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破產風雲

1997年,日本泡沫經濟徹底破滅,陽光下的彩色被烏雲籠罩。


日本在二戰後採取的經濟管理模式為“政府主導型經濟”,強調政府對經濟的指導和保護,在這種模式下,日本的銀行、保險等體系等於有了一個‘護送船隊’。


體制下,保險公司獲得強有力的保護,同時也受嚴格的管制,缺少自主權,產品缺乏特色,公司間經營沒有差異,可以用同一化來形容。保險業的資金大量投資日本企業,而日本企業又大量購買此保險公司的保單,哪怕是非常‘脆弱’的公司,也可賴以生存。


在日本政府有型的手(下調銀行利率,對存款徵稅)將居民的存款推向股市、地產、保險投資等,整個金融企業互相影響:銀行的錢流入房地產,企業的錢流入股市,實體經濟的景氣度和資產價格高度綁定。一旦資產價格出現問題,那就是連鎖反應。


簽訂後,日元升值的同時,出口卻不行了,政府尋求經濟轉型:拉動內需,刺激消費,在消費稅這劑藥下,日本物價暴漲,日本央行開始連續加息,金融業開始收緊,更重的一劑猛藥是,1990年8月,商業銀行的貼現率從1%上調到6%,泡沫開始破滅。


在經過1994-1996年經濟出現小幅的恢復,日本政府認為經濟可以持續復甦,於是計劃重整財政以及進行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但金融機構的不良壞賬大規模暴露,不少機構出現經營不良處於破產邊界,同時亞洲金融危機爆發,日本迎來了最嚴重的金融危機。


金融大爆炸’:中央銀行的職責並不是挽救所有的金融機構,免於破產,而是從培育一個健康的金融體系角度看,個別金融機構的破產是有必要的。


於是,日本引以為傲的‘保險公司不會破產’的神話也隨之破滅,1997年4月25日,日本大藏省正式宣告:日產生命保險相互會社破產,發出停止營業的命令,同時指定日本生命保險協會為日產生命保險公司的管理人, 負責該公司財務、業務及資產方面的全面清理工作。


在注入2000億日元的援助金後,日產生命還有1000億的赤字,行業協會決定新組建一家託管公司——綠葉生命保險公司, 全盤接管日產生命的有效合同, 並宣佈將有效保單的預期年化利率由原來的5. 5%降到2. 75%。

保險公司破產風雲


信息的爆炸蔓延到保險,競爭驅動下市場日益更新的產品不斷填充我們的眼球,沒聽過的保險公司;第一次見識的保險產品;糾紛投訴的報導不斷等,都會引發多數人的一個思考:保險圈真亂,究竟有沒有保障?

對保險消費者而言,每購買一份保單在享受保障權益的同時,應該瞭解可能存在的風險,這產品能買嗎?對保險從業人員而言,每賣出一份保單合理接受利益的同時,需思考背後應該承擔的責任,這家的保險能賣嗎


風險與責任,在保險這個大體系下,最底層基礎的體現是:保險公司會不會破產倒閉?消費者的保單利益有什麼保障?


下文分為四部分,詳細講解保險風險與責任的底層認識:

1,日本破產風波

2,中國危機重重

3,結一道強硬寨

4,修一條護城河

一、日本破產風波


在日本神話被打破後,引發多米諾效應,譽為壽險第一大國的日本相繼有東邦生命保險、第百生命保險和大正生命保險公司破產。


來到2000年10月,不到兩週時間,日本兩大壽險公司相繼申請破產,9日,排名日本第11 位的千代田生命保險公司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適用《更生特例法》,意味著宣告破產。


僅震驚全球兩週後, 日本協榮生命保險公司因陷入經營危機向東京地方法院申請破產,協榮生命保險公司的破產成為日本有史以來最大的保險公司破產案。


在壽險業破產事件接踵而至時,2001年‘911’事件的發生,導致日本大成火災海上保險股份公司(財險)支付鉅額理賠款,負債額達4131億日元,於是向東京地方法院,申請公司更生特例程序。


作為保險大國的日本,一連串的破產風波,不僅牽動著大和名族,全世界都矚目相望,無外乎探個究竟:為什麼?怎麼辦?


為什麼?

