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4 順風車途中遇意外遭保險公司拒賠車主訴至法院獲支持

馬女士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種是家庭自用。同時,在滴滴平臺註冊有順風車業務。在拉客中發生事故後馬女士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其從事順風車業務為營運行為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為由拒絕賠付。馬女士以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相應損失。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支持馬女士訴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馬女士相應損失9萬餘元。

馬女士自2014年起在滴滴平臺註冊有順風車業務,但註冊後僅從事了三單業務,不巧的是在最近的一次順風車業務中發生事故,造成本車和對方車輛受損。馬女士為此支出修理費、拖車費等各項費用3萬餘元。因馬女士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事後其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認為其投保的是家庭自用,順風車業務為營運性質,故拒絕索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順風車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也非營運行為,不能因馬女士從事順風車行為事收取一定費用而將其界定為營運行為。事故發生事用於順風車,並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合乘行為是以車主正常出行路線和常規使用車輛為基礎,並不會因此導致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判決支持馬女士訴求。

(北青報記者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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