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五年後宣佈死亡,保險公司:拒賠,可以上訴,結局卻讓人意外

買保險為人生做好保障,這本該是感到愉快的一件事,但是在保險合同產生糾紛時,就不那麼美好了。經常會有投保人被保險公司拒賠,而保險公司的人會主動讓你去法院起訴保險公司,並且一旦打了官司保險公司又照樣理賠。

關於這種現象,很多人就會產生疑問,保險公司明知道官司會輸,為什麼每次都要打官司呢?

失蹤五年後宣佈死亡,保險公司:拒賠,可以上訴,結局卻讓人意外

理賠被拒,保險公司:法院讓賠我再賠!保險公司非被起訴才肯賠?

01 真實案例

投保人劉先生在人壽公司購買了兩份人壽保險,分別為康寧險(保險金額6萬元)及松柏險(保險金額10萬元),被保險人均為劉先生,受益人均為章女士。

劉先生自2003年開始交納保費直至2006年。

2007年劉先生最後一次與家人聯繫後失蹤。

章女士先後向江陰法院申請宣告劉先生失蹤、死亡,江陰法院於2013年4月28日判決宣告劉先生死亡。

另查明:劉先生第一次欠交保費後,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人壽公司以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自動墊交了保險費,後來欠繳保費兩年後,人壽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中止了兩份保險合同。

章女士找保險公司理賠被拒絕,拒賠理由為:劉先生被宣告的死亡,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

保險公司稱如果有任何疑問可以走法律程序。於是章女士將保險公司上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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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被拒,保險公司:法院讓賠我再賠!保險公司非被起訴才肯賠?

02 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劉先生失蹤導致不論在客觀上、還是主觀上其均不能履行交費義務,投保人劉先生與人壽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係依法成立。

另外,從傳統民法理論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來看,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保險合同中並未對"身故〃的含義進行明確界定,亦未將宣告死亡排除在保險責任範圍外,故法院認為"身故”應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情形,保險公司應給付身故保險金。

03 保險公司讓你去起訴自己是什麼原因?

就像上述案例,很多有爭議的拒賠案例,當投保人對理賠結果不滿意,而找保險公司交涉、協商的時候,保險公司甚至會要走法律程序,這不就是在暗示如果將他們告上法庭他們就賠,這是什麼邏輯?

其實保險公司之所以會這樣做,有以下幾個原因:

(1)如果是看似很不合理的拒賠,但是按照保險公司理賠規則確實又無法賠,此時保險公司的理賠員就算知道其中緣由,他們的能力也是會受到束縛的。畢竟這些員工一切理賠都要根據規定而來,不然,他們給客戶賠了,公司核查不符合相關規定時,難道讓理賠員掏錢賠嗎?

(2)保險公司在找到理由可以拒賠時,就不用花這筆理賠金了,告上法院有兩種結果:賠和不賠。最壞的結果也就是賠償,為什麼不走一下程序看看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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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好買保觀點

法院判決是一種司法行為,是一種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邏輯基礎,法院的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生效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而保險公司的理賠屬於一種商業行為,具體如何賠償、賠或不賠或賠償多少,可以由雙方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來通過協商確定,屬於民法中的意思自治行為。

這種區別,使得法院判決與保險公司作出理賠決定的“邏輯”是不一樣的。

所以,我們經常能看到保險公司拒賠,而法院卻判賠這樣截然相反的結果。

一般因為理賠糾紛打官司大多是存在較大爭議的,不太可能是一方完全在理,而責任和過錯全是某一方,否則,也無需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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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被拒,保險公司:法院讓賠我再賠!保險公司非被起訴才肯賠?

在這種爭議的情況下,被保險人一旦有過錯,大概率保險公司會作出拒賠決定。

而法院判決,會通過事實來評估雙方過錯和責任,依據相關法律條款進行裁決。甚至大多時候是會比較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就如我們所見到的,大多數理賠糾紛案到法院起訴,保險公司敗訴率總是比較高的。

所以,在遇到保險理賠糾紛時,可以嘗試上告法院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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