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元朝經濟史的真實面貌,制度化與非制度之間的博弈

導語:元朝是中原歷史上第一個由少數民族建立的大一統的國家,是中原民族融合中的一個重要進程。雖說這個帝國橫跨亞歐大陸,是古世界歷史上的一個龐然大物,但是"興勝衰亡"是自然之理,封建帝國下強如元朝也逃脫不了這種命運。不過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元朝的滅亡也不是一天,兩天造成的,是方方面面的影響因素共同造就。

下面就以元朝財政體系財政制度為例來探究。元朝的財政制度改革具有兩面性,第一元朝統治者在入主中原建立元帝國的過程中,積極吸收甚至基本沿襲金朝和南宋的財政制度,與其草原帝國時代的貢役制嫁接,融會貫通為具有自身特色的財玫制度。這是一種因地制宜與因時制宜的歷史演變過程。但是在另一方面元朝其他財政制度環節也存在制度化與非制度化的矛盾統一。如俸祿制度,一方面元朝堅定圯推行正規化俸祿制度,另一方面這一制度又不斷受到非制度化的食邑制殘餘的侵蝕。也恰恰是因為這種原因,一直衝擊著元朝財政制度的正規化和科學性的主要原因,最終使得內部矛盾越發激化。

一、元朝初期南北稅制的差異

1、北方地區

元朝稅制,由於北方與南方納入版圖先後而有顯著差異,也正是如此體現出因時制宜的特點。有關元代的史書記載:"元之取民,大率以唐為法。其取於內郡者,曰丁稅,曰地稅,此做唐之租庸調也。取於江南者,曰秋稅,曰夏稅,此做唐之兩稅也"。從中可以看出及時作為一個馬背上的民族元朝早在蒙古時期就有著屬於自己特有的稅收制度。入主中原後,元朝謀臣耶律楚材提議,應儘快恢復中原地區的農業,稅收制度,通過是這些制度化,來穩定元朝的根基。元太宗雖出身草原,到深知其理,便在中原改革稅制,中原一帶按照宋朝時期稅制。在太宗三年正月,"定諸路課稅,酒課驗實息十取一,雜稅三十取一"。是年十一月,在金朝舊地開始推行正規化的新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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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必烈畫像

元朝財政制度原來還是沿襲蒙古時期的稅收制度,因為遊牧原因,忽必烈推行稅收制度的正制度雖然存在,但並沒有正規化。到了建立元朝之後,忽必烈便開始按照當時的行省劃分,按照郡縣為基礎建立稅收制度,擴大稅收範圍。元朝在北方最早的稅收形式是以人丁為單位徵收的稅糧,這也是元朝北方最典型的稅收形式。以人丁進行收稅人們稱之為丁糧,丁糧的繳納需要人們定期以糧食進行繳納,由於繳納稅糧當時在每個郡縣都只有一個固定的地方,所以百姓繳納稅糧十分不便。為便於百姓就近繳稅,忽必烈又進行改革。中統二年,確立了稅糧的運輸新辦法為"遠倉之糧,命止於沿河近倉輸納,每石帶收腳錢中統鈔三錢,或民戶赴河倉輸納者,每石折輸輕齎中統鈔七錢"節省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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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疆域以及區劃圖

後來到了至元十七年,元世祖再度進行改革,則此改革的內容是讓戶部制定稅糧條例,分戶類確定各自稅額。同時為平衡負擔,在稅糧運輸問題上,規定屯田戶的錢糧,按照就近繳納。以兗州為例,至元二十三年,世祖"立尚珍署,領屯田四百五十六戶,收子粒赴濟州官倉輸納,餘糧糶賣,所入鈔納於光祿寺"。此外,元朝還對特殊地區的稅糧徵收採取變通措施。如南陽,在宋朝時是蠻荒之地,土地尚未開墾,百姓連生計都難以解決,卻要年年賦稅,苦不勘言,針對於此則在稅收上折減,使得南陽百姓生活情況得以好轉。元憲宗時期,北方還存在包銀製。當時商品經濟尚在恢復,貨幣關係並不發達,所以如果全部徵銀,會變成苛刻賦稅,引起民怨。

2、南方地區稅制的實驗

元朝平了南宋後,沿襲南宋兩稅法稅制兩稅法最開始施行於南宋統治區德江南一帶,元世祖平宋之後,對於江浙一帶富庶之地與其他地方實行兩種稅收進行改革,除去江南一帶其餘地方只徵收秋稅,而江南一帶的稅收依舊沿襲宋朝時期的稅收制度。到了至元十六年四月的時候,元世祖又下令在泉州的稅收用於補充軍餉。元朝還要求世襲貴族也要承擔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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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人的商業活動

