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青島今年要建10萬套人才住房,申請門檻:專科、全職、無住房

為吸引和聚集人才、積蓄人才戰略資源,加快推進人才住房建設,切實增加房源有效供應,日前,

《關於加強人才住房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發佈了徵求意見稿。

意見提出,2020年,青島將建設和籌集人才住房不少於10萬套。

怎麼實現?小創帶大家一起看看。

優化房源規劃佈局

按照供地條件成熟優先、配套設施完善優先、住房需求集中優先的原則,統籌道路、供水、供電、供暖、供氣、通訊、消防等市政基礎設施和醫療、衛生、教育、商業等公共服務設施與人才住房同步規劃建設。

根據引進人才規模、土地資源和住房需求情況,合理確定租賃型人才住房和產權型人才住房佔比,其中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以建設租賃型人才住房為主。

租賃型人才住房套型建築面積以30-50平方米為主,產權型人才住房套型建築面積以60-80平方米為主。

拓寬房源籌集渠道

加強集中建設

實施以公共交通為導向的人才住房集中建設模式,選擇配套條件成熟的地塊以及人才較為集中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集中建設人才住房,統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

嚴格實物配建

各區(市)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取消配建比例,不得以調整配建比例為藉口變相搞房地產開發。

除破產國有企業用地、土地變現資金進入市財政“國企改革資金平臺”的企業用地外,各區(市)規劃為住宅的建設用地及因容積率調整產生的住宅建築面積變化部分,均應按規定比例實物配建人才住房。

配建人才住房房源數量的2.5%用於完成市本級人才住房建設任務。

1.地鐵車輛段、停車場、站點上蓋物業規劃為住宅的,應按其規劃住宅建築面積配建不低於10%的租賃型人才住房。

2.青島西海岸新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即墨區、膠州市規劃為住宅的建設用地以配建租賃型人才住房為主,配建比例如下:

(1)新增建設用地應按其規劃住宅建築面積配建不低於20%的租賃型人才住房或40%的產權型人才住房。

(2)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項目用地,扣除拆遷安置用房面積後,應按其規劃住宅建築面積配建不低於10%的租賃型人才住房或15%的產權型人才住房,其中涉及新增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用地(村集體企業用地除外)、土地使用權屬於個人的用地以及無明確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建設用地(含國有空閒土地),應按相應比例計算配建指標。

(3)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統計局確認的特大型、大型工交商貿企業及列入市級搬遷計劃的老城區搬遷企業用地,應按其規劃住宅建築面積配建不低於25%的租賃型人才住房或50%的產權型人才住房;對上述類型以外的一般國有企業、民營企業、改制企業和區屬企業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含中央、省駐青單位)用地以及土地使用權屬於個人的用地,應按其規劃住宅建築面積配建不低於45%的租賃型人才住房或70%的產權型人才住房。

(4)無明確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建設用地(含國有空閒土地),應按其規劃住宅建築面積100%建設人才住房。

3.平度市、萊西市規劃為住宅的建設用地配建比例如下:

(1)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項目用地,扣除拆遷安置用房面積後,應按其規劃住宅建築面積配建不低於10%的租賃型人才住房或15%的產權型人才住房,其中涉及新增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用地(村集體企業用地除外)、土地使用權屬於個人的用地以及無明確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建設用地(含國有空閒土地),應按相應比例計算配建指標。

(2)新增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用地和土地使用權屬於個人用地的,應按其規劃住宅建築面積配建不低於20%的租賃型人才住房或40%的產權型人才住房。

(3)無明確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建設用地(含國有空閒土地),應按其規劃住宅建築面積100%建設人才住房。

優先購買商品住房

全市可售商品住房項目可結合引進人才的住房需求情況,在項目銷售前劃定20%房源向人才公告,優先面向人才銷售。

盤活存量用地

支持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相關規劃和環境汙染防護要求的前提下建設人才住房。

盤活存量用房

鼓勵各區(市)通過購買、改造、長期租賃存量商品住房等方式籌集人才住房房源,確保產權清晰、手續完善,戶型設計科學實用。

對剩餘安置住房,棚改騰空房屋以及已建成並空置的國有廠房、商業辦公用房等經過改造符合條件的,可納入人才住房房源。

探索引導社會房源補充租賃型人才住房的制度改革,保持住房市場供求關係的穩定性。

打造人才小鎮

除列入年度集中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的地塊外,青島西海岸新區,城陽區、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選取高鐵站點周邊等交通便利、配套相對完善的片區打造人才小鎮,用地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落實,公共服務設施與人才住房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單個片區人才住房建設規模不低於5000套,所建房源由市級統籌調配。

跨區協作建設

為緩解土地資源分佈不平衡、項目落地難的問題,可通過區市間協作模式建設和籌集房源。跨區落實建設指標的區(市)應以滿足人才對住房交通便利的基本需求為出發點,合理確定建設地塊或項目。

青島西海岸新區,城陽區、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在確保完成轄區人才住房建設任務的前提下,應預留部分配套完善的土地用於跨區協作建設人才住房。

為彌補跨區落實房源所在區(市)土地收益和稅收等財政收入損失,跨區落實建設指標的區(市)應對房源所在區(市)給予經濟補償,補償標準不低於指標落實項目成交樓面地價的12%。

加強分配管理

明確分配條件

人才住房主要面向在青島全職工作且在青島市無住房(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5年內沒有商品住房交易記錄)的具有全日制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技工及以上職業資格(或相應職業技能等級)的,以及在我市創新創業並做出貢獻的各類人才。

