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6 保證人為什麼不用承擔擔保責任

保證人為什麼不用承擔擔保責任 別人向自己借錢總擔心那錢打了水漂,就讓對方拉一個保證人,認為這樣就保險了。可到了法院,這個保證人還是不用承擔擔保責任。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小小宇是老黃大學同學老李的兒子,這幾年在外面搞承包工程,做得風生水起,每次同學聚會,老李時不時拿自己的兒子炫耀一番,害得其他同學都有負罪之感,沒教好自己的孩子。有一天,小宇帶一位陌生人小天找到老黃,說是小天有個工程急著交保證金,向老黃借錢5萬元。老黃不認識眼前這個小天,哪能輕易借錢給他。小宇說我做個保證人吧。小天寫個借條“今借到黃潮鈄人民幣壹拾萬元整(以銀行轉賬憑證為準),月息3分,借期三個月,從2013年1月3日起至2013年4月2日止,屆滿一次性還本付息。借款人何天,保證人李小宇”。這老黃一看小天出具的借條,小宇在保證人處簽字摁手印,心裡也踏實了。這小天我不認識,小宇可是老李的孩子,在外面混得還不錯,便從銀行轉賬5萬元給了小天。三個月很快過去了,小天沒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老黃也沒放在心上,直到當年準備要過春節了,小天仍然沒有還錢。“黃叔叔,沒事,過完節就給你”,這個小天的嘴巴還是很會說話,向老黃講述工程進展。過了一年,老黃再與小天聯繫,對方已經停機。2014年中秋節期間老黃找到了小宇,小宇說他也已經無法聯繫到小天了,“叔叔,對不起,我目前也很困難,你就起訴到法院吧”。小天小宇均未出庭參加訴訟活動,法院依法缺席審理並作出判決。可當老黃拿到判決書時就傻了眼,“本院認為,債權人未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保證人李小宇免除保證責任”!老黃趕緊翻出《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這樣的結果,不知各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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