到了元成宗元貞二年,江南一帶夏季稅制也得到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秋天稅收只收取糧食,水稻等,夏季則收取木棉布絹絲綿等物品的稅賦,標準是"視糧以為差",具體數量根據不同地方百姓的收入來酌情制定。元朝還不斷宣佈減少南方稅額以表示對漢族的優遇至元二十年五月,元世祖又頒佈詔令,免除江南稅糧三年。元成宗登基後又宣佈將江南一帶的夏季稅收減緩到十分之三。

只有湖廣行省在推行兩稅稅制時出現例外。至元二十年,湖南宣慰使張國紀對於徵收夏稅,覺得對於百姓而言負擔過於加重但是,湖廣行省最終還是和其他地方一樣,免除了夏季賦稅,同時對稅賦進行明確規定,每戶一貫二錢。湖廣稅制的曲折反覆,恰恰說明元朝貢役制政治習慣對正規化財政制度的干擾。泰定年間,江南開徵所謂

"助役糧",江南一帶的民戶只要有田一頃以上的,就記錄在冊,到年末收成之時收取稅負。

二、元朝時期的稅收種類

1、錢糧中的科差

科差為錢糧之外另一項重要稅收,最開始在北方施行。平南宋後,推廣到江南。科差有絲料和包銀兩種,"其法各驗其戶之上下而科焉",意思是根據百姓的富裕程度進行收取。這與金朝助力錢十分相似。絲料在太宗丙申年開始施行,到中統十年,科差辦法正式形成。元朝科差為求科學,對戶等區分十分嚴格,"戶既不等,數亦不同"。具體而言,科差徵收時有規定的時限,同時,對於不同的百姓收取不同的稅賦。中統初年的這次定例基本沿襲下來,後來都是稍微的修訂,如大德六年,對時間進行了調整,末限調整到了十月,同時稅負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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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時期人們繳納稅負

另外關於俸鈔即用於官俸支出的徵稅科目,則根據官員等級,職務進行收取。大三年正月,武宗詔令"定稅課法。諸色課程,並系大德十年考校,定舊額、元增總為正額,折至元鈔作數。"

2、商業與海關海關的稅收

太宗甲午年,元朝開始徵收商業稅,建立相關收取商業稅的機構,並委派官員,商販需要每年定期到徵收稅負的地方繳納稅賦。到了至元七年,元世祖"定三十分取以之制"。至元十四年七月,元朝開始"榷大都商稅"。至元二十年,對於上都的稅負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上都城中的商販稅課六十分取一,對於其他城市遷入上都的商販,或者進入上都的商販四十分取一。至元二十二年,元朝又減少了了商業稅,每一道為"中統鈔三錢",並且對於上都稅課,變為在一百兩中抽取取七錢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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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時期的海外貿易

元朝海關稅由市舶司負責徵收。元世祖的盤對於海關稅的徵收是根據來往商船所搭載貨物的多少進行收取,"其貨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元朝規定外來商品只在入關時繳納一次進口關稅。至元十八年九月,元世祖又下令商賈市舶物貨如果在泉州已經繳納賦稅的,到其他地方進行貿易活動,不再收取稅負。到了至元二十年四月,世祖又對市舶司進行規範,在杭州、上海、澉浦、溫州、慶元、廣東、泉洲等沿海城市設置市舶司,增加收取賦稅的地點。同時又做出了規定對於幾處市舶司的稅負除泉州的物貨三十分抽一,其餘皆十五抽一。

3、實行專賣專稅

元朝對諸多地方特產實行專賣以增加財政收入。諸多理財官員紛紛建言實行專賣

。如至元十二年,阿合馬建言:"擬於南京、衛輝等路籍括藥材,蔡州發鹽十二萬斤,禁諸人私相貿易。"到了至元二年的時候,因為都城的釀酒酤賣被富豪所壟斷,並且價格過高,對於此盧世榮上書建議朝廷將其收為專賣,他甚至建言壟斷海外貿易。到了至元二十二年,盧世榮又上奏稱建議市舶都轉運司,以及造船給本的商業活動,通過官買的方式,實現對於它的專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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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時期的商販

