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試用期想辭退員工就辭退?員工學會這幾點,公司不敢再任性

從字面上來看,試用期實際上是《勞動合同法》給予的公司與員工之間的磨合期。在這期間,員工如果感覺不滿意,可以快速的離職,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即可;公司如果不滿意員工,也可以用不符合錄用條件來解除勞動合同。

但很多公司確利用這一條,認為可以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隨地的要員工走人,而大部分員工也認為在試用期內,沒必要和公司過於糾結,於是也就這樣接受走人了,但實際上試用期也不是公司可以任性的工具,即便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來辭退員工,也是要提供有效證據才行。

那麼作為員工,我們可以通過這幾點來判斷公司在試用期辭退員工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公司一樣要支付賠償金。這裡重點講講如何從不符合錄用條件來看。

公司試用期想辭退員工就辭退?員工學會這幾點,公司不敢再任性

既然以不符合錄用條件來辭退,那麼必須得有錄用條件,並且得讓員工知道!

這裡分兩個部分,一是公司有確定好的錄用條件,二是要讓員工清晰瞭解。

一、公司針對該崗位的錄用條件。

既然是招聘員工,那麼針對每個崗位應該有一個明確的錄用條件,這也是公司招聘錄用該崗位員工的依據,否則錄用就沒有標準,那公司就沒有理由談不符合錄用條件了。

二、錄用條件要送達給員工,讓員工瞭解。

僅僅有錄用條件還不夠,如果員工說不知道有這個,那不符合錄用條件也是不成立的。什麼樣的證據才能證明員工知道?一般都是書面的,比如在錄用時簽了錄用條件(比如任職資格、崗位職責等)或勞動合同中約定,再比如通過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到了員工。

既然是試用期辭退,那就必須證明員工是在試用期!

這個是基本前提,如果不屬於試用期,那麼這個無從談起。如果試用期要成立,那麼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並且裡面約定了符合規定的試用期天數。比如三年以上合同期限,可以約定最長不超過 6個月的試用期。如果沒簽勞動合同、或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超過有效試用期了,那麼公司就不能說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了。

這裡特別要說明一下:《勞動合同法》裡並沒有試用期轉正一說,試用期一過就是非試用期,無論公司批不批准,都會“自動轉正”進入非試用期。也就是說試用期轉正不需要公司批准,公司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在試用期滿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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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想在試用期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需要哪些有效證據呢?

一、前面說了,公司必須要有明確的錄用條件,並且這個條件還要符合法律法規。這個一般在招聘網站上的招聘信息、發給員工的面試郵件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二、公司必須提供已將錄用調價告知員工的書面證明。比如已經發過郵件,或者在書面的協議上籤過字(一般在勞動合同附加協議上簽字)

三、既然說是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麼就一定得有考察記錄或證據。通常公司會採用績效考核的方式來證明,一般是數據化的方式來考核,比如銷售額等,這種需要經過員工簽名確認,如果員工不簽字,那麼公司要提供證據來證明考核結果的有效性;還有一種是入職時提供的一些證件、材料信息,在試用期被查出是假的,恰巧這些又是錄用條件裡規定的,那麼也是屬於不符合錄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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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公司違法辭退,有多少補償金?

因為屬於公司違法辭退,那麼公司需要支付2N的賠償金,試用期一般在6個月以內,也就是0.5個月*2倍=1個月。也就是說公司除了支付你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外,還要額外支付你一個月的賠償金。

總的來說,即便試用期,公司也不可以任性辭退員工,那作為員工也一樣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以上這幾個方面去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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