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7 沒簽勞動合同,員工只能吃虧嗎?

員工通過企業面試,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自用工當日起就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使處於試用期階段。勞動法是對勞動者及用工雙方權益的保護。不管是職員還是企業的管理者都難免遇到法律糾紛,勞動合同成為保護雙方利益的有效武器。但是現實中總有些企業會鑽法律的空子,不能及時與員工簽訂合法的勞動合約。而勞動者為了獲得一份工作也忽略勞動合同的簽署。雖然未簽訂勞動合同屬於企業違反法律,一旦發生勞務糾紛勞動者需要舉證並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衝裁。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就只能吃啞巴虧嗎?工作中,很多人的權益被侵犯的時候,都需要進行勞動衝裁。而企業以沒有勞動合同為由,在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時否認雙方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如何證明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又該如何舉證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利用好法律的武器,多掌握相關的法律常識才能讓自己不被動。

沒簽勞動合同,員工只能吃虧嗎?

證明事實勞動關係

員工在企業上班,即使未簽訂勞動合同也產生了事實勞務的關係。首先要確定用人單位是符合法律、法規的主體;員工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管理,從事有報酬的勞動;員工所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簡單來說,就是員工每天正常上下班,做著公司安排的事情,拿著公司給的薪資事實的勞務關係已經存在。認定雙方存在的事實可以保存相應的證據:工資憑證(工資條、電子工資表);企業發放的員工胸卡、工作服、服務證等能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員工親自簽訂的員工手冊;工作中往來郵件、財務的借款單,報銷憑證;工作期間的考勤記錄以及其他同事的證言… …這些在公司的點滴痕跡都可以證明存在的勞務關係,老闆想賴也賴不掉。

如果員工因為在職期間,企業未能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等違法事宜提出的辭職,可以要求企業給予相應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遇到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要增強維權意識,收集相關證據,用法律的武器保護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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