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員工事業合夥人管理辦法

xxx員工事業合夥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四川藍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光發展”、“公司”)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四川藍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藍色共享”員工事業合夥人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充分地激勵公司房地產項目運營團隊的積極性,激發公司管理層員工的主人翁意識和企業家精神,進一步提升獲取項目的質量和項目運營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將項目經營結果和跟投合夥員工的個人收益直接掛鉤,不設本金保障及收益保證機制,踐行公司“一起創造,勇於擔當,共同分享”的核心發展理念。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公司股東大會負責本辦法的批准和變更。


第五條 公司“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執行細則並報董事長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共享”領導小組下設日常管理機構,負責解決本辦法實施落地的難點技術問題及日常執行中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跟投合夥項目


第七條 跟投合夥項目為2017年2月27日後首次開盤銷售的項目。


第八條 如出現因政策、環境、合作或其他事項導致在本辦法規定的跟投合夥項目公司範圍內的個別項目不適合跟投的情況,經公司“共享”領導小組會議審核並報公司董事長批准後,可不實施本辦法。


第四章 跟投合夥人


第九條 跟投合夥員工分為強制合夥人和自願合夥人。


第十條 強制合夥人範圍

(一)總部一級職能部門中心總經理級及以上人員;

(二)區域公司及城市公司經營班子人員、其他關鍵人員(包括但不限於營 銷負責人、工程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成本負責人、財務資金負責人、項目負責 人等);

(三)其他由“共享”領導小組會議確認的需要強制合夥的員工。


第十一條 自願合夥人範圍

(一)總部正式員工可自願參與項目跟投合夥;

(二)區域公司、城市公司及與項目經營直接相關的正式員工,可自願參與 項目跟投合夥。


第十二條 區域合夥平臺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比例限額內,首先滿足強制合 夥人的投資;滿足強制合夥人的跟投後如有剩餘股權比例的,方可由自願合夥人 進行跟投。


第十三條 “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批准各項目的具體投資方案(包括強制合 夥人及自願合夥人、跟投合夥額度等)。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長不參與項目跟投合夥。


第十五條 跟投合夥資金由項目合夥人自行籌集。公司不向其提供任何借款 或擔保。


第五章 投資架構與額度


第十六條 跟投合夥員工通過有限合夥企業進行投資。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通過一個有限合夥企業投資公司全部的跟投合夥項目;其他總部員工通過一個有限合夥企業投資公司全部的跟投合夥項目;區域公司跟投合夥員工通過區域設立的一個有限合夥企業投資其區域範圍內的全部跟投合夥項目。


第十七條 計算合夥平臺在跟投項目公司的股權佔比時,以項目現金流(含融 資)歸正週期內,股東自有資金平均投資額作為項目公司的總股本金額核算股權 佔比。


第十八條 總部合夥平臺和區域合夥平臺合計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比例合計 不超過15%;每個跟投合夥項目中的單個跟投合夥員工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比例 原則上不超過1.5%,如需超過的須經過“共享”領導小組會議特別批准。


第十九條 總部合夥平臺和區域合夥平臺按照本辦法投入資金後,不再承擔追加投資的責任。合夥平臺以其實際投入資金的額度為限,承擔項目公司經營風險和虧損風險。


第二十條 總部及區域合夥平臺按照股權比例投資合夥項目。項目公司的股本金以及合夥平臺對項目公司的股權比例等具體事項,在“共享”領導小組會議制定的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二十一條 總部及區域的合夥平臺資金閒置時,可將閒置資金借給藍光地產集團,借款利息不超過公司同期平均借款利率成本。


第二十二條 總部及區域的合夥平臺公司不能是項目公司的大股東,不參與項目公司管理、不向項目公司派駐董事及管理人員、不影響項目公司的對外合作、放棄項目公司股權的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出資管理及資金安排


第二十三條 強制合夥人和自願合夥人資金的到位時間原則上在項目確權後3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四條 部分特殊項目(如在本辦法通過之前已獲取的項目或由於土地出讓的特殊安排等不適應本章的項目)的合夥平臺投資資金到位時間由“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 項目公司因開發經營所需資金不足部分,可由各股東提供股東借款,也可對外融資。項目公司對外融資的,各股東按工商註冊持股比例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項目公司若有閒置資金,在保證項目後續開發中現金流持續為正,並充分考慮項目經營風險及項目合作方(若有)同意後,並經藍光地產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批准,各股東可根據股權比例調用部分閒置資金。


第七章 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公司在累計淨現金流量為正數,並保證項目運營所需資金、充分考慮項目經營風險後(外部合作項目需要經合作方同意),經“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批准,項目公司向各股東(含合夥平臺)歸還債權資金。


第二十八條 項目分期開發的,已結算完畢的批次可進行利潤分配。項目公司累計淨現金流量為正數,並保證項目運營所需資金、充分考慮項目經營風險後,如項目公司產生利潤並符合項目公司利潤分配的相關規定,經項目公司股東會通過,項目公司可向各股東(含合夥平臺)分配利潤。項目清算時,合夥平臺按照 第十七條規定的股權佔比享受分紅或承擔虧損。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有限合夥企業退出啟動時點:跟投合夥項目公司全部地上可售面積的銷售率(已售地上面積/全部可售地上面積)達到90%時,或按照《四川藍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決定將項目作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時,為有限合夥企業退出啟動時點。


第三十條 退出啟動時點發生後,總部合夥投資平臺或區域合夥投資平臺可 將其所持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給公司,退出跟投的項目公司。


第三十一條 合夥平臺退出跟投合夥項目時,未售部分可選擇獨立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公允價值確定未售物業價值,具體評估方法在執行細則中明確,最終報“共享”領導小組確定。


第三十二條 “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有權決定推遲退出啟動時點,原則上推遲時間最多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退出時間的,由“共享”領導小組會議確定。


第三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持有項目公司股權的收購事項、收購價格等由“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批准確定。


第九章 離職及調動


第三十四條 員工與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必須退出其參與的合夥投資平臺投資,退出時按照其投入資金佔項目股東總投入的比例享受利潤和承擔虧損,退出股權的收購事項、收購價格等在執行細則中確定,最終由“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批准確定。


第三十五條 調動人員參與到崗後所在合夥平臺投資的,可以選擇保留或退出其在調動前合夥投資平臺的份額。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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