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借條沒寫對7萬元借款要不回

本報訊借錢給朋友本是一件正常的事情,但你想過嗎?由於一些細節問題,你借出去的錢可能要不回來,甚至告到法院都沒辦法。

最近,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子,出借人為了討回借款,把借款人告上法庭,可法院的判決卻是駁回了出借人的全部請求。

怎麼回事呢?一起來看看。仝某某與何某某是老鄉,仝某某遇到困難,急需用錢。作為老鄉,何某某很仗義的借了7萬元給仝某某週轉,仝某某當場寫下借條,承諾6天后還款。

然而,6天后,無論何某某夫妻怎樣催促,仝某某就是不還錢。何某某為此夜不能寐、寢食難安,這筆錢甚至還影響了家庭和睦,連子女的教育也受到嚴重影響。

無奈之下,何某某和吳某某夫妻把老鄉仝某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仝某某償還借款70000元,並按年息24%支付約定還款之日至實際還款之日的逾期違約利息,同時要求仝某某承擔律師費5000元。

聽起來,何某某的遭遇很值得同情,但是在法官的角度,所有的事實都需要證據支撐。在庭審時,何某某夫妻僅提供了兩樣證據:借條和律師費發票。仝某某未參加庭審。

儘管何某某夫妻提交的兩份證據形式合法,內容真實,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被法院採信並在卷佐證,但法院認為: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成立並生效的條件為雙方達成借款的合意及出借人實際提供借款。而此案中,何某某夫妻僅提供了《借條》作為證據,《借條》中載明的借款金額為70000元,數額巨大,但何某某夫妻並沒有提交證據證明這筆款項是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以什麼方式提供給仝某某的。

僅依據《借條》這一項證據,並不能確認何某某夫妻與仝某某之間的借款合同生效,故對何某某夫妻二人請求被告歸還借款、逾期利息及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的訴請不予支持。本報綜合

仝某某寫給何某某的借條內容:

今向何某某借款人民幣:柒萬元整(¥70000.00),本人承諾逾期每日支付給何某某人民幣伍仟元(¥5000.00)作為違約金,特此立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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