  • 受體制影響,產品形態單一,各壽險公司經營的產品以固定利率的傳統年金險為主,為了追求更大的市場份額,過度銷售高利率的個人年金保險產品,和以獲取資金運用收益為目的的變額保險產品,在銀行調低利率及泡沫破滅後,面臨鉅額利差損。
  • 投資接連暴雷,經濟泡沫時期,買入了大量外國債券,當日元大幅升值後使得債券價值大跌;國內進行房地產投資,也因泡沫破滅,低價下跌而遭重創;最嚴重的還是股市暴跌,資產嚴重縮水,資金鍊條斷裂。
  • 金融改革後,日本保險業實施保費自由化,同時開放市場,國外保險業巨人紛至沓來使日本保險公司強敵環伺,憑藉雄厚的資金實力、強大的市場開發能力、較高的營銷戰略和知名度,不斷搶佔日本保險市場。

怎麼辦?

在2000年6月前,日本保險機構破產需基於《保險業法》進行破產程序,在6月份制定的《更生特例法》中,針對保險機構專門設定了特有的程序,因此日本保險機構破產程序大致分為兩類:

  • 基於《保險業法》的破產程序及其他特別措施,該程序是行政監管機關(金融廳)直接干預的行政程序。
  • 基於《更生特例法》的破產程序,該程序是法院直接干預的司法程序。
保險公司破產風雲

日本保險公司破產機制


日產生命相互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業法》的破產


巨大的利差損導致日產生命債務高築,債務金額為600億元,負債額為21000億日元,進入破產程序後,因債務較高,日本壽險協會設立了專門用於接盤的保險公司——青葉生命股份有限公司,臨時性地全部接受日產生命持有的保險合同轉讓。其後,青葉生命被美國保德信保險公司吸收合併。


大成火災海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更生特例法》的破產

在賠付‘911’事件大額理賠款後,大成火災申請特例更生程序,與安田火災海上和日產火災海上籤訂資助合同,同時安田火災與日產火災以合併方式設立新公司:損保JAPAN,更生程序結束後,大成火災被損保JAPAN吸收合併而宣告解散,損保JAPAN以買入方式承繼大成火災持有的所有保險合同。

《保險業法》與《特例更生法》在對保險機構申請破產的處理,大體相似,細化有些許不同,主要在於投保人的參加程序以及消費者維權的權益,對消費者而言,保險機構的破產影響相對較小。


在美國,投保人對於保險公司破產成本需要承擔一部分,作為選錯保險公司的代價,考慮文章篇幅,不再細說。


引入日本保險業的破產風波,是因為中國和日本同屬大陸法系國家,現行日本保險法等對中國產生不少影響,中國在保險業發展過程中,出現過與日本非常相似的情形,所以通過日本對保險機構破產的機制來加深對我國的認識

二、中國危機重重


歷史有驚人的巧合,1997年,剛成立一年多的西部唯一的商業財險公司永安保險,被調查發現股東實際出資不足1億元,而登記的註冊資本金為6.8億元,且在超出規定區域展業,中國人民銀行對其實行九個月的監管,成為我國首例被接管的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破產風雲


1997~1999年,中國壽險業可以用危機重重來形容,與日本情況類似,中國人民銀行八次降息,一年期存款利率從10.98%降至冰點1.98%,亞洲金融危機影響投資收益率,國內當時主流銷售的產品也是以高預定利率的年金險為主。


在降息過程中,各家保險業務員反而喜上眉梢,瘋狂做業務,保險公司內憂外患,面臨不斷增加的‘利差損’,成為急需解決的問題,如果處理的不好,將面臨破產的可能。


所謂‘利差損’,可以理解為:給客戶的回報過高,超過了保險資金的投資收益,使保險公司虧損,最終影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等。造成的原因有:預定利率偏高,與投資收益偏低。


中國人壽、平安、太平洋等壽險公司所面臨的利差損額度巨大,尤其是中國人壽接近破產的邊緣,這無疑會對中國保險業帶來深刻的影響,國家不得不想盡辦法解決:成立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將利差損包袱留給集團公司與財政部,拆分後憑優質資產進行上市。


而其它公司都各自走上自我救贖之路,平安尋求外資投資,以及麥肯錫給出的大量購買國債的計劃,緩解了一定的壓力,其它公司也各顯神通,捱過了利差損帶來的生存發展壓力。直至今天,這些公司都還面臨著90年代利差損的空洞,稍有處置不當,後果不堪設想。


