍繞一粒鹽展開循環爭鬥的一個縮影。這個案子,不是起點,也不會是終點。

道光十年(1830)四月,道光皇帝接到舉報黃玉林的密摺。密摺稱,53歲的湖南人黃玉林是一名販私慣犯,數次逃過法律制裁,眼下正以江蘇儀徵為中心,構建起一支跨越數省的龐大販私隊伍,旗下擁有大船、小船無數,接連不斷地運送私鹽,每次販私“以數百引計”(一引大概400斤,數百引相當於幾萬斤)。這些走私船上刀槍林立,每個關隘都有受賄的官吏與其勾結,任其往來,不加阻攔。更可怕的是,黃玉林為邀結民心,規定他的隊伍只販私,不搶劫,不偷盜,頗有打擊報復官商聯合哄抬鹽價的俠義之風。

道光對這份密摺十分重視,可能他擔心唐末或元末的故事在他的帝國發生,因此緊急密令兩江總督蔣攸銛:務必不遺餘力破獲黃玉林案,要軍隊、要人、要錢,隨時開口,管夠。

蔣攸銛身在地方,知道更多道光不知道的內情:黃玉林可能是兩淮最大的鹽梟,但不排除還有更大的鹽梟。蔣攸銛希望通過招安,讓黃玉林為官府所用。如果黃玉林接受招安,那肯定能幫助抓捕一大批鹽梟,還能影響一大批鹽梟主動投案。

當蔣攸銛將招安方案報告給道光時,道光立馬看出蔣攸銛這個人其實是怕事。

大約一個月後,黃玉林帶領同夥伍步雲、伍光藻等8人,船12只,私鹽37000斤,赴官投首,接受招安。隨後,在黃玉林的配合下,官方迅速破獲了另一起大案,一次就緝獲李玉良、顧大、王三等12名大鹽梟。受此影響,鹽梟不斷自首,“有業者170名,無業者243名”,合計400多人。

正當蔣攸銛以為這個案子可以完美結案的時候,萬萬沒想到,黃玉林願意接受招安,原來只是緩兵之計。僅僅兩個月後,黃玉林“復圖販私”,重新謀劃起販私大計。之前已對蔣攸銛的招安方案不滿的道光皇帝,此刻勃然大怒,責令新任兩江總督

陶澍重辦此案,而蔣攸銛則受到革職處理。

陶澍最終將黃玉林處決,至此,清代最大的鹽梟案落幕。

但陶澍是一個有想法的能臣,殺了一個黃玉林,根本無法解決1000多年來私鹽氾濫的問題。他知道,私鹽氾濫,鹽梟振臂一呼天下從的根源,在於虛高的鹽價;而鹽價虛高的根源,在於壟斷。自明萬曆後期實行“綱運法”,200年來,綱商世代相承,與官府勾結,將鹽業當成自己的世襲領地,不容他人染指。即便是明清易代這樣的大變局,以徽商為主體的大鹽商仍舊牢牢掌控著鹽業核心,坐得暴利。

不久,陶澍在淮北地區推行鹽政改革,以“票鹽制”代替“綱鹽制”,廢除原有的鹽商壟斷體制,無論何人,無論資本多寡,只要照章納稅,就可以領票運鹽進行販賣。這樣一來,許多中小商人進入鹽業領域,衝擊了原來的大鹽商,使得大鹽商權力盡失,而鹽政則大為改觀。票鹽和綱鹽相比,最大的優點是打掉了各種灰色和黑色成本,讓食鹽迴歸到相對低價的狀態。陶澍說,實行票鹽前,“百姓淡食,不得已而買食私鹽”,“自票鹽到境,鹽價頓減,取攜甚便,民情安之”。

陶澍的改革,極大地觸動了既得利益者,以至於徽商都在詛咒他。但他之所以有能力推動這項改革,除了個人的魄力之外,主要還得益於當時的背景——鹽政久未改革,帝國鹽利又被侵蝕得厲害,是時候祭起改革的大刀了。陶澍的票鹽制,恰逢其時,因而得到了上面的支持。

可以說,陶澍的票鹽制,已經是帝制時代鹽業壟斷前提下,最具自由貿易性質的了。然而,這次改革還來不及推廣,清朝就遭遇了長達14年的太平天國運動。戰亂,阻遏了改革,也讓清朝錯失瞭解決私鹽問題的時機。

當鹽梟捲土重來,清朝的統治已進入了倒計時。這一次,鹽梟不僅是團伙化、武裝化,而且跟著時代發展,集納了會黨、幫派、革命等多種身份,相當於唐末、元末鹽梟們的加強版。

清帝國最終亦難逃鹽梟衝擊的歷史宿命。

外號“徐老虎”的大鹽梟徐寶山,在碼頭、口岸與其他鹽梟的火併和勾結中,站穩了腳跟,旗下的私鹽隊伍達萬餘人,淮河至沿江一線,都是他的勢力範圍。他身兼鹽梟、青幫、紅幫等多種角色,縱橫捭闔,極具勢力。後雖被朝廷招安,從鹽梟搖身一變成為緝私營管帶,但在清末的革命風潮中,他又迅速反正,為江蘇的光復立下大功,成為清朝的掘墓人之一。

一個朝代結束了。一個時代也結束了。沒有人去回望過去1100多年的朝代更替,鹽——一種白色結晶體,無臭,味鹹,在水中易溶解——究竟重複扮演了怎樣的角色:

它製造過盛世,也製造過衰世;它催生過鉅富,也催生過悍匪;它有過善,更有過惡;它是制度的化身,更是制度的替罪羊……

它鋪滿了整個帝國。

白茫茫一片,大地真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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