後來,桑哥於至元二十六年建言強化專賣制度以充實國庫,對於鹽課,茶,酒醋等實行專賣鐵木迭兒主張壟斷海外貿易。延祐元年他奏稱:"往時富民,往諸蕃商販,率獲厚利,商者益眾,中國物輕,蕃貨反重。今請以江浙右丞曹立領其事,發舟十綱,給牒以往,歸則徵稅如制,私往者沒其貨。"。元朝酒醋稅賦始於太宗辛卯年,對酒醋的專賣收入是元朝重要的稅收科目之一。元朝最初對酒實行專賣,不許民間自釀。直到至元二十二年八月,才逐步放開。後來反覆多次的改變,不過都是再次基礎上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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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時期的各類買賣

元朝榷茶大體沿襲宋制,實行茶引專賣法。至元五年"榷成都茶,於京兆貢昌局發賣"。其後賦稅便定額下來。到了至元十九年元朝設立江南茶課官為置局,商人開設專門買賣的場所。元朝在茶引之外,對一些零售的小商小販同樣收取稅賦。對於零售的茶,每九斤,收取鈔一錢。

元朝對地方特產的課稅,有以下數種。對湖廣的鉛錫銷售實行專賣,於至元八年開始實行,有轉運司印造錫引,對於每引計錫一百斤,朝廷官收取鈔三百文,商人將其購入然後通過商人將其帶到各地販賣。對於礬(礬)的生產,至元二十八年,朝廷在礬較多的武安縣置辦了礬窯一十所,將礦石在瀏陽永興礬場煎烹,煎烹的礬十斤之中朝廷抽取其二份。對竹的生產,在至王二十二年,元庭設置司竹監,讓百姓自由買賣然後輸稅。到了第二年,又在衛州設立

竹課提舉司,實行政府主導買賣,百姓將買賣賺取的錢財按照一定比例上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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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法想關規定

同時元朝還有所謂額外課,這也屬於雜稅範圍,另外,江浙行省昌國州(今浙江舟山)每年繳納沙魚皮九十四張。元朝鹽稅沿襲前代,以鹽引為單位徵稅。元朝鹽法,始於太宗庚寅年,但是到了元世祖的時候,將鹽賦減少。元朝還徵收

契稅。至元二十二年三月,世祖詔令"增契本為三錢"。至元二十二年五月,世宗準中書省諮議,"今後應報諸人典賣田宅、人口、頭所立文契,赴務投稅,隨即粘連契本,給付買主,每本收實鈔三錢"

三、俸祿制度的不斷改變

1、正規化進程

元朝俸祿制度,一方面致力於制度化建設,以至於元朝基本實現了對官吏俸祿的全面覆蓋。元朝時期的官員俸祿制度和宋朝時可以說沒有較大的差別,對於官員而言月有俸錢,歲有職田。只不過,元朝始終保留來自遊牧民族特點的食邑制殘餘

至元三年十一月的時候,元朝初步確立官員俸祿制度,"給京府州縣司官吏俸及職田"。至元七年五月,元朝有規定對於運司等負責稅收的官吏俸祿,應該和與民官相同。其餘官員根據官職來發放俸祿。同年七月,元朝開始給與軍官發放俸祿。至元八年十二月,由於國家進行征伐戰爭所以

"減百官俸"。平定南宋後,俸祿制度即推行到南方。至元十五年七月,"定江南俸祿職田"建立正規化的俸祿制度,一方面也是為了防止負責稅務的官員中飽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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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官員府邸

元朝地方官俸祿,分俸錢、職田兩種

。俸祿就是官員在朝做事,按照職位領取。職田是,不同的官員級別享有特定的土地使用權,而賞賜的這些土地的收入也構成了官員收入的一部分。以鎮江路為例,總管府所發放的俸錢總共二百一十四貫,其中第一級官員發放七十貫,第二級三十五貫,第三級二十貫,以此類推直到最基層的小吏。不過由於官吏機構龐大,元朝各部門的職田制度制定時間不一,不過從統一後,官員的俸祿卻一直在增加。元朝不斷增加俸其實是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發展帶來的貨幣通脹現象

2、對於食邑制制度的延續

食邑制興起於元朝還偏居於漠北草原的時候,當時蒙古部族內講求血統,等級較為森嚴,貴族享有特權,食邑制便是其中之一。在憲宗丁巳年,元朝開始"分土諸侯王"。元世祖忽必烈中統元年七月,忽必烈為了獎勵自己手下的部將,以及家族成員,又再度分封,賜予封地,牛羊,人口,同時朝廷每年撥出部分庫銀給與發放。就這樣食邑製成為國家財政重要制度構件

