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以格力與奧克斯侵害專利權糾紛案為例

典型意義

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原告損失以及被告的侵權獲利往往無法精確計算。在此情況下,原告根據被告的自我宣傳、平臺銷售記錄、公司年報等公開信息進行合理邏輯推算對於最終判賠顯得尤為重要。


鑑於專利的特殊性,一項專利在有效期內,任何主體在任何時間均可對其提起無效。而本案二審中由於涉案專利被無效最終導致一審判決被撤銷,因此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對涉案專利積極提起無效尤其重要,而對於原告而言,一個高質量的專利撰寫是其權利穩固的基礎。

案情簡介

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以格力與奧克斯侵害專利權糾紛案為例


2015年3月15日,奧克斯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電機轉向安裝座”的實用新型專利,後獲得授權公告。2017年8月24日,格力公司就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複審委)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在審查過程中,奧克斯公司提交了修改意見,修改後繼續維持該專利有效。奧克斯公司因格力公司製造、銷售、許諾銷售的某型號產品侵犯其專利權,遂提起訴訟。一審中,法院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的技術特徵,已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此外,就格力公司的現有技術抗辯亦不予支持。


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以格力與奧克斯侵害專利權糾紛案為例


爭議焦點

奧克斯公司初步舉證:奧克斯公司主要提供了格力公司2015、2016、2017年年度報告中針對被訴侵權產品的經營狀況描述以及格力公司空調業務的毛利潤率、平均淨利潤率,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同時提供了2016年多家業內網站對被訴侵權產品市場銷售情況的新聞,以及具有類似銷售情況的同類產品在京東商城顯示的銷量等證據。

法院認為:奧克斯公司已就格力公司侵權獲利進行了初步舉證,由於被訴產品獲利的賬簿、資料主要由格力公司掌握,依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關於文書提交命令的規定,責令格力公司限期提交。

格力公司證據:提交了自行統計表及明細,但統計的數據僅有17臺(包括奧克斯公司公證購買的2臺),且未提交完整的全國範圍的財務賬簿、資料。

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以格力與奧克斯侵害專利權糾紛案為例


對此數據是否可採信及格力公司是否已完成舉證責任?

1. 此數據與格力公司的自稱“格力·畫時代全國巨大反響,品牌傳播效果良好”及相關第三方的報道“走俏市場,迅速佔領市場”不相符合。

2. 該涉案產品的商業成本可估算已達數千萬元以上,格力公司空調年總營業收入為千億級別,類似格力公司空調單品在京東電商平臺的銷量為26萬臺以上,而涉案產品34個月總銷量17臺,以17000單價計算,總營業額僅28萬元,兩者極度不相稱,也不符合商業常識與企業經濟規律。格力公司年報所示的2015年、2016年、2017年公司空調營業收入分別為837億元多、880億元多、1234億元多,約千億級別的空調營業年收入直接反映的是格力公司空調總體產銷規模和與之相稱的產銷能力。顯然,格力公司提交的數據不符合基本商業常識,也不符合成本收益的企業經濟規律,難以想象現代企業在數千萬元以上的商業成本投入後所產銷的產品僅銷售收入20餘萬元,仍持續支付鉅額商業成本。

綜上,該院認為,格力公司提交證據不符合基本商業常識,也不符合成本收益的企業經濟規律,與其自稱及有關第三方報道相悖。故對上述格力公司提交的數據不予採信,該數據不能證明格力公司的侵權獲利,並認定格力公司未完成該院依法指令的舉證責任。


法院觀點


法院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對奧克斯公司索賠數額的合理性進行分析評判:

1.關於銷售額。該同時期類似產品僅在京東電商平臺一處顯示銷售的數量在26萬臺以上,如包括線下銷售渠道和其他電商的銷售數量,則總體市場銷量必然在40萬臺以上,該產品網絡銷售價格為3000餘元。考慮到被訴侵權產品單價約17000元,近5倍於該類似產品單價,以價格高低比作為銷售量的比例因素,則對應的合理銷量可簡單估算為約40÷5=8萬臺,故可知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額約為17000元/臺*8萬臺=13.6億元。

2.關於利潤率。根據格力公司2016年以及2017年的年報,格力集團的空調業務的毛利潤率分別為38.54%和37.07%,而平均淨利潤率分別為23%和21%。鑑於被訴侵權產品為高價新產品,價格明顯高於普通產品,其利潤率也相應明顯高於平均淨利潤率,故該院認為涉案產品的利潤率不低於35%。

3.關於貢獻率。一方面,涉案專利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其使空調機在安裝電機的時候避免了任何的干涉,而且操作過程也得到了簡化,從而提高了加工效率,另外也對空調室內機功能提高有所影響,對實現利潤具有重要影響。另一方面,被訴電機轉向安裝座是空調的重要部件,並非空調成品,格力公司的格力品牌也會對消費者選購產生影響。該院在充分考慮上述兩方面因素基礎上,合理確定被訴技術方案的利潤貢獻率。

綜上所述,格力公司在法院明確責令的情況下,拒不提供其侵權獲利的全部賬簿、資料,導致法院無法查明其侵權獲利,應承擔舉證妨礙責任。同時,兼顧上述銷售額、利潤率以及貢獻率等因素,該院認為奧克斯公司索賠1000萬元合法有據,並未超出合理範圍,故予以全額支持。


法院判決

一審:格力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奧克斯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43785元,合計10043785元。

二審:因奧克斯公司據以起訴的涉案專利權被專利複審委宣告全部無效,其基於涉案專利權的起訴應予駁回,故撤銷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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