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濟南兩“老賴”賣了法院查封的16頭生豬,被判拒執罪!

發佈:濟南中院新聞中心

濟南市長清區法院依法查封兩被告人16頭生豬,並告知相關權利和義務。當晚,被告人陳某某、王某某擅自將被查封的生豬變賣,所得款項支付他人,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

濟南兩“老賴”賣了法院查封的16頭生豬,被判拒執罪!

1

案例一:陳某某、王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7日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以(2009)長商初字第311號等共69份民事判決書,依法判令被告人陳某某支付債權人王某某等69人杏款共計17 502.7元,承擔訴訟費1 378元。該69份判決生效後,被告人陳某某未履行。經債權人申請,法院於2009年12月2日立案執行。12月16日長清區人民法院以長執初字第68號民事裁定書,在被告人陳某某、王某某住處依法查封了兩被告人所有的16頭生豬,並告知了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當晚被告人陳某某、王某某商議後,被告人王某某將被查封的生豬變賣,所得款項支付他人,致使長清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無法執行。長清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某某實施司法拘留,後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陳某某、王某某向法院繳納了全部執行款。

被告人陳某某、王某某在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後,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將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予以變賣,造成法院的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告人陳某某、王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均成立。長清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是被執行人規避、抗拒執行的一種典型方式。本案被執行人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對人民法院已經查封的財產私自變賣,並將變賣所得用於清償其他債務,導致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不到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其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追究程序,並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

2

案例二:被告人張某、馬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馬某某系夫妻關係,自2002年起在長清區馬山鎮北站村經營澱粉廠。2009年11月11日,因該廠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擅自投入生產,濟南市長清區環境保護局作出濟長環罰字[2009]第03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1、責令停止生產;2、罰款人民幣叄萬元整。罰款限十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於當日將該決定書送達馬某某。因張某某在規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長清區環境保護局向長清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長清區人民法院行政庭經審查,於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長行執字第272號行政裁定書,該裁定於2010年10月9日送達張某某。2011年10月21日,因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長清區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負責人張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及繳款傳票,要求其三天內停止生產、繳納罰款。張某某仍繼續生產,加工澱粉,拒不執行行政裁定書確定的義務,2011年10月26日,長清區人民法院依法將張某某司法拘留後,張某某電話聯繫馬某某,指使馬某某繼續組織生產至2011年11月8日,長清區人民法院將馬某某實施司法拘留。後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被告人張某某、馬某某在人民法院的裁定生效後,公然對抗法院執行,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告人張某某、馬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成立。被告人張某某、馬某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長清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被告人馬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公然對抗法院執行,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其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追究程序,並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

濟南兩“老賴”賣了法院查封的16頭生豬,被判拒執罪!

3

案例三:被告人賈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18日,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對張某某、於某某、張某、張某某與賈某某、王某某提供勞務者侵害糾紛案作出判決,被告人賈某某上訴。2014年4月14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由上訴人賈某某、原審被告王某某於判決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被上訴人張某某、於某某、張某、張某某死亡賠償金609 768元、喪葬費餘款6 418.5、交通費6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 000元、案件受理費9 998元、訴訟保全費4 020元。

張某某、於某某、張某、張某某於2014年5月12日到長清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長清區人民法院同日立案執行。長清區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將賈某某所有的重型半掛車、小型客車及被執行人王舉翠所有的小型客車予以查封。經法院執行部門多次通知,賈某某、王某某拒不交出小型客車及被執行人王某某所有的小型客車,其中,王某某所有的小型客車一輛購買於2013年7月4日,購買裸車價值143 800元。

另經查實,2013年7月,賈某某曾向合夥的泗水利豐食品公司以兒子出事故處理事故為由借款50萬元;賈某某一直利用實際控制的“新泰市新旭食品有限公司”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大額盈利,並將部分廠房與設備出租給他人,收取高某某租金58萬元;手中扣留並持有合夥的泗水利豐公司200萬元驗資款;賈某某在被執行期間租賃新泰市羊流鎮吳家村土地50畝,2015年3月份前後三次支付租金80萬元,其將部分土地轉租給林某某,收取大額租金。賈某某在法院執行期間具備還款能力,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嚴重影響了執法機關權威,造成了惡劣影響。

案發後,賈某某親屬於2017年10月3日向長清區人民法院支付執行款項775 948.35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賈某某明知判決已生效進入執行程序,長清法院亦通過郵寄、當場送達等多種形式送達裁定,賈某某仍然拒不履行該判決,經法院通知後,拒不按裁定向法院交付車輛。2015年、2016年,賈某某實際控制新旭公司,並將廠房租賃,收取了大額租賃費,並租賃、出租土地,從事經營,收支數額較大,其有能力執行判決而拒不執行,其行為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

被告人賈某某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後,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且已交納執行款,有悔罪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長清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賈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被告人在明知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隱匿行蹤,轉移財產,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致使生效裁判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其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追究程序,並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同時促使被執行人的親屬主動幫助被執行人全部履行債務,有效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良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