2006年初,保監會發現新華人壽2005年度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僅61%,介入調查後發現董事長違規挪用公司鉅額資金,導致公司經營不穩定,嚴重影響償付能力,陷入危機。保監會通過保險保障基金接管新華人壽(基金購買新華股權成為第一大股東),重組後將所持股份轉讓中央匯金公司。


同年,中華聯合保險由於經營策略的重大失誤,出現大額虧損,資不抵債,截止2008年底,淨資產為-101億元,賬面虧損達116億元,償付能力嚴重不足。按照《破產法》規定,已是一家準破產保險機構,保監會再次動用保險保障基金控股中華聯合,進行重組,改善經營後於2015年末將所持股份掛牌轉讓。


我國保險業至今未發生一起實質性的破產案例,在保險公司自身經營出現重大問題時,監管部門及時進行行政干預,以免事態惡化,經妥善處理後繼續享受發展和人口紅利。


但也引發了一個思考,我國保險保障基金是用於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風險救助基金。


但兩次使用,均非準確的符合保障基金的管理辦法,而是用於收購兩家問題公司的股權,定性的理解為‘處置保險業風險’,過度依賴流動性注入手段,制度運行容易‘跑偏’,保險機構對公司運作的後果承擔責任低也可能會為將來埋下地雷。


後發展的中國保險業,在參照眾多國外保險業的發展歷程,吸取經驗,不斷完善制度體系,到今天,面對風險,已然結下一道硬寨

三、結下一道強硬寨


我國保險公司能不能退出?能!


保險公司在市場經濟競爭機制和優勝劣汰規律支配下退出市場,是不可避免的現象。


退出又可以分為‘解散’與‘破產’:

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九十條

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在我國,保險公司的市場退出機制目前為

強制型市場退出,退出都需經過保監會批准,或是被保監會責令撤銷,法院宣告破產。可以按以下簡要理解:

1、一家保險公司因某些原因不在繼續經營,則需先上報保監會,經批准後進行清算解散(停止接受新業務、上繳保險許可證、處理保險合同和資產等)。

2、一家保險公司和另外一家保險公司要合併,或者一家保險公司要分立成兩家公司,上報保監會批准,進行合併或分立,後解散原公司(主要是主體信息變更,其他基本不受影響),可參考:中美大都會與聯泰大都會的合併案,合併後的公司叫: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簡稱大都會人壽。

3、因:超出保監會核定業務範圍,情節嚴重;不按規定提存保障金或非法動用保證金,情節嚴重;不按規定提取/結轉責任準備金或者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金額巨大;不按規定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公積金,情節嚴重;不按規定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情節嚴重;違反規定運用保險資金等,損失巨大。

而:被保險會依法撤銷解散(停止接受新業務、上繳保險許可證、合同/資產轉讓方案報保監會批准)。

4、企業法人(保險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先經保監會同意,保險公司、債權人、保監會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其重整或破產清算。


也有一個情況特殊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非是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否則不得解散退出。

這意味著只要有人壽保險業務(有壽險合同)的保險公司,則不能適用上面的第一條。

*經營有人壽業務的保險公司不是不可以解散或破產,而是要有以下情況:分立、合併情況下;被保監會依法撤銷解散;資不抵債走向破產。

保險公司破產風雲


我國保險公司退出的案例,目前基本是合併案而解散,不代表‘保險公司不會破產’,是背後有一隻無形的手,為保險業的健況結下了一個硬寨:保監會的行政監督管理與保險保障基金管理


保監會受命建立健全一套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監控,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

(二)限制業務範圍;

(三)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

(五)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

(八)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業性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嚴重不足時,或違反保險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保監會可對其進行接管,最長接管兩年,接管的目的是使保險公司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新華人壽,中華聯合,安邦保險三家都是屬於被保監會接管,進行行政干預,同時運用保險保障基金對公司注資進行股權重組,提高償付能力,改善公司經營,而沒有走向被依法撤銷或破產清算。


當行政干預還是無法解決時,保險公司會走向被依法撤銷或破產清算。和日本保險業相似,依法撤銷等於行政程序的清算,破產清算是人民法院的司法程序清算。

* 一般會優先進行行政程序的清算,再上到法院進行破產清算。

走向破產,對於消費者而言,比較重要的是保單利益,我國在2008年實施新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對於消費者有明確的保護方針:

當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依法實施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時,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則對非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人民幣5萬元以內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予以全額救助;

(二)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90%;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必須依法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中國保監會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收。