符合規定條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層次享受相應的住房面積標準。人才及其配偶享受過用於改善生活或住房的一次性補貼的,或在青島市範圍內享受過住房優惠政策的,人才住房政策不予重複享受。

統一分配調節和程序

全市按照市委組織部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的分配對象、資格條件、排序規則開展分配工作,區(市)和各自建人才住房單位不能單獨劃定或提高申請條件。

市本級投資建設和籌集的人才住房,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擬定分配方案、發佈分配公告,根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確定的人員排序名單,經查重審核後,組織實施分配。

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組織建設的人才住房優先面向用工單位、園區及周邊符合條件的人才分配。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人才住房,優先面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才分配。

上述房源分配後的剩餘房源以及區(市)建設和籌集的人才住房,由區(市)組織分配。分配結束後,應將合同簽訂情況反饋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錄入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統。

明確租金和銷售價格標準

租賃型人才住房結合房屋租賃合同租期實行階梯式租金遞增模式。

承租人首個租期租金標準按不高於同區域住房市場租金的60%確定;第二個租期租金標準按不高於同區域住房市場租金的80%確定。

產權型人才住房銷售價格按不高於銷售時點同區域商品住房售價的80%確定。

加強運營管理

財政直接投資建設和收購的租賃型人才住房,原則上只租不售,週轉使用。

通過市場化方式投資建設的租賃型人才住房,其土地用途為住宅的,可以先租後售,出租期限不低於10年,出租期限自辦理不動產登記之日起計算。

在規定的出租期限屆滿後,可以按規定轉為市場化租賃住房繼續出租,也可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後,以屆時周邊商品住房價格銷售,但政府享有優先購買權。

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型人才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者變相出售。

租賃型人才住房結合承租人意願簽訂租期不超過3年的租賃合同,期滿後如有需要並仍符合申請條件,可以續租一次,續租期限不超過3年,租住期間出現違約情況的,取消其產權型人才住房購買資格。

產權型人才住房自不動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人才調離本市的,由政府按原價格回購或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銷售;超過5年但不滿10年確需交易的,須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銷售;超過10年的,可以上市交易,政府優先購買的,不需補交土地增值等收益。

完善保障措施

用地及時供應

加大人才住房用地供應力度,各區(市)要合理確定人才住房集中建設地塊, 將配套設施完善、供地條件成熟的地塊納入年度人才住房集中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並結合人才引進計劃和住房需求提前儲備用地,確保優先安排、及時供應、應保盡保。

2020-2022年,全市供應人才住房集中建設用地不少於8000畝,其中2020年不少於2095畝、2021年不少於3000畝、2022年不少於3000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各區(市)於每年1月15日前,明確全市年度人才住房集中建設用地並向社會公告,並於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人才住房集中建設用地供應任務量的40%,6月底前全部完成。

新增建設用地、收回使用權的閒置用地、批而未供用地,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優先安排人才住房建設。

對各區(市)安排新增建設用地集中建設人才住房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單列安排,可通過預借方式解決,優先辦理土地審批相關手續。對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區(市),不予安排當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停止除重點項目和民生項目外的新增建設用地項目審批;對超額完成任務的區(市),給予1:1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獎勵。

鼓勵市、區(市)人才住房專營機構或國有投資公司提前通過收購、土地整理等多種方式建立人才住房項目儲備庫,有序向市場投放。

市級人才住房專營機構負責市本級儲備用地以及人才小鎮的集中建設項目建設和運營;區(市)政府組織建設的人才住房,可由區(市)人才住房專營機構或國有投資公司投資建設和運營,也可由有資質的企業代建。

市、區(市)人才住房專營機構或國有投資公司建設的人才住房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出讓的,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確認為集中建設項目的,可按協議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支持多主體參與人才住房集中建設,人才住房集中建設用地可與商品房用地搭配供應。

支持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相關規劃和環境汙染防護要求的前提下建設人才住房,可通過協議補地價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其中,建設租賃型人才住房的,原用地性質可保持不變。

對於商業服務業用地改為商住用地且住宅部分全部用於人才住房建設的,可採用協議補地價的方式完善用地手續。

拓寬資金籌集渠道

金融機構要加大對人才住房建設的支持力度,在貸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給予優惠。市、區(市)人才住房專營機構要積極爭取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等對人才住房建設的資金支持。

探索完善政府投入引導、市場化運作機制,拓寬資金籌集渠道,土地出讓淨收益按規定比例統籌的資金可用於人才住房集中建設用地收儲、項目周邊配套設施建設以及租賃型人才住房房源建設和籌集等;

研究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運用PPP模式參與人才住房建設和運營;

探索推出住房租賃支持貸款、住房租賃抵押貸款,以及利用住房公積金、險資或REITs等方式,多元化籌集人才住房建設和運營管理資金。

發揮專營機構作用

充分發揮現有市級人才住房建設和管理投融資平臺作用,結合自有資源參與人才住房建設和運營。

條件成熟時,成立1-2家市級人才住房專營機構,負責市本級人才住房建設籌集、投融資及運營管理等,實現人才住房全過程一體化建設運營管理。

建立租賃調節機制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人才對住房的需求變化適時劃定部分房源,經市政府批准後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租售類型轉化。

其中,租賃型人才住房可補繳土地出讓金轉為產權型人才住房;產權型人才住房可由財政收購轉為租賃型人才住房。

加強房源處置管理

人才住房建成後,經市、區(市)兩級分配超過3年仍有剩餘的,由房源所在區(市)政府報經市政府批准後,按規定程序補繳土地出讓金轉化為商品住房,面向社會公開銷售。

面向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定向建設和分配的人才住房,涉及調整分配條件的,由大專院校、科研機構擬定分配方案,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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