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公積金新規施行!這些材料不再需要提供

好消息!湘潭對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含繳存、提取、貸款),所需資料進行優化,好幾個證明資料都不用再提供了!


關於優化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的通知!

湘潭公積金新規施行!這些材料不再需要提供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及職工: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效率,方便辦事群眾,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決定對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含繳存、提取、貸款)所需資料進行優化。下列能夠通過管理中心信息共享平臺查詢到的信息資料,由管理中心查詢並打印,無需繳存單位、職工再提供相關原件及複印件。具體內容如下:

一、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

新設立的單位依法登記並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無需再提供。

二、婚姻狀況材料

包括結婚證或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的民事判決(調解)書。

(一)省內民政登記系統已備案的,可無需再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但離婚協議書或法院的民事判決(調解)書仍需提供。

(二)非省內民政登記系統備案的,仍需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的民事判決(調解)書等相關婚姻狀況材料。


湘潭公積金新規施行!這些材料不再需要提供

三、戶籍(口)材料

包括戶口本、同戶戶口人員關係證明、姓名。

(一)省內戶口且已在省內戶籍登記系統備案的,無需再提供。

(二)非省內戶口的,仍需提供。

四、購房材料及首付款憑證

包括房產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動產權證書》,以及首付款憑證。

(一)湘潭市行政區域(包括湘潭縣、湘鄉市、韶山市)內購房的,無需再提供。

(二)非湘潭市行政區域內購房的,仍需提供。

湘潭公積金新規施行!這些材料不再需要提供

五、房屋套數證明

無需提供。

六、月收入證明

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認定月收入的,無需提供。

七、離職證明

無需提供。

八、民政部門辦理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省內民政登記系統已備案的,無需提供;非省內民政登記系統備案的,仍需提供。

本通知由管理中心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如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特此通知。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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