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病人向他(她)的女(男)朋友隱瞞自己的病史是否合法?疾控中心有提醒的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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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第六十二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條例》僅僅是最低級別的法律法規,也沒有明確規則執行部門和違規後果,實際執行非常困難。首先需要認定感染者自己是知道自己感染的狀態的才能滿足“故意”,被感染者也很難證明除了這個感染者之外沒有其它感染渠道,真正在法律範疇下處理的案例非常罕見。

疾控是個專業機構,沒有強制性權力。隱私保護的法規效率是在《條例》之上的,在衝突的情況下疾控中心只能儘量勸說感染者告知性伴,沒有直接告知的權力。換個方向來說,感染者不告知疾控中心自己有性伴,疾控也完全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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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點寫到:艾滋病病人義務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但實際上沒有多大的作用,從文件名也能看出來,這只是一個條例。

別說是男女朋友,很多艾滋病病人在就醫時,連醫生都不告訴,被查出來了就說忘記了(當然也有些是怕醫生不幫他們治病)。這些事情發生的並不少,但是能拿這些艾滋病病人有什麼辦法,只能不了了之。

至於說疾控中心,別想了,婚檢中心都不能提醒未感染的一方,只能提醒感染者如實告之自己的伴侶。以前就發生過,婚檢中心的醫生告訴了未感染的一方,結果被艾滋病病人以隱私洩露給告了,丟了工作還賠錢。

之所以這樣,是因為根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等。如有違反,將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所以,除了自己擦亮眼睛,還得把希望放在這些艾滋病病人的自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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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性生活的開放,隨著艾滋病的逐年增長,已經是一個可怕的數字了,隱瞞雖然是不合法,但也說不清誰感染誰?再說數量之多,怎麼也管控不過來,至於疾控中心每天接收的病人太多,別人的隱私不願意公開,你如果公開了也有很多麻煩事情發生,有些人有艾滋病,他們很愛面子,怕人卑視,怕被孤立等。怕萬一想不通尋短見了怎麼辦?疾控中心也變相成為殺人兇手了。

有些艾滋病人也是受害者,很可憐,但有良心,他們不會害任何人。部分艾滋病在被騙的情況下被感染的,有些心態不平衡,會去害別人,他們好象每傳染一個開心一次,週而復始去做,好象心裡平衡些,這都是病態心裡,也是變態心理,有些艾滋病很喜歡一個心愛的人,怕失去,怕孤獨,也會瞞著對方,他們會想大不了,一起生病,只要能天天在一起不會害怕,一起面對生活與死也心甘等等。

所以每個公民都要潔身自愛,不要亂與別人發生性關係,好象一個人就算這次他們很健康,下次誰也不擔保他們與另外人發生性關係嗎?還是健康身體嗎?你想想你能得到的人,別人同樣也能得到,因為他們不是你老公或老婆,他們能給與你也同樣可給與別人,他們的目標是賺錢為主。誰敢出錢誰都能得到。為什麼有些人花錢去買病呢?難道真是花心嗎?真不怕死嗎?有時候情到深時還顧得了生死嗎?這是不理智的表現,往往生病就是這些人,要知道那真是短命的,凡與幾個人有性關係的人都有性病,最起碼有淋病。為了自己的健康請千萬別亂發生性關係,一般傳染性病都無法治斷根,隨著身體抵抗力下降而復發,身體好而愈,週而復始,久而久之,女人生瘤,男人前列腺,有些最終還是癌症。呼籲潔身自愛,別讓艾滋病再曼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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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朋友隱瞞是合法的,這屬於隱私,但是如果是結婚的話就有告知配偶的義務,否則這種婚姻應該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小陳總無聲詩


你要是想和對方發生性關係必須提醒!這是對別人的負責,若是單純吃飯看電影,你可以保護隱私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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