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中科院武漢病毒所為何著急申請Remdesivir(瑞德西韋)專利?

2月4日,中科院武漢病毒所官網發表文章《我國學者在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藥物篩選方面取得重要進展》,文章地址:http://www.whiov.ac.cn/kyjz_105338/202002/t20200204_5497136.html。文中提到,該所與軍事科學院軍事醫學研究院國家應急防控藥物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開展聯合研究,發現Remdesivir(瑞德西韋)和磷酸氯喹兩種藥物在細胞水平上能有效抑制2019-nCoV的感染,其在人體上的作用還有待臨床驗證。

上述合作雙方單位聯合聲明:對在我國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識產權壁壘的藥物瑞得西韋,我們依據國際慣例,從保護國家利益的角度出發,在1月21日申報了中國發明專利(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對於這一消息,有很多網友都發表了很多自己的評論,其中有很多得疑問,於是我決定針對這些疑問尋找一些相關的資料,回到一下大家得疑問。

1.美國為什麼在研究這個藥?

要弄清這個問題,就得從研發這款藥物得公司說起。以下公司介紹來自百度百科:

吉利德科學於1987年6月22日成立,是一家以研究為基礎的生物製藥公司,對尚未滿足的醫療需求領域進行研究、開發並生產藥物。該公司的產品組合和研究藥物管道包括人類免疫缺陷病毒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即艾滋病(HIV / AIDS),肝臟疾病,癌症,炎症和呼吸系統疾病以及心血管疾病的治療。其產品包括AmBisome,Atripla,Cayston,Complera / Eviplera,Descovy,Emtriva,Epclusa,Genvoya,Harvoni,Hepsera,Letairis,Odefsey,Ranexa,Sovaldi,Stribild,Truvada,Tybost,Vemlidy,Viread,Vitekta和Zydelig。公司的重點研究領域包括艾滋病毒,肝病如丙肝病毒(HCV)感染和乙肝病毒(HBV)感染;血液/腫瘤;心血管疾病和炎症/呼吸系統疾病。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已在30多個國家開展業務。公司通過其子公司Kite Pharma,Inc.(Kite)從事癌症免疫療法的開發。Kite公司專注於嵌合抗原受體(CAR)和T細胞受體(TCR)的工程細胞療法,旨在增強免疫系統識別和殺死腫瘤的能力。

然後在吉利德中國官網發佈的《吉利德科學關於應對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 nCoV)的聲明》有這樣一段描述,原文地址:https://www.gileadchina.com/news/press-releases/2020/2/announcement-for-remdesivir:“儘管目前沒有抗病毒數據顯示Remdesivir(瑞德西韋)對於2019-nCoV的活性,但其針對其它冠狀病毒的有效數據給了我們希望。在體外和動物模型中,Remdesivir(瑞德西韋)證實了對非典型性肺炎(SARS)和中東呼吸綜合徵(MERS)的病毒病原體均有活性,它們也屬於冠狀病毒,且與2019-nCoV在結構上非常相似。將Remdesivir(瑞德西韋)緊急用於治療埃博拉病毒感染者的臨床數據也有限”

所以,這款藥物處於試驗階段,該藥是為了對抗類似埃博拉病毒感染方面的疾病。


2.為什麼要申請這個專利?

首先中科院武漢病毒所申請的不是藥品結構專利,也不是藥品合成專利,而是一個運用專利。運用專利吉利德公司並不會去申請。因為瑞德西韋的適應症目前只在中國爆發疫情中需要大量使用,吉利德自身沒有臨床的資源。通俗一點講就是,中科院武漢病毒所研究出瑞德西韋的新用途,有證據證明它在體外細胞實驗中有效,這肯定是別人沒有做過的,所以可以申請擁有知識產權。這個專利的權利範圍是瑞德西韋在抗新型冠狀病毒上的用途。如果一旦證明這種藥物的確可以用來治療新型冠狀病毒,並且這個運用專利是我們的,雖然發明專利不是我方,但是在後期得藥品定價權上,可以有一點得發言權,這樣不必受制於人。


3.這個藥物何時可以上市?

吉利德和北京中日友好醫院開展的第三期臨床試驗已於2月3日正式開始,預計4月底可以結束。試驗採取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的方式,計劃納入270例輕、中度患者。相關新聞報道:http://www.sohu.com/a/370132358_260616 通常對於一款在研的新藥來說,需要經過臨床一期、二期與三期的試驗,至少進行上千例試驗後,才能正式獲批。正常的審批流程理論上應該至少在半年以上。但是在目前這個特殊情況下,如果一旦實驗效果得以證實,也許不需要那麼久。

4.瑞德西韋處於試驗階段,尚未上市,給患者使用瑞德西韋是否違法?

瑞德西韋目前仍處於臨床試驗階段,尚未在任何一個國家正式批准上市,是不能應用於患者的。但是,美國FDA有一項被稱為“同情用藥(Compassionate Use)”的特殊規定,是指對於患有嚴重或危及生命疾病的患者,在不能通過現有藥品或入選臨床試驗來得到有效治療時,臨床醫生可以向FDA提出申請,允許臨床研究之外的身患絕症或無藥可救的某一患者使用在研藥物。在《新英格蘭醫學雜誌》提到的案例中,美國這例幸運兒正是基於這一原則,使用了尚未上市的瑞德西韋。即將在我國開展的瑞德西韋Ⅲ期臨床試驗系隨機、雙盲試驗,但該試驗並未將重度感染者納入研究對象。我國新《藥品管理法》剛剛納入“同情用藥制度”,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正在開展臨床試驗的用於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的藥物,經醫學觀察可能獲益,並且符合倫理原則的,經審查、知情同意後可以在開展臨床試驗的機構內用於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

最後還是希望這次疫情能早點過去,武漢加油,中國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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