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規定“生產銷售問題醫用口罩最高可判無期”,對未來規範行業生產有哪些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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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觀點:確實疫情期間出現多起以兜售口罩為由騙取他人款項的詐騙案件,也出現很多“天價口罩”“偽劣口罩”“三無口罩”案件,對於這些不法商販或者低價收購過期口罩,使用過的口罩翻新進行都收的行為,從法律上對其進行嚴懲必然會對不法分子造成一定的威懾力,猶如當初的“三鹿奶粉”案件一樣,勢必對於醫療器械行業未來的規範產生一定的指導作用,其意義有如下:

第一、從法律層面,對於銷售無生產許可、假冒偽劣的醫用口罩的懲處制度進行明確,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警示以及教育作用,讓不法商販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時清楚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從而從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假冒偽劣口罩的生產犯罪活動的進行;

第二、醫用行業猶如食品行業一樣,民固然以食為天,但是醫療行業也是民生的重要領域之一,根據意見此次出臺的規定不僅僅在於醫用口罩還包括醫用器械等器材,通過此次疫情也讓民眾認識到醫生工作的風險性以及工作強度,對於醫用領域器械的規範,必然會增強對醫生、患者的保護;

第三、同時對於醫用器械的規制,也會必然將市場上一批不合格的生產企業淘汰掉,將會對醫用器械行業產生洗牌的作用,進一步使得醫用器材行業規範化。

以上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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