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憲法日”當天 法院成功調解一件二審案件

12月4日,在國家憲法日、全國法院宣傳日的特殊日子裡,吉林高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副庭長常文敏、法官助理藺宇成功調解一件二審案件,該案件一方當事人是吉林省的民營企業(合同乙方),一方是有外資背景的全國重點農業產業龍頭企業(合同甲方)。在調解過程中,承辦人本著為民司法,更大力度為各類經營者破解難題,優化營商法治環境的宗旨,對該案件開展調解工作。該案件的成功調解,使雙方利益均得以實現,贏得了雙方的一致好評,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柔性司法。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4日,甲方與乙方簽訂了《種蛋購銷合同》,乙方為甲方提供合格種蛋,如甲方2019年10月31日後購買乙方種蛋,合同順延。2018年12月12日,甲方與乙方簽訂《補充協議》,就乙方購買甲方淘汰種雞換羽,甲方回收乙方合格種蛋相關事宜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後,乙方自2019年3月22日至4月19日間,向甲方提供種蛋500919枚。此後,乙方未向甲方提供種蛋。

“国家宪法日”当天 法院成功调解一件二审案件

一審判決結果

一、原告甲方與被告乙方繼續履行2018年8月24日簽訂的《種蛋購銷合同》及2018年12月22日簽訂的《補充協議》;

二、被告乙方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支付給原告甲方違約金4295602元。

三、駁回原告甲方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後,一審被告乙方向本院提起上訴,並提供新證據由甲方銷售經理出具的證明材料一份,證實乙方未再向甲方供應種蛋,系根據甲方的要求作出的。接到該案件材料後,承辦人常文敏對案件進行了審查,發現該份新證據如經查證屬實,將對案件起到決定性作用。因此,其經向合議庭說明後,合議庭授權法官助理藺宇按照法定程序給雙發提供了充足的舉證期,並且在舉證期內,重點核對該份證據,對該份證據舉證質證,並對雙方進行溝通,本著對雙方負責,維護既判力,為企業服務等宗旨,對雙方進行調解工作,讓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和解。

經過承辦人和法官助理的多次溝通,對當事人擺事實、講道理,分析利害關係,雙方當事人都消除了敵對情緒,平心靜氣的進行了談判,最終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了和解協議。並於2019年12月4日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和解協議並製作調解筆錄及民事調解書,於2019年12月5日向雙方當事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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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 |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內容審核 | 趙宏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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