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

保單利益:因為人壽保單的利益不會受損,所以可以簡單理解保單利益是指現金價值

,當保險公司破產時,保險公司需要償還消費者持有的個人保單的現金價值,不夠賠償時,保險保障基金對剩餘部分進行救助,5萬內全額救助,超過部分救助90%。

(人壽保單還有生存金,分紅等)


看到不少的文章寫關於保險公司破產的事宜,閱後有兩點直觀感受:混淆解散與破產;關於消費者保單利益說明不夠準確,在此,做一個簡要解析

1,解散與破產都屬於退出機制,解散完全屬於行政程序,破產有行政和司法程序

2,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解散退出有限制,但破產是另一回事,經營有人壽業務的保險公司可被依法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3,對於解散,不管是什麼業務,消費者的保單權益在行政程序處理中會獲得保障,一般保險公司解散,行政處理會推向被合併,進而由另外一家公司繼續承保消費者的保險合同

4,走向破產清算(但走向破產清算是很難的,因為有前置的行政干預),對於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人壽保險合同必須有人接手繼續保障,但非人壽保險業務還要看進一步處理,是否全盤接手,否則也會和沒有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公司一樣處理。

5,也就是你買的是健康險等,並不是一定會獲得保障,因為健康險不是人壽保險,承保的公司如果走向破產,是可能會面臨損失,或者無法繼續獲得保障,只有人壽保險合同才可以。但保險公司走向破產清算,是非常難的

6,走向破產清算,對於非人壽保單,消費者的損失很低,但大額保單,或者現金價值較低的保單,可能會有一定程度的損失。

四、修一條護城河

我國保險公司走向被依法撤銷或破產會非常難,金融業的底層建設是信用體系,如果發生此類事件,消費者的信任打折扣,對金融業的影響非常之大。


行政監管單位與保險保障基金的硬寨下,可以抵抗很多風險事件的發生,哪怕真走向破產,對人壽保險合同的影響微乎其微,其他保險(財險、健康險等)也有保險保障基金會的救助,儘可能的保障消費者權益。


對保險業的風險管理,我國採取預防性機制干預性機制,有兩手準備:預防風險的發生,當風險發生時及時的進行干預,防止重大風險發生。


在保監會行政監督管理和保險保障基金下,干預性機制已結下硬寨,而往往預防比干預更重要,在預防機制上,我國也為消費者修建了一條護城河。

1,保險公司設立

  • 設立保險公司的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2億人民幣
  • 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且不得低於2億人民幣
  •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2,保險公司運作

  • 受《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簡稱償二代/C-ROSS)》監管,確保償付能力不低於100%
  • 保險資金運作必須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國務院規定其他運用形式
  • 接受再保機制,對每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擴大承保能力、降低營業成本、分散風險

3,保險公司制度

  • 保證金制度:經《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需在指定銀行存放註冊資本總額的20%,除非償還債務,否則不允許隨意動用
  • 公積金制度: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在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用以之後可能發生的虧損彌補,或增加償付能力
  • 責任準備金制度:為履行未來的賠償或給付責任而在每一會計年度末提存一筆資金,作為保險公司的負債,隨時準備履行其保險責任
  • 保險保障基金制度:提取投保人購買商業保險時所交保費的一小部分用來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由中國保險保障基金公司進行管理

以上的每一條,無疑都是給消費者、保險業良好發展修建的一條護城河。

五、最後


話題所講的,始終圍繞一個詞:風險

保險業發展的風險;保險公司經營的風險;消費者需要面對的風險。

國家不斷強調‘保險姓保’,不僅是順應保障需求關係,背後也是對風險的警惕,保險機構盲目推動業務量增長聚攏資金,激進投資的行為,是保險業發生‘黑天鵝’事件的潛在原因,這無疑是誰都不想看到的。

大趨勢下,保險公司將會面臨更多的競爭壓力,尤其是國門的進一步開放,外資保險機構的優勢是需要面對的現實。資金遊戲快要玩轉不下去了。


對於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經營能力等會有更大的挑戰,打鐵還需自身硬,產品的科學定價,產品的差異化,內部體系流程的優化,更有力的投資、服務能力等,都是保險公司應對風險較好的方法。


消費者在選購保險時,應該以追求保障,轉移風險為考慮,在這個基礎上,你所需承擔的風險才會最小化,進一步選擇保險公司,所擔心公司大小,是否有保障的問題也可以更好的解決。


因為在保險體系下,對於消費者的保護是非常強的,而可能面對的損失,也是屬於可接受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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