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南充一些單位不給員工買社保 部門回覆來了

網友“熱愛生活”:南充一些服務行業的用人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給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勞動法》 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在試用期結束後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讓勞動者得到公平、公正、合法的勞動待遇。希望政府相關部門能督促這些用人單位履行法定義務。

市人社局:《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未籤勞動合同依法不能免除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記者 張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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