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判了!廣元醉駕致兩人死亡後逃逸的田某,獲刑四年零兩個月

判了!廣元醉駕致兩人死亡後逃逸的田某,獲刑四年零兩個月

還記得去年那起轟動一時的交通事故嗎?

2018年8月2日23時38分許,25歲的利州區人田某某,酒後駕駛小型轎車沿南河南京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行至南京路60號門前路段時,分別與賈某某、劉某某騎駛的自行車,以及路邊行人陳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賈某某、劉某某當場死亡,陳某某受傷。事故發生後,田某某駕駛車輛逃逸。在逃逸過程中,又與道路隔離護欄相撞,致車輛熄火停駛後,田某某棄車逃逸。

判了!广元醉驾致两人死亡后逃逸的田某,获刑四年零两个月

2018年8月3日凌晨3時許,田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後經對其血液樣本進行鑑定,酒精含量為185.4mg/100ml。經認定,田某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8月14日,田某某及其家屬分別與被害人劉某某、賈某某家屬達成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議書,一次性賠償各種人身損害費用51萬元,並取得被害人家屬附條件的諒解。

2018年8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田某某被廣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經廣元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當日,由廣元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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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利州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就田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向利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田某某對檢方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但辯稱在事故發生後,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諒解,希望可以輕判。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田某某違反國家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交通肇事後逃逸,依法應當對其加重處罰;其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可依法對其酌定從重處罰。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告人及其家屬與被害人家屬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並支付了部分賠償款,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有一定悔罪表現,可酌定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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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不認定為逃逸情節的意見,經查,被告人的供述與證人的證言等證據均證實,發生交通事故時,被告人明知自己撞到了人或物體,並稱可能是撞了兩個人,但其並未停車核實和施救,而是駕車離開;在第二事故現場直接棄車逃離,逃避法律追究,故其行為應認定為肇事後逃逸,對該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情節及判處被告人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予以採納。

綜上,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接到判決後,被害人家屬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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