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農民工不能按時返崗 企業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達州:農民工不能按時返崗 企業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2月7日下午,達州市舉行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首場新聞通氣會。針對農民工比較關心的問題,達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熊明霜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達州是勞務輸出大市。據熊明霜介紹,今年春節,達州返鄉過節的農民工將近120萬人。為了確保農民工安全返崗,達州市委市政府專門成立了農民工返崗工作專班,由達州市委市政府領導牽頭,及時制定了《保障農民工安全返崗工作方案》,向農民工朋友發出了《安全返崗注意事項十二條》,讓農民工瞭解怎樣防控疫情,明確現階段哪些人能走、哪些人不能走、哪些人暫緩走,確保不因農民工返崗復工導致疫病感染或疫病擴散。對具備出行條件的,由專班協調相關部門,及時發佈目的地疫情信息和用工、復工信息,免費提供健康證明,統籌運力調度等等,幫助農民工走得了、走得好、走得安全。


  “我想借這個機會,向廣大農民工朋友宣傳一下,12333是人社部門的公共服務熱線電話,歡迎廣大農民工朋友通過這個電話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等方面進行諮詢、建議、求助、投訴、舉報。”熊明霜說,針對當前疫情管控造成部分農民工不能按時返崗,達州採取了多重政策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例如,因疫情管控原因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資。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對因疫情未及時返崗復工的職工,企業經與職工協調一致後,企業應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對企業安排待崗的職工,企業應當發放職工待崗期間生活費。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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