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9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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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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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高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按照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草拟了《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10日,有关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我们。

特此公告。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6日

(传真:2128355;邮箱:[email protected]

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

部分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提高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按照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待遇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从75%提高至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80000元提高至90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从70%提高至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60000元提高至80000元。

二、调整恶性肿瘤(放、化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从75%提高至8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从70%提高至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仍分别按80000元、60000元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发文次月起执行,未作调整的其他特定病种门诊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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