。將地田租稅收全部賜予貴族,也是食邑制的一種形式,如皇慶元年五月,仁宗"以西寧州田租、稅課賜大長公主忙古臺"。受封貴族擁有獨立司法權,與有司無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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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貴族

關於元朝食邑制存在的記載史不絕書,如孟速思被太祖

"使視顯懿莊聖皇后分邑歲賦"。太祖以耶律阿海出色的功績,將朝中貴族的子女許配給他同時賞賜他大量的財務,奴婢,還分的了五百戶的食邑。太宗丙申年,闊闊不花鎮守益都、濟南,得到了太宗六百戶食邑的賞賜。到了憲宗即位的時候,察罕受"賜汴梁、歸德、河南、懷、孟、曹、濮、太原三千餘戶為食邑,及諸處草地,合一萬四千五百餘頃,戶二萬餘"。這樣的例子,在元朝還有許多。

元朝還授貴族以歲賜。但歲賜不同於食邑,如特薛禪憲宗丙申年"所賜濟寧路之三萬戶",至元十八年"所賜汀州路之四萬戶,絲以斤計者,歲二千二百有奇;鈔以錠計者,歲一千六百有奇。此則所謂歲賜者也",顯然屬於非制度性的臨時舉動

四、財政職能機構的擴充

1、中書省

朝中央行政中樞為中書省,在歷史上有時由尚書省管理財政,但尚書省基本屬於臨時性機構,財政大都歸於中書省左司的戶雜房掌管,它有七個職能部門

,負責定俸衣裝,羊馬,置計,田土,太府監,會總。這個部門就相當於負責出海運外所有稅務的收取。銀鈔房有兩個職能部門,印製當時的鈔票和調控稅賦。科糧房有六個職能部門,分別是關於海運,贊運,邊遠,賑濟,事故,軍匠六個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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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制,及其各部職責

元朝沿襲歷代三省六部制,其戶部為六部中的財政機構

,同時在下面設置四庫來分管權利。至元二十七年設置提舉富寧庫,"掌萬億寶源庫岀納金銀之事"。寶鈔總庫,也就是管理鈔票的地方有設置了印造寶鈔庫和燒鈔庫,是國家紙幣事務的職能部門。大都宣課提舉司,掌管京城的稅課。大都酒課提舉司,掌管酒醋方面。另外,還有一些設置於大都的職能部門,也承擔中央財政職能。如宣徽院"掌供玉食"。光祿寺,"掌起運米諸事"。等

2、行中書省

元朝地方行省制度,以行中書省"掌國庶務,統郡縣,鎮邊郡,與都省為表裡",職能涵蓋財政諸事務,凡錢糧兵甲屯種漕運軍國重事,無不領之"。元朝地方財政結構為設置於各路的轉運使司。大都河間等路轉運鹽使司,"掌場窖榷辦鹽貨"。山東東路轉運鹽使司,

"管埋山東鹽場,以總鹽堁"。另有河東陝西等處轉運鹽使司。以及兩淮都轉運鹽使司、福建等處都轉運鹽使司、廣東鹽課提舉司、四川茶鹽轉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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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時期的商船

元朝世襲分封貴族也設置有理財機構。受封王爵者,"有王傅府,自王傅六人而下,其群屬有錢糧、人匠、鷹房、軍民、軍站、營田、稻田、煙粉千戶、總管、提舉等官,以署計者四十餘,以員計者七百"。

結束語:綜上所述,元朝財政體系呈現出一個因地制宜與因時制宜的歷史演變過程。這其中變現在元朝對於制度制定的吸收並蓄上,從元代建立以來它的經濟政策就是金朝,宋朝,與自己部族三方面融合而來的結果,以此綜合形成了屬於自己的特色。但是這種融合各方的稅收政策組織而成的一種經濟體制也給元朝帶來了諸多的矛盾,最為關鍵的便是在制度化與非制度化的矛盾,俸祿制度和食邑制殘餘之間的矛盾。經濟體制,稅收制度的矛盾。在開始由於國家初建不明顯,可隨著國家的運轉,漸漸的暴露出來,儘管歷代皇帝均試圖平衡財政,可是元朝財政的頹勢積重難返元朝財政的制度化建設成就終被其根深蒂固的非制度行政習慣所淹沒。

參考文獻:

陳大震(編纂).大德南海志殘本

黃時鑑(點校).通制條格

馮福京(修)郭薦(纂).大德昌國州圖志

陳高華 等(點校).元典章

(元)俞希魯.至順鎮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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