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一审就判决离婚的重要因素

离婚案件中,一审就判决离婚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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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一审就判决离婚的重要因素


俗话常说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生活中,没有人愿意在茫茫人海中碰触到自己的灵魂伴侣之后,却不得不面对经营惨淡,选择离婚的事实。

在实务中,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基本都会主张庭前先行调解,庭审中进行调解,本质上就是在于,每一个家庭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而社会的合理离不开每一位的婚姻美满,但如果真正进入诉讼之后,怎么能够判断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破裂呢?

离婚案件中,一审就判决离婚的重要因素

早期最高人民法院下发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列举了14种情形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意见》规定为三年,与现行婚姻法冲突),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案件中,一审就判决离婚的重要因素

而后在《婚姻法》颁布之后,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五种情形可视为感情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当然,就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非固定的套用上述条件进行判断,还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最后,笔者祝愿每一位都能在生活中,得一人心,相守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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